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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百年品牌的基因及成长环境/王瑜

时间:2024-07-09 08:3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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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百年品牌的豪言不绝于耳,哪怕是刚成立只有三两个员工的小公司也都以百年品牌为目标,给员工许诺一个遥远的预期,让员工多干活却少给钱,冠冕堂皇说同企业一起成长吧,到时就可以共同分享成功的果实。一百年后世界变成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百年后我们都化作烟尘,在这个世界消逝得无影无踪。
品牌是个含糊的概念,我们姑且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标名称都统统视为品牌的内容,那么百年品牌可以认为是一个能延续发展一百年企业,或者是一个可以一直使用一百年商标。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如果从最早的股份公司开始计算已经有几百年了,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多少家企业能活过一百年?商标制度也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有多少个商标能有一百年的高寿?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全世界注册的企业、申请的商标,其数量以亿计算,能成为百年品牌的比买彩票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还低。这些企业不可谓理想不远大,不可谓不优秀,不可谓经营不精细,终究难免灰飞烟灭。如果将企业比作人,其生存以及发展条件比人恶劣许多,市场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等每次都是浩劫,不啻于2011年日本地震,躲过地震,再从海啸中逃生那叫奇迹。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和知名商标都不能活到一百年,我们哪来如此的豪言壮志?我国一向不缺豪言壮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初生牛犊不怕虎”……这样的豪言是因为无知,无知者才无所畏惧,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样的梦都可以做。
万丈高楼平地起,意思是再高的楼也要从第一层开始垒,尽管这句话是古人教育晚辈戒除浮躁、做事要踏实,但放到现在却是错误的。很简单的物理原理,盖房如造船,要想船不沉到水里,船体的排水量必须大于其自重,因而高楼必须打很深的地基,也就是说高楼不是从平地起,而是要从地下起,其地下部分开挖的土方要大于地上部分,否则要出事,比如上海的某楼盘先起楼,再想起来挖地下室结果就倒了。回到品牌上,打造百年品牌其工程量比建万丈高楼要复杂得多,以国人之心态,有哪家企业可以默默无闻地做好“地下工作”?先拼命往下挖地基,大把扔银子,迟迟不开张,那个投资商有如此的耐心?一个个恨不得今天投资,明天在股市上翻倍套现走人。有谁能像“一茶一坐”先用大笔的投资盖起厨房,一天到晚只琢磨饭菜的味道,直到有相当的认可后才开店迎客?即便是联想这样优秀的企业,也是先开张再说,捣腾贸易赚到钱再找发展方向。摸着石头就可以过河的美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现在的市场竞争环境犹如激流险滩,再摸着石头过河不被淹死那是万幸。年轻人没学几天功夫就行走江湖行侠仗义,必然很快就要做刀下鬼,不认认真真苦练内功,仗着钱多拼命砸广告,即便做到家喻户晓,赚到短期利润,仅此就想打造百年品牌那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们再来看商标,策划大师们都喜欢称为品牌,其实在法律上就是个商标。“真功夫”被认为是很精彩的策划,该企业开头的发展也很不错,但是在企业要上市的关键点,股权之争从家庭内部爆发,“真功夫”有何真功夫能行走江湖一百年?品牌(商标)能不能活一百年,光有漂亮的策划是不行的,企业还得有经营的真功夫。这还不行,必须要得到消费者认可?我们以食品为例,有多少食品值得信赖?小企业,小品牌根本不能提。三鹿添加了三聚氰胺,吃出了人命还要继续隐瞒,双汇用“健美猪”做原料,出了如此严重的问题,他们的措施不过是责令下属企业自查。中国消费者的要求真的很淳朴、很简单,给孩子喝的奶有点营养,不要喝出大头娃娃,也不要致命、致病的非食品添加剂就行;好不容易有钱买肉吃了,不要吃出癌症来,因为医疗费实在是太贵。你标榜经过了多少道检验又有什么用?敢不敢站出来说:“抱歉,我们的产品忘记检验了,拜托众位消费者帮我拿去检验,检验费先给你,如果有问题,我给你一万倍的赔偿。”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自信?不仅没有自信,连最基本的良心与道德都没有,“三聚氰胺”以及各种变种的添加剂又重出江湖,瘦肉精堂而皇之走进了行业的龙头老大……这样缺乏自信的企业,如此尚失起码道德良心的品牌(商标)消费者的信赖何以托付?这样的企业和品牌如何活到一百年?实在让人难以想象。
“为什么我国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各种答案五花八门,是不懂乱说呢?还是不敢说揣着明白装糊涂?没有一个答案是靠谱的。品牌通俗的字面解释就是个有品位的牌子,“品”是良心品质的“品”,是道德品质的“品”,普通的品牌至少需要有一点对消费者的良心品质吧,而百年品牌道德品质总得有吧?本人愚钝,各位看官帮我罗列几个真正有高尚道德品质的国内企业和品牌。资本有逐利的天性,我们不能指望企业有自发的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以及市场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约束其道德规范。且不评析这两个法律体系本身,当记者采访某地方领导时,领导愤怒了:“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你们私下里告诉我们不就行了吗?”在这种官员的英明领导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何时能建立我们只能寄托于期待……这个问题是国家大事,小人不敢妄加评论。
综上,本人认为“百年品牌”不过是口号而已,如果真有这样的梦想,那么需要先练好内功,打造健康的基因,“剩者为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江湖中历经种种磨难不死要有真功夫的,必须具备高尚的良心道德品性,才能被江湖尊为大哥。仅此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成就百年品牌的宏观大环境,对照这些,你还敢妄言百年品牌吗?
作者:王律师,51662214@sohu.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12号


