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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韩召峰

时间:2024-07-08 02: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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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

韩召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属于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承揽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害作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定作人将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 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三)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俣同多属个另商订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四)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五)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人取得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
  依承揽具体内容的不同,承揽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1.加工合同。这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成吕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吕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54号


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实施,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评估工作是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和管理”指示的重要措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要求,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评估工作。同时,按照《通知》的规定,明确收费性质,严格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禁止在价格上不合理竞争。

二、为了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本着“科学环评,依法审批”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改变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机制,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工作能转交中介机构完成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完成。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委托相应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形成技术评估报告,并对结论负责。技术评估报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

四、评估机构的资质由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由国家级评估机构负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由省级评估机构负责;市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的管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当地情况决定。

五、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评估专家和技术设备,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行政上或形式上的隶属关系,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保证技术评估报告的质量。省级技术评估机构须报总局备案。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7〕2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陇南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

(三)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五保供养的标准以确保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并且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供给标准,使五保户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五保对象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农村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并协助乡镇搞好核实工作。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具体包括: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七条 确定农村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对符合农村五保对象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上会研究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农村五保对象颁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燃料和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帽、鞋袜和被褥以及其他必需生活用具用品;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集中供养的,居住在乡镇敬老院;确有特殊情况,需分散供养的,确保住房不破不漏、温暖、通风、安全、明亮),住房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组织修建;

(四)保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确保有病及时得到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敬老院要落实专人或亲属给予照料。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对象全额缴纳五保供养对象的参合费,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中重点给予保障。

(五)保葬:农村五保对象去世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村委会或敬老院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

集中供养的丧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丧葬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条 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除个别五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入住敬老院外,各乡(镇)要确保五保对象入院率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当由村委会受委托的抚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供养协议,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供养形式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委托的抚养人可以一户包一人、也可一户包多人,实行就地集中供养,对一户包多人的根据认养人数的多少给予补助;

(二)鼓励个体、民营企业开办福利机构,代养五保对象;

(三)投亲靠友供养的,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供养协议,由亲友供养。无论采取哪种分散供养形式其供养经费不变。

第十二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供养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供养资金设立“五保供养专户”,实行专项列支,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各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大力提倡社会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

五保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现阶段每人每年按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供给,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0元。随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提高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

每年年底前由乡(镇)对五保对象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后,将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区)民政局核实登记,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区)民政局报财政局。每季度初,县(区)财政根据民政局上报的实际五保人数,将供养资金按季度拨付给五保供养对象所在的乡(镇),由乡(镇)按月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的手中。

第十六条 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抚养五保对象或虐待应抚养五保对象的,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对各乡镇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限期落实;对贪污挪用五保供养经费的,应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村委会或农村敬老院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