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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11:5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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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慕德贵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主要投向: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是本级政府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平衡、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综合验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能。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城管、水利、科技、教育、农业、卫生、安监、人防、林业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库建设,并抄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法人需于每年9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于10月底前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于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与市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的建设和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同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投资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决策前应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征求市政协常委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转贷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次提交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依次提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建设内容单一、工程技术简单、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并对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性及政策性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投资评审,核定施工图预算并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或者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附可研审批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项目法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投资方向的项目;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手续;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落实;

(五)申请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获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项目偿债主体及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投资补助、贴息资金总量。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计划文件、工程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要按照项目进度和支出预算同比例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拨付资金,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并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予以清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一)拆借、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按比例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八)工程达不到计划进度的。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设备材料,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项目招标初步方案需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全额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并由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九条 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转贷、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带资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在30日内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以财政部门审查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决算审计并完成验收备案手续后30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综合验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按月向属地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向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并按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



第七章 项目偿债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融资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偿债主体、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证措施,并按照“谁承贷、谁受益、谁还贷”的原则建立偿债机制。

第三十六条 政府融资建设的非经营性(无收益)公益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非税收入、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其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书面向市政协通报一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同时,要主动配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视察。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两次以上检查,检查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第九章 奖惩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合格,工程决算低于预算的,按结余资金的30%奖励给项目法人(实施单位),70%滚动作为基本建设再投入资金。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六)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

(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九)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五、项目总投资框算及资金筹措设想;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初步意见(仅城市规划区项目);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环保部门确认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5.市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





附件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

四、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五、工程技术方案(比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八、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

九、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情况;

十、项目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保证措施;

十一、招标初步方案;

十二、项目风险管理方案;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四、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六、结论。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者规划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

4.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5.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二)设计依据;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的确定;

(四)建设场址及其建设条件评价;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以及各专业设计;

(六)施工组织计划;

(七)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八)项目总投资概算及建设资金组织计划。

二、工程概算书

三、初步设计图集



报送初步设计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文件:

1.初步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2.需征地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3.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蓝线);

4.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等。





附件四: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框架结构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实现政策目标和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以及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申请贴息项目的银行贷款办理情况等;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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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知

财库[2001]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落实各项采购预算,我部依据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结合中央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单位2001年政府采购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严格预算、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要求,中央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中央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通过规范操作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部分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将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二、采购目录及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分为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和单位分散采购四类。
  (一)联合集中采购目录。
  1、100万元以上专项购置项目中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附表一)。
  2、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不包括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自身采购的同类项目(附表二)。
  (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
  1、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采购经常性购置项目中的小汽车、电梯、计算机、锅炉和复印机等五项商品(附表二);
  2、财政部和国管局另行规定的其他采购项目,如会议、汽车维修等。
  (三)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各主管部门对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采购项目或具有批量性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今年应当扩大统一采购范围。具体采购目录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由各基层预算单位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三、财政直接拨付范围
  2001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国库司按项目预算将采购资金预留。需要支付时,财政部按主管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拨款申请书,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包括:
  (一)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已纳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具体项目由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商定。
  (三)500万元以上新开工工程中的部分项目(附表三)。
  今年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仍留归原部门使用。经批准,部门可以安排其它预算开支,也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政府采购的咨询服务
  为了确保中央各单位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组织提供下列技术支持:
  (一)政府采购专业咨询。财政部经综合审核,从资信较高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政策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中,确定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建国际招标公司、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和东方国际招标公司等五个专业招标机构,负责中央单位的咨询服务工作,解答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采购程序、招投标方法、合同签订等问题(附表四)。
  (二)招标代理机构。财政部经对现具备招标资质机构的招标业绩、财务状况、专业人员、业务特长等方面综合审核,登记备案了第一批招标机构(附表五),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投标事务。中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招标机构并委托代理有关业务。
  (三)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有关政策要求和采购信息。
  五、工作方法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牵头机构和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便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中央各部门接到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应当尽快落实本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的组织工作,并于5月31日前,将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和国管局统一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清单(附表六)统一汇总后,分别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国管局。
  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应当按项目或品目分别填报,其中支出项目和预算额度应当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相应的内容一致。
  (三)中央各部门要尽快研究确定本部门的统一采购目录和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四)凡是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存在应报未报项目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资金但未作项目细化的部门和单位,都需要按部门预算要求补报政府采购预算表。补报时间不得超过7月底。
  (五)凡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因故需要调整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及时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审计署和监察部将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01年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2001年度财政审计检查内容。检查的重点包括:是否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隐瞒预算或无预算而采购规定范围内项目的行为;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了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有关文件;是否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军队、武警系统应当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加强军事采购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扩大和规范军事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附表一:1000万元以上实行联合集中采购的专项购置项目(表略)
  附表二:经常性五项商品购置一览表(表略)
  附表三:500万元以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新开工工程项目(表略)
  附表四:政府采购业务咨询机构一览表(表略)
附表五:已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一批)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5-zhongyangdanwei2001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11_20050711.xls
  附表六:联合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清单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6-zhongyangdanwei2001nianzhengfucaigoujihua050711_20050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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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网站的版权声明在实质上大都类似于《法律博客周刊》版权声明,其分类大致如下。
(一)从内容上大致分为简明式、繁细式。
简明式版权声明又从两个角度来阐述。一是,从肯定角度声明经授权可转载。有的声明需支付报酬并附上联系方式,有的未附联系方式,有的未言明报酬。二是从否定角度声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另外,网页文章首部或尾部大都列明“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人人网”等一个或多个转载图标。例如,《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FT中文网《版权声明》、腾讯《版权声明》、凤凰网《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的博主孙玉荣(Yurong Sun)的《版权声明》等分别采用此类简明式声明。
尤其更为精简的,例如腾讯网的腾讯评论栏目下的文章,在其右侧配有醒目的、言简意赅的版权声明“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正义网法律博客的博主也有在其首页“个人资料”中采用此类简短声明。
繁细式版权声明中逐条列明:授权可转载的、不可转载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规范转载行为、支付版权费、移除侵权、免责等等条款。例如,搜狐公司《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周刊《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一正堂的《版权声明》。
(二)从设置方式上分为单页设置、逐页设置。
单页设置即网站设有单独的一页版权声明网页。逐页设置即在网站的每篇文章尾部显示。特别是,FT中文网既设置了单页版权声明,又设置了逐页版权声明。这种方式对阅读和转载者非常有利,能够直观地明知能否转载、转载应遵守何种约定等,有利于提高普遍的版权意识。

