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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5 08:3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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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确保库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筹集的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非移民项目,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简称淹没补偿费)、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电力附加费、水费附加、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其他专项用于移民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的资
金。
移民资金由有关代征单位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财政专户,移民资金的催缴工作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库区建设基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地(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省财政厅归集的移民定销粮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省移民开发局将资金拨付地(市、州)、县(市、区);凡
缴入财政专户的移民资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商省计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至用款地(市、州)、县(市、区)的移民开发机
构。
第六条 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省拨的移民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区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生产项目;
(二)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移民房屋补偿、生产开发、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
(四)移民定销粮差价补助、开发性生产扶助和解决跨县(市、区)外迁安置区建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移民开发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并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移民开发机构应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年度收支决算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第九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开发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移民资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十条 各库区县市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移民开发局编报下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用移民资金安排库区移民基本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筹集的移民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三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管理,任何非移民单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移民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支笔审批。在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省移民开发局和移民资金较多的地(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凡审计过程中没收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编内实有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业务经费从1999年起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据实核定安排。国家政策规定从移民资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弥补移民开发机构经费不足。少数移民大县经批准设立并经省移民开发局
核定的乡(镇)移民站编内人员的人头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到县移民资金中列支。移民培训经费、上访移民劝返费及移民工程规划费在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中安排。
有关移民专项工作经费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31日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于3月中旬在杭州召开了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990年3月16日至20日在杭州召开。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13人,有浙江、江苏、福建、河北、贵州、广西、辽宁、湖南、山东、北京、江西、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有关负责人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教处、教研室、招办的负责人。会议主要研究了如何在全国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以下简称会考)制度的问题和关于升学制度改革的问题。柳斌同志作了关于在全国普通高中实行会考制度的重要讲话。浙江、上海等省、市介绍了试行会考制度的经验。代表们讨论了《关于在普通高中试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讨论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通过学习和讨论,代表们对试行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会议为在全国逐步推开会考制度奠定了基础。湖北、山东还分别介绍了高校招生改革的试验情况和设想。最后,邹时炎同志作了总结报告。

上海和浙江试行会考的经验说明,会考对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起了促进作用。与会代表结合上海、浙江的经验对会考的性质、目的和功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大家认为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是普通中学考试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完善中学教学质量评估的一种手段,是普通中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水平考试,它与高等学校招生选拔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会考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克服偏科现象,发展学生爱好、特长,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大家认为会考的功能应该与其性质目的相适应,会考的基本功能是衡量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高中毕业的合格水平。不要把会考的成绩与升大学、招工、就业直接挂钩,否则反而会加重师生的负担。但会考的功能也不能过于淡化,或简单从事。会考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必须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起到评估高中阶段教学质量,考核高中毕业生文化课学习是否合格的导向作用。今后,凡是会考成绩符合学籍管理关于文化课合格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思想品德表现合格,体育亦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学生即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它是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是学历证书。

为了保证会考制度顺利地实施,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宣传
保证会考健康进行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提高人们对“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危害性和对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展开宣传,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认识到把高考升学率作为评价中学教学质量的主要甚至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也是不全面的,而且会对中学的教育教学产生负导向作用,使学校只抓少数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要提高人们对会考性质、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都认识到会考与高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考试,不能将会考与高考等同看待,也不能把会考变成应付高考的预备性考试。
2.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会考工作,应该亲自过问;分管的负责人要精心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工作要抓落实。要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支持。
3.建立会考机构
因会考的工作量大,考务工作繁杂,应该尽快配备必要的编制,建立考试机构,把组织命题,实施考试,划分等第,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管理考籍等工作全面抓起来。各省在尚未建立考试机构前,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工作。可以由普教处牵头,教研机构和招办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普教处通过设计会考实施方案,制定会考有关政策,可以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教研室应该加强对中学教学管理,教学评估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研究。招办有丰富的考务工作经验,应该在组织会考工作中充分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这一工作。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可以从本省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但都要建立负责会考工作设计和组织的专门队伍,并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以保证会考制度的实施。
4.妥善解决经费问题
为了保证会考顺利进行,必须切实解决会考经费问题。普通高中是非义务教育,各地经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向参加会考的学生适当收取考试费,不足部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列支。
5.会考的命题
会考是水平考试,一定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各学科必修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会考标准,绝对不能脱离中学的教学实际。题目要难易适度,不偏不怪,要使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能达到合格标准。

