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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21:0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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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3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第十八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快推进,抓好落实。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总体思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此项工作,为扩内需、保增长提供及时、优质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附件: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
实施方案

一、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十分重要的基础资源,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是国土资源系统积极主动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重要体现,是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一直将信息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提出要建立“测绘为基,陆海相连”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体系。近年来开展了地质资料、土地登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土地交易等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初步建立了国土资源信息集成与共享平台和地质调查数据服务系统;与银监会合作建立了银行国土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并开展了服务试点;建立了由国土资源科学数据主中心和地质调查、地质科学、土地调查科学分中心进行管理的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国土资源信息的获取、集成管理和服务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的主动性不强,信息共享服务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信息服务的集成度较低,信息整合程度不高,信息产品深度加工不够,产业化的机制还没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不相适应。加快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和产业化十分紧迫。
二、总体思路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总体思路是: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对不同层次、不同形式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围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服务这条主线,充分利用已有基础,统筹规划、集成整合、建立制度、探索机制,构建信息服务集群化的框架体系和共享服务平台,逐步推进信息服务的产业化。
1.打破封锁,主动服务。全面梳理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摸清资料家底,明确各类用户对不同类型、不同形式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按照服务内容、数据类型、涉密性对国土资源信息进行分级分类。通过制度建设,打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封锁,疏通信息汇集、管理和服务的渠道,盘活各类信息资源,主动开展服务。
2.适度集中,资源共享。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国土资源数据中心汇集、管理、集中发布服务信息的功能,进一步统一标准、统一数据目录,把各专业领域、各级国土资源数据中心通过制度、标准和技术手段进行有效整合与关联,充分发挥集群化服务的优势,进一步提升信息共享技术水平。同时,鉴于国土资源数据量大、类型多,以及大量数据来自基础调查和涉密性等特点,在统一的国土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技术环境下,各专业、各级数据中心建立本地信息服务系统,相对独立提供信息服务。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体设计集群化服务框架和国土资源信息产品,在总体框架下制定近期计划,分解工作内容,分级、分步实施。对于国家重大项目及社会公众需求迫切、又有资料基础的信息服务,可以先行同步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具备网络化服务条件的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或内网提供服务,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以电子数据产品或纸介质方式提供服务。对于产业化服务,以试点起步探索模式,可以按照服务外包的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引入企业参与国土资源信息的增值开发和产业化服务。
三、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和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内容,在统一的技术环境下构建多级、分布式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形成可持续的国土资源系列品牌信息产品,提高国土资源信息的共享服务程度,使国土资源信息的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培育和带动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的形成和市场的繁荣发展。
近期首先实现国土资源信息目录、社会急需和非涉密信息的网上服务,有针对性地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提供专题国土资源信息产品服务,探索并初步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机制。
(二)主要任务
1.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相关政策
(1)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息采集、更新、汇交、发布管理和共享服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数据汇交与共享服务的义务,以及数据管理和安全保密的责任主体。
(2)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的要求,在现行的国土资源信息分类基础上,对国土资源信息进行梳理和分级分类,划分信息的安全级别,以明确信息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
(3)形成政府搭建基本平台、企业广泛参与的良性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公众和社团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或按有关规定投资设立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开展信息服务产业化价格体系研究。
2.国土资源信息产品设计与开发
以能够反映国土资源管理运行的信息指标为主要内容,通过数据的汇集、整理、挖掘,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的状况和资源形势及发展趋势,设计与开发能为政府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国土资源信息产品。主要包括:
(1)地质资料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地质找矿方面的重大发现、区域地质调查及研究方面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重大成果和环境地质等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各类比例尺非涉密的地质图、地球化学专题图、地球物理专题图、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地质工作成果信息。
(2)现状与规划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各级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小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信息。
(3)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三峡库区以及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预警预报等信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地质灾害灾情等信息。
(4)政务管理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面向各级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补充耕地、城市地价、探矿权审批、采矿权审批等信息(涉密项目除外)。
(5)资源形势信息。以储量统计快报、储量通报和矿情通报的形式向上级领导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年度统计信息和矿产资源形势信息;面向社会公布矿产勘查投入和成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展、矿产资源年度报告等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全国耕地保有量、变化量、土地利用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等信息;向各级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保障农业生产能力的国土资源指标信息,包括全国、省、重点城市基本农田覆盖率(区域基本农田面积/区域土地总面积)、单位面积粮食产量(区域粮食产量/区域耕地面积)等。
3.推进数字化、网络化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
