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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2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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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据此,我们制定了《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操作。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稳步推进。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适当考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
1. 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2. 营业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4.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5. 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数计算。
6. 资源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采用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照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 契税
税基采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8. 据实计算收入
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三)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为主要因素。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配合主体功能区政策实施,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成本差异系数。
1. 行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
2. 公检法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检法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3. 教育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学生数
教育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考虑到目前分县学生数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各地学生数按照总人口及学生比例计算确定。
4. 文体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体广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5. 卫生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地方病防治系数
6. 其他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他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7.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4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3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30%)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8.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草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林地面积。
9. 城市维护费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城区人口×人均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95%+城区面积×单位面积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5%)
i=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10. 基本建设标准财政支出
考虑各地基建支出管理级次不同,按省统一测算。
标准财政支出=(总人口×人均基建支出×95%+面积×单位面积基建支出标准×5%)×成本差异系数
成本差异系数考虑人口规模、海拔、温度、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个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 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离退休人数×人均离退休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如果实际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支出,采用实际支出数作为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12. 村级管理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村委会个数×村均标准×规模系数
规模系数根据平均村级人口计算确定。
13. 其他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j标准财政支出×其他支出占已测算支出比重
14. 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以及保障力度较好的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优抚救济(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水利等支出据实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占标准财政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
(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的种类有: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二)儿童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出生后28天起到6周岁儿童。
(三)母子全程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妇女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儿童到年满6周岁。
保偿对象可依据上述规定选择保偿种类。
第七条 承保单位和保偿对象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
妇幼保健保偿合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儿童入保手续在办理出生证同时办理。
第九条 承保单位要为入保孕产妇定期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确定分娩方式,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要进行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专案管理,认真填写妇保手册及各种登记表、册。
第十条 入保的儿童,享受承保单位提供的儿童系列保健服务。承保单位要为其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筛选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指导母乳喂养和科学喂养。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入保条件的保健对象和未入保的保偿对象,应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进行系统保健管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保健对象必须到承保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保健服务,入保孕妇必须到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

第三章 保偿金的交纳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孕妇怀孕12周早孕建卡时或儿童家长开具出生证明时到承保单位办理入保手续,并根据所选择的保偿形式向承保单位交纳保偿金。
第十四条 保偿金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偿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付给投保者补偿;
(二)妇幼保健人员的劳务补贴、技术学习费用;
(三)物质消耗、设备折旧费用;
(四)技术鉴定费用和有关人员劳务补贴。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偿与退保
第十六条 保健保偿对象按规定接受了保健保偿服务,因承保单位的技术原因或责任原因,使孕产妇或儿童发生保健保偿合同书中申明给予补偿的几种情况之一者,由承保单位按合同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保偿对象具备多项补偿条件的,补偿标准按最高项补偿。
第十八条 保偿对象在保偿期内,发生符合保健保偿合同规定的补偿条件的疾病或死亡的,应在3个月内向承保单位提出书面补偿申请。承保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向所属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补偿的答复。
第十九条 保偿对象对承保单位作出的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当地县(区)技术指导组申请鉴定,费用先由申请鉴定方交纳,县(区)技术指导组受理后,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保偿对象如对县(区)级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技术指导组申请重新鉴定,市技术指导组应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市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收费标准可参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同意补偿的,鉴定费由所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支付;鉴定结论不予补偿的,鉴定费由保偿对象自付。
第二十二条 补偿金由承保单位一次付清,若六个月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保偿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按承保单位要求时间、次数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发生保偿内疾病的;
(二)孕产妇在未取得辽宁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分娩,或孕妇在家分娩由无证接生员,或个体产站接生引起疾病或死亡的;
(三)患其他非保偿疾病或引起死亡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 保偿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保单位按截止日期退还一定比例的保偿金:
(一)因故搬迁出原居住地(乡镇或街道),不能继续接受保健保偿服务的;
(二)保偿对象死亡的;
(三)因病住院半年以上的。
在保偿期限内享受过经济补偿者,退保时不再返还保健保偿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退还保健保偿服务费时,保偿合同同时废止。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在保健保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保健人员不负责任,不按期给予常规检查和治疗、漏检漏查误诊而发生保偿内疾病,保偿医院、保偿医生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保偿对象提出补偿申请后,承保单位有义务向各级保健保偿技术指导小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有关人员涂改、丢失、隐匿、伪造、销毁与补偿鉴定有关资料的,按国家和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保健保偿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方针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我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济贸易关系,进出口贸易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逐年扩大。在这一形势下,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方针,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为了配合当前我国为尽早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所作的努力,减少对外贸易摩擦和涉外经济纠纷,使我国有关对外经贸的法规、政策逐步向关贸易总协定的要求靠拢,特将制定、发布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经贸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职能部门,今后,全国性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均由经贸部统一对外发布(需立法或需由国务院发布的除外)。
二、经贸部在制定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者商请有关部门会签。需请示国务院的,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各地方、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不得制定、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包括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各地方、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涉及对外经贸问题时,必须以国家的对外经贸法规、政策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