经过国家教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国试行会考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会考制度的时间可以同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同步。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坚持学完一门考一门的原则。
1.在实行会考制度前,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然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2.为了确保会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考试科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和制订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有困难的地方,评卷等工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地(市)、县哪一级进行,省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3.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会考制度逐渐臻于完善。

与会代表认为会考只是中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不是万能的,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才能取得整体效益。
1.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使之有利于会考科目的安排。
2.加强督导评估,制定一套严格的评估标准,对学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坚持贯彻教育方针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树立一批办得好的学校,这些学校可以不参加会考,使他们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
3.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常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自测考试。
4.大家一致希望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改革抓紧进行,要求国家教委尽快公布改革方案,同时还要改革高考命题、施考、评卷和成绩统计分析及报告等工作。试题难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定,否则不利于中学的教育、教学改革。
会议认为,湖北、山东将高校招生指标分到地或县的试验探索是必要而有益的,可以继续进行试验。其他省也可以选择几个县、市进行试验。由此而在录取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会议代表还提出,经过全面的、严格的评估而确认的办得好的学校,可以确定一定比例向高校保送学生,或者给予这些学校参加高考的学生以某种优惠待遇。符合条件享受待遇的学校要公布,以利群众及同行监督。如果出现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可以撤销其保送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对这些办法要进行试点。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部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7.05.26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精神,提高农业
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为配合300个节水灌
溉重点县的建设,探索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下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方
向,决定在全国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高标准高效益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为加强项目
的管理,特制定《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示范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当地气候、水土条件,以及农作物种植结构和
耕作方式,以提高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产出效益为目的,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
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为今后高效节水灌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探索经验,引导和
推动全国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示范项目的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
区、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建设重点
第四条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确定的原则是:(1)项目所在地区的水资源
相对不足;(2)地方各级领导对节水工作重视,节水灌溉推广有一定的基础,群众
积极性较高;(3)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能力较强;(4)项目区灌溉水源有保
证,面积相对集中连片,农业生产条件和种植作物结构在当地具有代表性;(5)示
范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的建设,是配合完成“九五”期间增加800~
10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战略任务的一项具体措施,因此,项目的建设应以增
产粮棉,增加产出效益为主要目的来确定项目区和建设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由省(区、市)计委和省(区
、市)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区、市)符合条
件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含设备购置计划等方面的内容(见附
件1),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施
工。
第四章 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示范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应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支持为辅。地方各级
政府应多方筹集资金支持示范项目的建设。地方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的比例不小于
2∶1。
第八条 国家投入示范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
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自治区)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
计划中落实,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第九条 国家投资部分主要用于购置经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批复同意的各种节水
灌溉设备、材料和观测仪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其它类投资(包括生产性管
理设施)由地方负责,并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投资投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为确保示范项目起到应有的示范作用,示范项目的建设要区别于一般
的节水灌溉工程,按照高起点、高质量、高科技含量、高效益和示范作用大的原则
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一)技术要求
(1)示范项目所选用的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应属国内先进水平,能够起
到示范样板作用,以指导和带动周围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
(2)示范项目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要按水利部制
订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管理要求
(1)示范项目建成后,要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
执行。
(2)要建立健全节水管理组织,培训专业人员上岗,责任落实到人。
(3)要开展气象、土壤、栽培、灌水、产量、投入、效益等基础数据资料的观
测、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使示范项目的建设切实起
到示范、指导和带动作用,各示范区要注意收集、积累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的
图片、录像片等资料,搞好宣传和展示等项工作。
第六章 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省(市、自治区)计委和水利厅(局)对本省示范项目的建设实行
统一领导和管理,落实示范项目省内各项配套资金,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和
协调,负责编写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三条 要认真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并将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文件,技术方案
,工程进度,领导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灌区机制改进情况、工程效益分
析等材料按附件要求于12月底之前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项目考核评分作为安排下
一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建成后,由省计委会同省水利厅(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初
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和水
利部对示范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
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以保证
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
保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文号:[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