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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胡捷

时间:2024-06-17 01:4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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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的不足

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许多案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条规定的入罪门槛较高。刑法第219条仅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未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司法解释将“重大损失”界定为:一是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实践中有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损失、损失的认定存在争议或者损失不明显等,但却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明显不利影响,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存在漏洞。刑法第219条未规定非法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具有可分享性,行为人非法侵占商业秘密后,一般不影响权利人继续知悉、使用商业秘密。但有些商业秘密掌握在公司少数负责研发的技术人员手中,其一旦将商业秘密侵占拒不交出,就会影响整个技术秘密的继续研发和生产经营,造成危害后果。对于行为人这种并未使用或披露、单纯拒不交出的侵权行为,刑法未予以规定,不利于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

(三)未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实践中存在过失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使得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受到削弱。

(四)商业秘密及重大损失认定难。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新颖性、财产性和实用性,但用什么标准来认定商业秘密的属性有一定难度。侵权人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在同一性认定上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对于还处于研发期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在能否投入生产经营不明确时,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用证据证明等等均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实践中,对于“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评估、评估标准及方法是否合理公平、如何认定“其他严重后果”等等,这些疑难问题均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一)将“其他严重情节”与“重大损失”均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为结果犯,造成认定犯罪时不能综合考虑侵权人的其他严重情节,不利于打击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其他条文有将“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均作为定罪标准的立法范例,如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第一,能够具体量化的除经济损失数额以外的其他反映情节严重的犯罪数额,如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第二,被侵犯的商业秘密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大,当然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及情节越严重;第三,商业秘密披露的范围广泛、价值贬损严重,如侵犯研发期的技术秘密造成研发价值贬损等。

(二)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将“利用职务便利或违反约定,将权利人商业秘密非法占为己有的”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于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及合作开发、经营人员将商业秘密非法侵占,拒不交出,妨碍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刑法处罚必要的。

(三)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将“过失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化知悉商业秘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角度,可以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为限制处罚范围,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四)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商业秘密是一种未公开的信息,相对于专利权、著作权而言,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其自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从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角度,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以震慑犯罪。笔者建议对本罪提高法定刑,将刑法第219条进行修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清理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方案,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公布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效率和科学水平。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请示》(吉
劳社养字〔200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