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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刘建昆

时间:2024-07-15 22:0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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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真的没有城管吗?

刘建昆


  公物警察权是负责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道路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物,对非法侵占道路的管制则是公物法上公物警察权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是公物警察权的集中,但是其简单化的做法,极大的干扰了我国公物法以及公物警察权科学立法和发展。

  附录的下列内容是京都和福冈两市城市建设行政机关“不法占据道路”等方面的一点资料,对城管法规稍微有点认知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尽管执法主体、强制程度等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城管主要的也是执行的这种意义上的公物警察权。日本虽没有名为“城市管理”的行政机关,但是相同的职责职权是存在的,归属于城市行政机关,这与我国早期是类似的。

  从现有的学术资料看,日本学术界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不法占据对策”性质上属于公物警察权(类似法国的公产治安权、道路公产违警罚的警察权)。这可能由于日本该项权力的执法主体也主要是建设行政机关,而学界对公物警察权的理解局限在警察机关的缘故。不过,公物法理论产生迄今不过一百余年,伴随着现代公物本身的发展,将来理论认识上或者能有进步的可能。

  日本的公物警察权执法多采用所谓“行政指导”,其实行政指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行政命令(警告、除却或改善命令)而已,当事人的配合(自主撤去)则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法上的主动履行。

  日本普遍实施道路占用许可制度,较少采取罚款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在“不法占据”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日本建设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关)也作为案件处理,采取强制措施,由相关部门“代履行”。这种公物法上的做法应该是从财产法上“排除妨碍”发展而来的。

二○○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录:京都

建?局 土木管理部 道路河川管理?

不法占????策では,道路区域内にある家屋?店??物置小屋??B等の不法占用物件について,不法占??者に??して自主撤去するよう指?Г筏皮い蓼工????な?龊悉摔戏ǖ膜蚀胫盲蛐肖Δ长趣猡ⅳ辘蓼埂?br>
 事?栅瘟鳏欷摔膜い皮希?蓼和聊臼?账??环ㄕ??者に??して行政指?Г蛐肖ぃ?灾鞒啡イ温男肖虼伽筏蓼埂B男肖丹欷胜?龊悉摔系缆贩à嘶?扭?O督?I分(除却?改善命令)を行います。それでも履行されない?龊悉摔希?饯伟讣?蛲聊臼?账??榈缆饭芾碚nに引?いだうえで,告?,行政代?绦械趣蛐肖い蓼埂?br>
 また,不法占??されている道路が?在道路形?Bをなさず,将来においても道路として使用される予定のないものについては,?接土地所有者(不法占??者)からの申?に基づき,路?を??工罚??婪螭?B下げを行っております。

福冈

道路の占用

道路は、人や??Iの通行に使われると同?rに、社会、??g活?婴巫瞍飧?证趣胜胧┰Oとして??々な目的に使用されています。

たとえば、一定の秩序を持った公共空?としての性?を有するため、その地上あるいは、地下型の公共施?や私的施?のための用途に供されています。

市民生活に欠くことのできない、水道、下水道、??荨㈦??、ガス等のライフラインを??荬工?鏊?趣筏皮庵匾?室鄹瞍虺证盲皮い蓼埂?br>
このように道路の地上、地下に一定の施?を?けて、これを??的に使用することを道路の占用といいます。

道路占用は、道路管理者の?可が必要です。

道路管理者は道路法に?合する占用物件で、公共性、?画性、安全性等を判断し、道路以外に?置する余地のない?龊悉恕⒌缆繁纠搐?C能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窃S可を与えています。

占用の手?き

道路の占用?可申?は、目的、期?、?鏊?趣蛴??した「道路占用?可申???工蚯?鬯?S持管理?に提出することにより行います。

申?内容が、道路法に?合し、道路??造及び道路交通の?保、道路の景?等に支障とならない??欷乔?鬯?S持管理?にて?可を行っています。

また、?可にあたって、その内容が、道路交通法の使用?可を必要とするものについては、あらかじめ警察署?と?f?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4日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一节 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批准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及询问的答复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三条 本省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省立法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立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出规定。
本省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避免或者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一)除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
(二)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的事项;
(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但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按照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立法权。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订本届五年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
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急需用法规规范和调整的事项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优先列入。
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印发各有关机关和部门执行。
较大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规划、计划纳入省立法规划、计划。
第九条 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省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研究,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根据省的立法规划,有立法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初稿分别报送下列工作机构初步筛选、汇总,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报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较大的市和自治县的,分别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负责初步筛选、汇总的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连同地方性法规初稿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立法规划、计划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立法计划提前介入立法工作,对立法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有些综合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起草。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由省长签署。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2001年4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办矿秩序基本好转,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安全生产状况呈现相对平稳、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今年前7个月,小型煤矿在原煤产量继续较快增长的同时,事故总量、重特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安全生产基础脆弱仍是制约小型煤矿安全根本好转的突出因素。小型煤矿产量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不足三分之一,而在事故死亡人数中却占了四分之三左右。受利益驱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反弹,有的还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甚至引发重、特大事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遏制小型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4年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委办字〔2004〕13号文件印发)确定的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办矿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到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各类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保留和临时封闭而不予关闭;要严厉打击并及时关闭死灰复燃的各类非法矿井;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管理,督促存在隐患的矿井进行安全整改并整顿到位。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推进整治工作的落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开展对小型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去年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做好今年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标准,确定基本安全的B类矿井的标准应不低于矿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标准;并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告,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并向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要根据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促进小型煤矿整体办矿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的整治。对于经评估确定为C、D类的矿井,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备案;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加快落实整改和整顿,达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申请颁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整顿措施,明确部门责任,推进矿井落实整治。对C、D类矿井,全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构下达整改和停产整顿的通知,限期在年底前达到B类矿井及以上的条件。矿井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由省级专项整治机构依法下达关闭通知,限期关闭并达到关井标准的要求。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下达相应的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并监督整治工作的落实。

  四、严格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各省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予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从而切实把住小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关闭和淘汰一批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煤矿,从源头上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入市场;提高小型煤矿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小型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对小型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推进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委办字〔2004〕6号),加强对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或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本地区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工作方案。今年,全国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20%以上。各产煤省(区、市)、市(地)、县(市)都要树立各自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典型,每个重点产煤县要选择2个以上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煤矿,加强指导扶持,先行搞好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示范矿井,以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以整治促进小型煤矿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建设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建设一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市”、“样板县”、“样板矿”。

  六、严肃查处瞒报事故和非法开采问题。各有关煤矿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瞒报事故一经查出,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加大对矿主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瞒报事故知情不报,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县、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决定》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问题,要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做好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构要及时组织督促检查,并对辖区内小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度要向国家局书面报告一次,年底前提交全年总结报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季度需向国家局报告一次小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进度。国家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国务院《决定》、开展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