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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时间:2024-07-03 15:4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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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1988年3月1日,专利局

各专利管理机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各代办处、上海分局: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专利法,适应目前改革形势的需要,方便申请人,简化程序,做好向外申请专利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中国申请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后,需要向外国申请的,可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要求。如该发明创造不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中国专利局即可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收到优先权证明文件后,应按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本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我局1985年7月20日发出的《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3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州城区区域是指:东至湖州市三环东路(现318国道);北至湖州市三环北路(即318国道过境北段),太湖路延伸至太湖山庄与长兴交界处(含仁皇山新区);西至湖州市二环西路,西塞路延伸至火车站;南至长湖申航道,104国道延伸至杭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口。

  第三条 本办法“六小行业”是指:餐饮业(中西式餐、快餐、干湿式点心)、娱乐业(歌舞厅、KTV、网吧、棋牌室、台球室、咖啡厅、酒吧、茶室)、加工业(铝合金加工、标牌字牌制作、废品收购)以及开水灶、浴室、修理业(机动车修理及补胎、汽车美容、洗车)。凡从事以上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六小行业”实施管理。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公安局(消防、治安)、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运管处)、市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对“六小行业”经营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办经营“六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先到吴兴区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吴兴区工商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预先告知申办有关要求,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审查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应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听证或由市环保局作出环评审批。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的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不参加统一联合踏勘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意见的部门视作同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吴兴区工商窗口,吴兴区工商窗口根据联合会审意见,准予工商注册登记或不准工商注册登记,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本审查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否决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申办上述六类行业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有关部门联合踏勘还难以决定是否许可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环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六小行业”经营业主、相邻住户和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认真制作听证笔录,再予决定是否批准。听证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建立联合会审办公室,实施长效管理,协调行使联合会审、联合管理、联合执法职能。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须抽调一定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六小行业”的审批、监管、执法,并对已开办的“六小行业”进行整治。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湖州城区区域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居民住宅楼(含居民住楼裙房商住楼)内,一律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恶臭、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经规划作为特殊用途的除外。
  (二)禁止在无排污管网处新办“六小行业”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已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处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缘新设产生油烟、异味、噪声等污染,影响周围环境的“六小行业”等服务项目,凡新设的,其距离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条 凡经会审同意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一)不得在简易房、违章建筑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车库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使用面积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其中餐饮业厨房面积不少于使用面积三分之一,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用石棉瓦、油毛毡等材料建造的场所内烹调饮食,不得使用煤饼炉,经营中西式餐的饭店应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三)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油烟经过净化处理后,通过专门烟道向楼顶排放,高度和位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产生的噪声、震动等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
  (五)污水管必须与城市管网相连接,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前,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入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时,应明确有关配套用房规划指标和设置方式,鼓励集中式设置商业等服务用房,严格控制带状式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沿街商业用房,建设业主应确定沿街底商建筑功能,其规划或建筑方案在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商业等用房,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引导、控制和统一建设符合规划、环保、交通等要求的商业用房。抓好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方案会审,明确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布置要求,严格施工图审查,定位、定性、定量并按规定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合同备案,确保规划、建设、销售、竣工和有关部门管理的统一。不按规定建设,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法定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六小行业”联合会审、联合管理、联合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杭政〔1987〕69号 


正文:
(1987年12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旅游景点。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包括各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的地面建筑物和宗教部门的重点寺院,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古建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古建筑是国家公共财产,全体市民和游客都有责任保护古建筑的安全,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落实,由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领导,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和检查。古建筑使用单位的全体职工或宗教职业者,均应掌握基本的防火和灭火知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所需的消防活动经费和消防设施经费,在本单位管理经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设施,按照管理经费拨款渠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古建筑内及其毗邻地段堆放柴草、木材、塑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和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在其它附属用房内需设置生活用火设备时,必须实行定点设置、定人管理、定安全防火措施,并须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书库、藏经室等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必须在指定地点点灯、烧纸、焚香,并备有消防器材,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二条 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安装照明灯具应采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需临时装接电气线路时,应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需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用电设备,拍摄部门应事先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开设旅店、招待所、饮食店或作仓库、职工宿舍使用。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房屋,应设置防火分隔墙。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没有消防通道或通道不畅的,应予开辟或疏通。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高大的古建筑物及地势较高的古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明文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对现已安装使用的一切用火、用电设备等,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逐步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灭  火



  第二十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置相应数量的消火栓或修建消防蓄水池、水塔,配备消防水缸和其它灭火器材,并妥善管理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古建筑的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安装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并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起火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邻近单位应积极支援。



  第二十三条 古建筑发生火灾后,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同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扑救火灾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防火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并由公安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