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原则意见

时间:2024-05-08 20:5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原则意见

国家经委


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原则意见

(国家经委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原则意见》,现对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同性问题,提出下列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
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必须结合企业特点,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近期经营目标及发展方向确定,不能因人设岗,人浮于事。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编制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能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通知》(劳人干〔1987〕56号)精神,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单位编制定员、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下达的增资额幅度内,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工人中,可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用期间享受本企业同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任职届满未被续聘的,不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不再协调下发有关不具备规定学历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7〕38号精神,企业聘任目前尚不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必要的考试。考核重点是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完成目标任务的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考核的方法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考试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区别对待,讲究实效,要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申报中、初级职务的考试,可以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自行组织进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确保考试的质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四、外语水平的要求问题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要求,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除在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情报、高等学校教学和涉外工作等经常使用外语的工作岗位外,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其中申报中级以下职务的,可不进行外语考试。
五、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的问题
为保证评审质量,进一步做好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具备建立相应评审组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立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某些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加强宏观控制的问题
为了加强宏观控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对一九八七年试点和开展以外的企业,按照国家宏观控制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将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需要增加的工资指标切块包干分给各地区、各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门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增资总额的前提下,自行掌握,合理核定所属企业的职务结构比例。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三)报名。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四)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七)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八)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矿业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十一条矿业权转让统一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矿业权转让人应向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委托书,并提供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与审查。矿业权人持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到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转让委托手续。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二)转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编制转让文件,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转让公告。

  (三)报名。在规定的时间里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交易。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转让,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并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转让合同。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七)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矿业权转让交易各方意向明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收到的矿业权转让人、意向受让人的资格材料和拟转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公示。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三)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转让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四)签订转让合同。矿业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五)审批登记。交易双方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矿业权转让合同》,以及审批、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具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矿业权审批公示

  第十四条依法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探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依法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矿业权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矿业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全程公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转让方、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不得在矿业权交易双方持有股份。

  第十九条 参与矿业权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矿业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格式(附件1、2)。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上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8月20日-9月3日,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仍然通过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数据。银行应同时在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中报送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相关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

(二)自2012年9月4日(报送9月3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起,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正式运行,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停用,银行必须通过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启用后,银行不再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7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012年8月10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 (5)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 (6)
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7)
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8)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9)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0)
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 (11)
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2)
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3)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4)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 (15)
备注:



注:1、(9)=(1)+(2)+(3)+(4)+(5)+(6)+(7)+(8)
(14)=(9)-(10)-(11)-(12)-(13)
2、“当日对客户/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

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Delta敞口加总形成Delta净敞口变动。
3、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Delta值计为1;如果不执行,则Delta值计为0。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结汇/售汇
交易类别 客户名称 交易性质 交易币种 折美元金额 交易品种 备注




注:1、区分结汇和售汇分项填报;2、交易类别分为银行对客、银行自身;3、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4、交易品种分为即期、远期(签约)、期权(签约);5、大额结售汇交易的标准为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