(1)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信息的数字化,加快信息积累,为数字化、网络化服务提供基础保障。
(2)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分级目录体系和动态更新机制,利用门户网站在互联网统一发布数据目录,向全社会公告现有国土资源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内容、获取方式等。
(3)建立由国土资源数据主中心、地质和土地专业分中心以及省级分中心构成的国土资源信息集群化网络共享服务系统,整合分布于不同单位、不同地区的不同类型非涉密电子数据,对外提供浏览、检索、下载等服务。
(4)涉密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绝密除外)通过“空间数据快速浏览系统”在国务院二邮网面向各政府部门提供服务。
(5)在借阅、查阅等传统服务方式基础上,建立电子阅览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
4.开展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
(1)研究制定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方案。
(2)选择部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中央、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试点,在点上取得经验,逐步向面上扩展。
(3)与相关行业开展土地登记等信息服务产业化试点,培育中介机构。
(4)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并全面铺开。
四、近期工作部署
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牵头单位。
(一)2009年工作计划
1.开展国土资源信息社会需求调查
通过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国土资源信息的需求,以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服务。信息办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2.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研究
在以往工作基础上,调研国外及国内相关行业信息分类原则及主要做法,形成调研报告。对国土资源信息分级分类进行研究,按照业务领域、服务内容和涉密性进行初步分级和分类。信息办牵头,法规司、保密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司局参加。
3.国土资源数据目录服务
利用现有基础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列出部和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所有馆藏地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础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等信息的目录清单,建立分级目录体系和动态更新机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通过“国土资源非空间信息服务系统”开展国土资源数据目录服务,向全社会公告现有国土资源信息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内容、获取方式等。由办公厅发函要求各单位填报本单位所保管的数据清单,信息办负责汇总,信息中心负责上网服务。
4.地质资料服务
——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专项研究。研究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开发模式,提出集群化、产业化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由储量司牵头组织,部油气中心负责,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储量评审中心、经研院、信息中心、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及上海、安徽、山东、青海、湖南五个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
——开展涉密成果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清理,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思路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储量司牵头,地调局、全国地质资料馆、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信息中心、油气中心参加。
——按照部“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地质数据库体系,扩大非涉密数据的服务范围,按照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处理的新规定,整合一批数据公开发布。2009年完成1/5万、1/20万、1/50万比例尺数字地质图的公开发布。地调局牵头,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参加。
——开展“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程”立项论证。成立工作组,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吸收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资料数据服务经验,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程”立项和实施,形成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抢救离散的、海量的基础地质资料,推进地质资料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和信息服务的方案。储量司、地调局牵头,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参加。
5.现状与规划数据分发服务
面向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光盘分发和内网服务等方式主动提供现状、规划数据,根据各项调查、规划工作的进度安排,2009年利用已经获取的数据作为重点推进。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地籍司牵头,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
——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信息。规划司牵头,规划院、信息中心参加。
6.土地管理信息服务
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布土地审批、土地供应、耕地补充、土地市场、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
——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一宗上网一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一宗向部备案一宗,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耕地司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市、县级人民政府供应土地,供一宗,向部备案一宗,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利用司牵头,信息中心、法律中心参加。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完成一个经省审核后向部备案一个,由部统一提供上网服务。耕地司牵头,信息中心、整理中心参加。
——利用覆盖105个城市的地价监测成果,根据社会需求加工成数据产品,采用离线方式提供服务。利用司牵头,信息中心、规划院、法律中心参加。
——通过互联网公布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信息。利用司牵头,整理中心参加。
——与银监会合作,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抵押贷款验证查询服务试点。进一步完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选择部分地级市作为试点,开展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并向试点城市商业银行提供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地籍司、办公厅牵头,信息中心、规划院参加。
7.矿产资源管理信息服务
通过统一配号掌握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并适时开通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发布系统。开发司牵头,信息中心参加。
8.地质灾害信息服务
——向各级政府机构提供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三峡库区以及受台风和强降雨影响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信息。环境司牵头,地调局参加。
——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开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警预测、地质灾害灾情等信息。环境司牵头,地调局、信息中心参加。
9.建立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的信息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数字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支撑环境。信息中心牵头,地调局、规划院参加。
(二)2010年总体工作安排
2010年主要是在2009年工作基础上总结完善,逐步扩展。
1.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信息服务
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元数据目录检索服务。挖掘二次调查成果数据需求,设计和开发数据产品,采用离线方式提供数据产品服务。
2.开展全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
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流程和国土资源财政保障体系,制定可行方案,努力使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产业化在短期内取得突破,全面提高我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3.初步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
