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09:1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兼职督学聘任和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文字号:青教督字〔2002〕9号
  成文日期:2002-12-3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02年8月27日青教督字〔2002〕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选聘,应兼顾教育门类和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
第三条 兼职督学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选聘,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
第四条 兼职督学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兼职督学聘任范围: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或教师;
(二)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人员;
(五)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第六条 市、区(市)聘任的兼职督学,应当接受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专业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培训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兼职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职权按《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兼职督学必须在同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兼职督学受督导机构的委托在工作驻地或指定地区进行的分散、独立的督导活动,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兼职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兼职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提供方便。兼职督学开展督导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解决。
第十条 兼职督学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涉嫌报复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或同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青岛市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8〕128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

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开展好专项工作,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民主议事的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资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广泛争取各方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村内道路、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没。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优先支持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绝大部分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的街道办事处、国有农场的生产队,主要是对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

奖补办法按照《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云财农改〔2008〕8号)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村的不同情况,按项目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确定,报省、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事一议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以自然村为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50万元的,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上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审批。县(区)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新农办、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方案,汇总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拟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县级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

3.项目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4.资金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实行事前预拔和事后报账制度,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可采取实物或货币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兑现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行实物方式兑现的,由县(区)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招投标费用和运费不得用奖补资金开支。

5.考核验收。省和市对县(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对县(区)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将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后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确认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上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经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复审验收合格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县(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年度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清算。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措施

(八)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以县(区)为主组织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作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除已有进村入户项目外,每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不得低于自然村总数的20%。规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先易后难,逐步覆盖。优先支持以村内道路硬化为主要内容,整村推进,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九)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

认真贯彻《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07〕146号),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主体议事。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投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根据实际需要和经大多数村民同意,可以分年筹资,也可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超过上限标准的筹资筹劳,须逐级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同意以资代劳。以筹料(按人均或户均筹集沙、石、土等)形式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每年人均筹料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10个标准工日所能筹集的料量。

(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等要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县(区)、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出资或投劳凭证、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充分利用“金财工程”、“数字乡村”等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一)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村级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村内公益设施管护体制,做到建管结合,确保村内公益设施长期发挥应有效益。

四、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保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综改办,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并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顺利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十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补政策和奖补办法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指导乡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新农办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负责统筹规划把关,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建设、发改、扶贫、教育、文化广电、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各新农村建设挂钩帮扶部门,要多方整合项目资金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监察、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上访、信访事件处理工作。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和相关的措施办法,掀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宣传高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四)严明政策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和及时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因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或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因违反政策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勇于探索实践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改善民生、增加农民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都要积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9号
 呼政发〔2004〕79号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户籍准入基本条件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公安机关办理:

(一)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二)城市居民“三投靠”落户。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个人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四)在本市市区购买60平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每套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籍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户籍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五)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六)在本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呼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并缴足保费,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

(七)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

(八)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入开发区管委会的集体户,本人有固定住所的,可在其居住地落户。企业有特殊需要的员工,落户可以不受技术职称条件限制;

(九)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呼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十)需公安机关办理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对城中村的农业人口,在实行城中村改造后,可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

第九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居民,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籍迁移登记制度。

第十条 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时的具体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呼和浩特
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