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
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调整对象已消失的;适用期已过的;已停止执行或实际上已失效的共18件(见附件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政策措施,除附件二所列的16件继续有效外,其余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8件)
2、1993年底以前制定现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16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政策措施目录(1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发文字号 说明1 关于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办在原特区范围内的市直企业、 1994年7月26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4]105号 适用期已过 内联企业、外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的报告》的通知2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4]164号 已被 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公布的中办发 [1998]17号《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 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代替3 关于1994年补贴出售住宅价格的复函 1995年1月9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4]261号 适用期已过4 关于在我市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1995年5月2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5]72号 其制定依据 1994年9 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的技监局发 [1994]16号《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和 200 2年4月15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粤质监 [2002]137 号《关于在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已被废止5 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在特区内营运载客的通告 1996年2月1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8号 已被2001年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 摩托车管理规定》代替6 关于继续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71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发[2001]2号《关于 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不相适应7 汕头市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 1996年7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20号 已被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1998]53号《关于进一步推 动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代替8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6]154号 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汕头市清理整顿 1997年8月1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7]31号 属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社会团体实施方案的请示》的通知10 汕头市产业投资政策实施办法 1998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82号 与现行产业投资政策不相适应11 汕头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1998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83号 与现行产业投资政策不相适应12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5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8]112号 适用期已过13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 1998年8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8]169号 已被2001年1月8日省政府发布的粤府 [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办法》代替14 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调整并价的紧急通知 1999年2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6号 适用期已过15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9年7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27号 已被 2002年4月2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2002]51号《关于加强养路费 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代替16 关于99’汕头产权交易会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150号 主要内容与2001年1月1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发[2001]2号《关于纠正 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不相适应17 关于2000年度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政策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9]211号 适用期已过18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税收管理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市政府颁布 汕府[2000]117号 已被 2002年3月20日市政府颁布的汕府 [2002]47号《关 于进一步调整汕头市区税收征管关系与财政体制方案》代替
附件2 1993年底以前制定现继续有效的政策措施目录(16件)
序号 名称 发文时间 发文号 说明1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1987年3月18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发[1987]14号 新的相应立法已列入计划但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政策依据2 汕头市计划免疫保偿制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88]106号 计划免疫保偿制仍在执行3 汕头市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实施办法 1989年10月1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89]55号 该文件是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 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的具体化4 关于市辖区国有土地改建、合建商品楼、住宅楼、综合楼 1991年8月24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1]124号 该文件是我市办理特定条件下(“五统一”前购买的)土地出让手续和划拨用 合理补交出让金的意见 地商品房进入市场交易补交出让金的政策依据5 关于要求向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管理和年审业务经费 1991年9月20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1]220号 该文件是对1991年省人大常务会公布 问题的复函 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具体化规定6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 1992年2月1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11号 该文件是我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和 问题的规定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依据7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试行办法 1992年4月2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44号 新的相应立法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操作依据8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价款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80号 该文件是我市实行现行基准地价的基本依据9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试行办法 1992年9月3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200号 新的相应立法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操作依据10 汕头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细则 1992年11月16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2]231号 该文件是我市审核备案登记的售房单位办理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 款手续的政策依据11 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区卫生防疫工作实行 1992年4月7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1992]17号 该项工作尚未完成 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2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月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3号 新的相应立法正在进行但尚未出台,该文件仍是我市出租车客运管理的政策依据13 关于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汕头特区外资企业 1993年3月10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34号 该文件是我市划分国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政策依据 、内联企业、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的报告》的通知14 关于加快落实市区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 1993年4月15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1993]65号 该文件是落实我市城镇侨房工作的政策依据15 汕头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2日市政府颁布 汕府 [1993]112号 该文件是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具体化16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4月12日市府办颁布 汕府办函[1993]64号 该文件是汕头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 理的政策依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食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第三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腾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房地产信贷部是建设银行的内部机构。省、自治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一般应与建经处合署办公,设专人管理房地产信贷部,可与建经处(科、股)合署办公,也可单设机构。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结算、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业务应通过各行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是:
一、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二、办理住房券的印制、发放、承兑和结算业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并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
四、代理产权单位收缴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及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款;
六、办理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
七、办理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
八、办理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贷款。单位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存款额的30%,个人贷款按住房储蓄贷款办理;
九、办理城镇居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十、办理房产管理系统的流动资金贷款维修住房贷款;
十一、输房改委托贷款;
十二、代理发行住房建设债券;
十三、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四、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七条 房改金融信贷计划在建设银行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和考核,各行要根据本地区房改进展情况和总行要求编制本地区年度房改金融信贷计划。房地产信贷都要在上级行核定的信贷计划规模之内,按照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八条 房地产信贷部发放的各类贷款,除个人购建住宅贷款和集资建房贷款可由省、地市级行自行制定贷款办法外,其余贷款均应执行总行制定的贷款办法。
第九条 房地产信贷部与建设银行建立同业往来关系,房地产信贷部的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信贷部按照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并与建设银行财务核算分开。
第十一条 凡当地房改尚未起步的,房地产信贷部不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业务费及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由各行按上级行核定的综合费用率标准列入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 各市县行所属网点输房改金融业务的费用,每季结算一次,计入房地产信贷部的经营成本。计费标准为: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的5‰计算;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3%计算。
每季存款 Σ(月初余额+月末余额)×(1/2)
月平均余额=━━━━━━━━━━━━━━━━━━
3
第十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参照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并按期向上级行房地产信贷部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五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按各类贷款年初余额的2‰计算提取。
第十六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照章纳税。凡经地方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应将减免税部分全额转作城市(县、镇)住房基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信贷部税后利润或地方政府确定留给房地产信贷部的留利,应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建立信贷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行(88)建总房字第3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关于《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说明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较大范围的展开,总行于1988年4月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我行房改金融业务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拟定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设立房地产信贷部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因此在第二条中列入这项内容,但各省级行是管理行不办理具体业务,只是在行内设立房地产信贷处,不需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因住房储蓄存贷款是与房改紧密相关的业务,因此本规定把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纳入了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但这并不是把建设银行的住宅储蓄存贷款业务划归房地产信贷部,今后建行和信贷部都可开办此项业务,为了避免开展业务时发生矛盾,各行今后还可进行具体分工。
2.业务范围中提到的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是指房管局系统的房租、房屋修缮费、供暖、供气等,这部分资金房改后要转化为住房基金,也是房地产信贷部的吸存重点之一。房管局系统的资金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后,信贷部有责任对其发放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和维修住房贷款。
3.业务范围中规定对集资建房单位和住房合作社的贷款不得超过存款额的30%,是为了对单位的建房贷款加以限制。而以集资建房单位或住房合作社统贷,由个人分期还贷的不受此限制,这部分贷款可比照个人住宅贷款办法办理。
三、对房改起步的理解问题,凡是进行了诸如出售公房、收取租赁保证金、组织集资建房等单项改革的,均属房改起步的范畴。
四、各县、市行所属网点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手续费计费标准,系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银发[1988]329号“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取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