设计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主中心、地质和土地两个专业分中心,以及32个省级节点构成的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框架,数据采用适度集中的方式,通过主中心、分中心和各节点统一数据访问发现机制,实现国土资源信息数据汇交、发布、浏览、检索、下载等服务。
4.完善相关制度
在2009年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完善,初步形成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的制度和机制。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8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丽水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和正常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不能就学或辍学”,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两个不让”的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72号)精神,特制定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主要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而未能入学和面临辍学的市本级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当年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孤残学生优先资助。享受家庭经济贫困助学金的学生一般掌握在10%以内(特困生控制在5%以内,要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
已接受“爱心助学行动”(结对、资助)及“慈善助学行动”等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贫困生资助。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贫困生: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
  3.革命烈士子女;
  4.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5.国家或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学生。
  (二)二类贫困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贫困生:
  1.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亡故家庭经济贫困的;
  2.父母亲单方或双方残疾、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贫困的;
  3.因发生偶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造成家庭经济贫困的;
  4.学生本人残疾或患疑难杂症致家庭经济贫困的;
  5.父母亲双方或单职工下岗家庭经济确实贫困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三类贫困生
  当年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并符合上述一、二类条件的大学新生。
  (四)其他资助生
  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资助等级及金额
  凡符合一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学杂费、代管费、住宿费和借读费);凡符合二类贫困生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将资助对象划分为一级贫困、二级贫困和三级贫困三个等级,并依据不同等级实行相应的助学补助。
  (一)属一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1、2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800—2400元、初中700—800元、小学400—500元;
  (二)属二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3、4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1300—1600元、初中400—500元、小学300—400元;
  (三)属三级贫困生(符合二类贫困生资助条件第5、6条)的,每学年补助:高中900—1200元、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四)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学生,可享受免费教育(免交杂费、住宿费和借读费),每学年补助:初中830元、小学450元;城镇少数民族学生每学年补助:初中260元、小学200元。
  凡符合三类贫困生条件的大学新生可到户口所在地商业银行或就读大学所在地商业银行按有关程序申请在校期间每年6000元以下的助学贴息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负担),也可争取就读大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对特殊贫困大学新生,经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在上学路费、学费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审批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事求是地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丽水市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须提供相关旁证材料如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等),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由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和学校贫困学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补助等次,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在学校公示7天后方可签署意见,报送区、市教育局审批;高校由各系确定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时间:学生在每年3月底前申报,学校在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区教育局,大学新生执行预先申报,时间在每年5月底前,原则上在当年高三贫困学生中产生,特困大学新生需附相关旁证材料。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
  (三)信息通报: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6月初将全市家庭经济贫困大学新生情况向市慈善总会、团市委、关工委、丽水日报社等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每年7—8月由各成员单位发动社会组织捐赠资助,并及时向市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结对资助情况,避免重复资助。
  五、助学形式
  市本级贫困学生助学统一实行“教育券”制度,“教育券”上注明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具体金额和使用时限。“教育券”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发给贫困学生,学生交给学校充抵相关费用,学校按收到的“教育券”与教育行政部门结算,高校贫困学生助学由高校具体负责发放(到外地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除外)。
  六、加强管理
  (一)市、区分别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负责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并建立市本级贫困学生数据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推进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管理。
  (二)市、区教育局分别设立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专户计提(中专、高中学校按学费总收入的7%统一提取贫困学生助学资金,奖学金按学费总收入的3%由学校提取使用;高校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同时,常年接受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和物资。为避免出现重复申报,社会各界如有意向捐助,也应通过市、区教育局设立的贫困学生助学筹资专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便于及时跟踪反馈。
  (三)各学校要保证学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不得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四)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助学金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政府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高校要加强对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搞好助学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推动扶贫助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六)建立公示制度。享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谎报骗取助学资金的学校和学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其他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附件:1.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一:

