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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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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栗战书

2009年1月16日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外的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
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经营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不得影响本单位职责的履行和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监督本部门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的缴纳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缴纳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 各级审计、监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通过下列方式经营使用:
  (一)以独自出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的方式对外投资;
(二)以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三)对外出租、出借;
(四)依法对外担保。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附送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对于资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四)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五)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五项资料。
拟开办经济实体或者附属营业单位的,还应当报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命书以及章程;利用国有资产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租金、占用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租金、占用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责令申请单位调整,或者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重新招租、出借。
  责令调整和公开竞价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对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经营使用而未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有权进行调剂和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评估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产权代表任免推荐考核、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当在本单位会计账簿中设立辅助账目,记录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收入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和养护、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资产管理经费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汇总本单位以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的缴纳情况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该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报省财政部门。
  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向财政部门报告时还应当附送所投资经济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
(二)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经营使用国有资产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将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的;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有资产或者以权谋私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的;
(三)对经营使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社会团体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的通知


2003-10-08

中青联发〔2003〕44号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工作,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决定,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  

  一、活动宗旨

  “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要以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为主题,以丰富多采的体验教育活动为载体,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了解民族精神的丰富内容,感受民族精神的伟大力量,体验民族精神的时代内涵,逐步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从小立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好全面准备。

  二、活动内容

  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让少年儿童了解和感受中华民族历来就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了解和感受中华民族历来就以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著称于世。具体内容如下:

  1.了解和感受团结统一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立身之本,是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牢固纽带。一是了解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二是感受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共同奋斗,团结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尊严;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凝聚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力量,共同去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迎接祖国更加美好的明天。

  2.了解和感受爱好和平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与各国人民友好相处。一是了解中国是人类历史发祥地之一,也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是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二是感受中国重视睦邻友好,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积极促进着世界和平与发展。

  3.了解和感受勤劳勇敢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格,中国人民依靠这种精神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人间奇迹。一是了解中国人民历来视勤劳为立国立身之本,视勇敢为美德;二是感受中国人民在创造灿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怕艰难、不畏强暴的伟大精神;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充分发挥了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创造自己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

  4.了解和感受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永无止境的精神追求,是激励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的致胜法宝。一是了解中国历来崇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坚韧不拔、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志存高远的品格;二是感受这种民族精神的精华和脊梁,是我们国家和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伟大力量;三是体验今天我们正是依靠这种民族精神,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奋发图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

  三、活动形式

  引导少年儿童以少先队中队、小队的组织形式开展以“中国了不起、中国人了不起、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了不起”系列活动,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少年儿童以创作歌词(曲)等形式,展示他们的收获。

  中国了不起:让少年儿童寻找自己认为能体现中国了不起的一件事,寻找和发现其中蕴涵的民族精神。既可以放眼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从创造中华文明辉煌业绩和反对外来侵略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事件特别是当地具有影响的事件中,挖掘其蕴涵着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也可以从身边发生的或亲身经历过的平凡小事中,感受其体现着的传统美德和时代风尚。

  中国人了不起:让少年儿童寻找心目中了不起的中国人,寻找和发现其身上表现出的民族精神。既可以放眼五千年中华民族的文明史,从杰出的特别是当地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教育家、军事家等人物身上,挖掘其蕴涵着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气节,也可以从身边熟悉的亲人、老师、邻居及各行各业的普通劳动者身上,感受其体现着的优良品德和精神境界。

  做个了不起的中国人:让少年儿童做一件事,从中体会应该怎样做一个中国人,从小立志做一个了不起的中国人。少年儿童可以通过对不同民族“手拉手”小伙伴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体验,培育他们珍视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观念;可以通过对有困难的小伙伴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服务的体验,培育他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品质;可以通过对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的了解和与外国小朋友交流的体验,培育他们热爱和平、追求美好生活的情感;可以通过对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对我们生活所作的贡献的了解和参加劳动的体验,培育他们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态度;可以通过生存训练、自我防范训练,培育他们辨别是非、勇敢机智的作风,克服困难、乐观开朗、自尊自信、顽强向上的品格。

  四、活动要求

  1.要充分认识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在少年儿童中开展“民族精神代代传”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设的具体举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归根到底就是大力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在未来的岁月里让民族精神薪火相传,成为继往开来的强大精神动力,就必须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一代代少年儿童中继承和发扬。

  2.要积极探索适合少年儿童特点的教育形式,开展活动要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新时期形成的时代精神结合起来,从具体、生动的人物和故事入手,从特定的情境和事件出发,把抽象的概括变为少年儿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内容,使他们从具体的人物和事件中吸取营养和力量。要通过选择有震撼力的教育活动,给少年儿童留下终身难忘的教育效果。要充分运用重要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重大活动、节假日以及学生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基地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民族精神教育活动。

  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要把在少年儿童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全团带队的总体要求,根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部署,领导和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好这项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要求,在发挥好各学科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指导和支持少先队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好这项活动。

  各级少先队组织是这项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要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组织引导少年儿童在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大自然中获得民族精神的真切感受,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少先队队礼的内涵扎根于幼小的心灵之中,使他们成为热爱祖国的一代,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代,爱好和平的一代,勤劳勇敢的一代,自强不息的一代,富有朝气和激情的一代。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满足经济主体汇率避险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现就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一个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所形成的组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外汇看跌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结汇需求,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以一单位外汇折合人民币计量执行价格,以下同)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外汇看涨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购汇需求,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低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期权组合遵循整体性原则。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不能选择期权组合中的单一期权交易进行,且银行与客户的期权组合业务签约及任何变更均应体现在同一产品确认书中。
(二)期权组合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组合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组合到期时,仅能有一个期权买方可以行权并遵循客户优先行权原则,即仅当客户决定对其买入的期权放弃行权后,银行方能选择是否对自身买入的期权行权;如果客户选择行权,银行应放弃行权。
对于任一期权买方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作为期权卖方如果无法履约,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四)期权组合到期后,如客户与银行均未选择行权,客户可凭相关单证叙做一笔即期结售汇业务。
(五)期权组合中,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
三、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资格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
四、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按照汇发[2011]8号文等有关规定,分别计量和管理组合中所有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
五、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遵照执行以下统计要求:
(一)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任一期权买方对期权的行权,视为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二)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的所有期权交易,逐笔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和汇发[2011]8号文规定的统计报表。其中,汇发[2011]8号文附件2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六、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的客户范围、交易期限、期权费币种、反向平仓、交割方式等事项,按照汇发[2011]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