除了上述版权声明以外,还有另外一类基于开放获取、开放存储理念的:《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CC BY-SA 3.0 全文)》[概要],《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全文)》[概要]。
维基百科内的文字及大部分图片和其他内容都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方式授权。作者能保有其创作内容的所有权,同时让这些内容能自由的被散布或重制。维基百科自2001年1月15日成立以来已经成为最大的资料来源网站之一,而在此之前,吉米•威尔士曾发起过一个虽属自愿创办但却处于严格控制下的百科全书项目Nupedia,但他们只收集到几百篇文章。

什么是开放获取?
在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中,科学和学术信息开放获取是指“将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允许公众免费阅读、下载、复制、分发、打印、查找,或者链接到文章的全文,抓取文章进行索引,以数据方式传递到软件中,或者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的使用,而没有财政、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障碍,除开那些从互联网本身获得的信息。复制和分发中唯一的限制以及版权在这个领域中的唯一角色,应当是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以及给作者正确承认和引用的权利”[1]。
自1969年Steve Crocker发布了第一个版本的“公共请求”以来,2002年2月14日,《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正式公布,2003年10月22日,德国马普学会和欧洲文化遗产在线发布了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开放获取的《关于自然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
开放获取的意外惊喜:Hindawi将其最后2种TA期刊转为了OA期刊,成为完全采取OA模式的出版商。几个月后,据报道,Hindawi的投稿率比上一年上涨70%,这也许不仅仅是一个巧合[2]。2007年7月6日,生物医学中心报告了一里程碑事件,首次出现一篇论文被访问超过10万次(年)[3]。

中国在开放获取方面的进展
2004年05月24日,中国签署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的柏林宣言》,推动网络科学资源全球共享。2010年10月28日,“开放获取柏林会议”首次在中国召开,在本次会议期间,国家科学图书馆作为国际上首个机构与开放出版集团BioMed Central签署关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协议。会议期间,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开放获取平台(CAS-OAJ)也正式发布上线,公众可免费获取该平台的103种期刊、约43.5万篇文章的数据资源。2012年7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正式签署加入SCOAP3的机构意向书,代表中国科学院加入SCOAP3,支持将高能物理高水平学术论文转为开放获取论文。

2010年开放获取大事记
在“2010开放获取领域十大最好与最坏事件”中,从政策方面入选的:欧盟委员会数字议程副主席Neelie Kroes、奥巴马总统为首的白宫、华盛顿州社区与技术院校理事会(The Washington State Board for Community and Technical Colleges,SBCTC)、7项libre green OA政策覆盖38个机构、加拿大会议局(The 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CBC)、联邦研究成果公开获取法案FRPAA在第 111届国会上再次提出(尽管它未进入投票程序)。从开放获取工具方面入选的:Morgan Langille和Jonathan Eisen开发的生物数据共享平台BioTorrents、从参与机构方面入选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洲海洋联盟(The EUR-OCEANS Consortium)、17个国家38 家资助机构的OA政策、15个国家72-105 个大学的green OA政策[4]。

博客版权声明的再思考
2010年10月,欧盟副主席NeelieKroes在“Riding the Wave”报告(该报告是由一个关于科学数据的高水平专家小组完成的)中写到:“我期望科学界不要再在那些已经产生的数据的再造上浪费资源了,特别是起初已经用公共资金收集了那些数据。科学家们应该全神贯注于最佳的数据使用方法上。数据应该成为科学家研究新领域所使用的一项基础设施[5]。”

博客版权解决方案
基于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或其他的知识共享协议实现博客开放获取,正如网页上点缀着的越变越多的“分享”图标一样,“一键在手,快意点击,传载瞬间!”


注释:
1. 《什么是开放获取》,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b804ecb/4ec04e48662f5f00653e83b753d6-1/4ec04e48662f5f00653e83b753d6,访问时间:2012-10-17。
2. admin:《开放获取2007年进展》,来源:图林中文驿站,资料来源:http://www.oalib.com/html/xwdt/guowai/5777_2.html,2012-10-16。
3. 刘兰编译整理:《开放获取大事记(至2007年)》,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b804ecb/5f00653e83b753d659274e8b8bb0-81f320075e74,访问时间:2012-10-20。
4. 《2010开放获取领域十大最好与最坏事件》,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52a86001/20115e74/20115e7426708/20105f00653e83b753d6988657df534159276700597d4e0e6700574f4e8b4ef6,访问时间:2012-10-20。
5. KE著 朱曼曼编译:《知识产权政策与科学研究——给科学政策制定者的建议(结论部分》,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8147a76/77e58bc64ea76743653f7b564e0e79d15b6678147a76201420147ed979d15b66653f7b5652365b9a800576845efa8bae-7ed38bba90e85206,访问时间:2012-10-18。


扩展阅读:
1.《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全文),资料来源: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cn/legalcode,访问时间: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