丽水市一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就读学校

班级


家庭全部成员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 系
年龄
现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年收入(元)































民政等部门

相关证件及

证 件 卡号


村(居)委会

(办事处)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

人民政府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

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附件二:

丽水市二类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现就读学校

家庭人数


父亲姓名

工作状况

上年人均

收入情况


母亲姓名

工作状况


申请理由


村(居)委会(办事处)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学校审核意  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市(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注:本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证明。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党委、党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同意,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决定,现将《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七台河市委创建经济发展环境专题推进领导小组

2003年6月10日


七台河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为确保创建“全省政策最优、四煤城服务环境最好”经济发展环境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省纪委《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党员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政策方面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出台的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特别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出台的发展经济的七项优惠政策,搞政策截留和梗阻,强调条条框框,部门利益至上,对七项优惠政策各相关阶段不能细化分析,抓落实不到位,出现一次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乎要求或仍出现问题的,市直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调离工作岗位或责令辞职,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或调整。中省直部门由市委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整顿或调整建议。

第四条 服务方面

1、对推行“六项制度”措施不力,无实际工作效果的职能部门,视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度,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单位或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在“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听证会评议中,一次评议为不合各单位或季度百分考核不及格的,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两次的,由市委、市政府派联络员帮助整改;三次的,市直部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不发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后备干部不能提拔,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调整。中省直单位给予文明单位降级处理,并建议市委向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调整。

3、被群众举报或投诉有“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问题;服务质量低劣,服务人员冷、横、硬、冲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查实后具体工作人员在全市通报,班子集体进行检讨,单位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扣掉5分。

第五条 执收执罚方面

1、对出现已精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坚持审批或收费,或变通执行、搞明精简暗不精简,审批事项不公开、滥用审批权、不按时限审批等问题的单位和部门,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并由责任单位向当事人赔偿相应损失。对具体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对出现“三乱”现象、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擅自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或出现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机械执法、简单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管、甚至弄权勒卡、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根据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说服教育、黄牌警告、调离原岗位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调离原岗位的不得在重要岗位上任职。单位累计出现3人(次)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还不达标的,要在媒体进行通报,并由市委、市政府向责任单位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对不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查实后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向市委进行检讨,并向市委做出明确承诺。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监督方面

1、在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述职评议和代表评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对评议对象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建议市委诫免谈话。是中省直条管部门,向主管部门通报。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一,是政府组成人员,报市委后,责令辞职或依法罢免。其它执法执纪部门及中省直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处理意见。

2、在政协每年开展的调查研究中,个体工商户反映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除由市政协认真研究、能解决的及时解决,并向市委提出对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外,市委、市政府还要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3、出现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被审查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正行风、促发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总分中每起案件扣2分,在全市受通报批评的单位或部门扣3分。

4、出现影响和干扰经济发展环境事件,在新闻媒体被曝光一次的,调查核实后,具体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5、在环境建设方面,单位或部门在市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被投诉举报率比上年上升10%的,市委、市政府向该单位或部门派驻联络员帮其整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