南宁市、北海市、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发挥计划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复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业主参与的体制。

  第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内容包括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移民专项资金管理、移民口粮补助发放、移民就业培训和移民就业促进。


  第二章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

  第六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负责制等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七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工作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农场和各县的移民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分别由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移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九条 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县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总承包制或代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工程项目的建设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要及时建档立卡,完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发展改革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农垦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移交管理的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科学完整、规范的原则,组织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自治区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年度基金预算和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移民口粮补助的发放、移民就业的培训和扶持以及独立费、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实施需要使用基本预备费或价差预备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按照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严格遵循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基金预算、年度计划以及挤占、挪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停拨或缓拨资金。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


  第二十一条 移民口粮补助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补助范围为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粮食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

  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的各村民小组的移民。

  按淹征耕地面积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被淹征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实行总量控制。

  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由库坝区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计列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耕地补助标准等于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 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各村民小组的口粮补助费以及各村民小组根据本组移民户意愿形成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清册,通过当地的金融机构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办理的银行存折(卡)中。


  第五章 移民就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就业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农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二十七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的移民和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的随迁家属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二十九条 移民就业培训费用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的移民就业培训标准计列。


  第六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三十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河池市、自治区农垦局等应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移民劳动力资源库。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河池市和大化、东兰、巴马等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分别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本区域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自治区农垦局、北海市及所辖县(区)应分别按照要求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安排部分农场岩滩库区移民职工随迁家属就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三十四条 强化就业服务。自治区农垦局和自治区、南宁、北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大唐岩滩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调整或修改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由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分别向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由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调整或修改规划设计报告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七条 规划项目必须编制年度计划方可实施。

  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计划,经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已审批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或各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农垦局或南宁、河池市发展改革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区农垦局和南宁、河池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以及工作总结,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审计、稽查和督查,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二条 对在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广西农垦国有三合口、星星农场和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自治区农垦局以及南宁、河池市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商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组织终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移民子女教育扶持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农垦局、南宁、河池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遵循严格、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升留降免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第一责任人;当年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列为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第三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简称土地管理考核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农牧、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时间及数据与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相一致。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12月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市土地管理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向抽查所在地政府反馈。

(三)市土地管理考核小组于每年12月前,对各县(市、区)、乡(镇)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人和当年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期内,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 辖区有国家或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对保护示范区内的耕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列信息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建立入户信息档案。对示范区以外的基本农田,有条件的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没有条件的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标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四)辖区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档案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置等情况。

(五)辖区内当年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情况。

(六)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有无违反规划、超计划用地情况。

(七)辖区内有无越权批地、未批先建、以租代征、闲置浪费或破坏耕地情况。

(八)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情况。

(九)辖区内有无因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而造成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况。

(十)辖区内有无规避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低价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等情况

上述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即: 95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合格,80—85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当年本系统有无未批先用或“以租代征”用地行为。

(二)有无发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征地或议定征地费用标准等行为。

(三)有无拖欠征地费用、不按期开工建设、改变用途或闲置土地的行为。

(四)有无违反规划条件和投资强度、粗放利用、浪费土地等行为。

(五)有无私自转让土地、变相出租等行为。

凡考核无上述行为的,为合格;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本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不得评先选优。

对土地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职渎职行为,或发生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不得评先选优外,按照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乡(镇)、村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考核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