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23号
《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4月26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凌河保护区朝阳城区段景区(以下简称朝阳城区段景区)是指大凌河朝阳城区段左岸南起哨口桥,北至污水处理厂,右岸南起朝阳南大桥,北至污水处理厂(包括后续建设的城市防洪工程治理段)、什家子河朝阳城区段东起什家子河河口,西至东三家村两河城市防洪段堤防行洪范围内的土地、坝体、绿地、水体、景观、林木、灯饰、游道、甬路等各类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组成的区域。
第四条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朝阳城区段景区的管理工作。
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配合做好朝阳城区段景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朝阳城区段景区的治理保护工作纳入朝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划,制定朝阳城区段景区的治理保护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朝阳城区段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朝阳城区段景区治理保护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
(一)对景区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进行研究、发掘和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及其他各项制度;
(二)会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人工湖水质进行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洁;
(三)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四)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及时进行清扫保洁,保持环境整洁;
(五)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设施的完好;
(六)建立并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进入朝阳城区段景区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景区内的有关规章制度。朝阳城区段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景区土地;
(二)毁坏、攀折、砍伐树木、采花摘果、削皮刻字、毁损草地、放牧等;
(三)在人工湖捕鱼、炸鱼、毒鱼、电鱼或在非指定区域内钓鱼;
(四)在景区水体野浴、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溜冰或在游道上滑旱冰;
(五)携带宠物、践踏草坪、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果核、纸屑、包装物;
(六)在景区水体和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洗涤各类物品或向景区倾倒垃圾、污物;
(七)采砂、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
(八)平整练功场地、破坏地貌;
(九)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点篝火、野炊、烧烤、烧荒、露营或点放可燃飞行物;
(十一)防火期间在景区内吸烟;
(十二)堆放柴草、燃放鞭炮;
(十三)损坏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示牌及照明、健身、经营、安全、保洁等设施及攀爬橡胶坝;
(十四)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迷信活动;
(十五)在景点、防洪设施、水利设施、健身设施及其他公共建设设施上刻画、涂字和张贴标语、广告等;
(十六)未经批准从事商业和文化活动。
第九条 进入朝阳城区段景区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十条 在大凌河城区段景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持照经营,严禁放置影响景观、妨碍观瞻、污染环境的店、摊、亭、棚等经营性摊点。
第十一条 朝阳城区段景区内的游道、甬路由公安部门设定禁行标示。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任何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景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朝阳城区段堤防、排水闸、橡胶坝、护岸、泵房、排污涵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观测等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朝阳城区段景区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标语、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景区内攀折树木、采花、摘果、削皮刻字、毁损草地等破坏树木植被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果皮、果核、纸屑、包装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朝阳城区段景区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景区内放牧、狩猎、开垦、烧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入景区人工湖内炸鱼、毒鱼、电鱼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景区人工湖内野浴、或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钓鱼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景区人工湖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或向城区段景区倾倒工业垃圾、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在景区内擅自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属于经营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侵占、毁损大凌河城区段堤防、排水闸、橡胶坝、护岸、泵房、排污涵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观测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占用景区土地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景区内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机动车擅自进入景区、游人携带宠物进入景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资源破坏、景物损毁或其他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知识产权事业的拓展和市级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用 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注册,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二)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咨询工作;
(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六)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及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考察、调研工作;
(八)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和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设施及运行维护;
(九)知识产权工作奖励;
(十)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
3.在我市实施即纳税关系在我市,且产业化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备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同一项专利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资助标准:
地理标志:1—3万元/件;
植物新品种权:2000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00元/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000元/件。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受理两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资助申请;提前一年受理下一年度的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资助申请(详见六盘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资助的,申请人可由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资助的,中央、省驻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县(特区、区)企事业单位向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专利类、地理标志类、植物新品种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申请地理标志资助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所在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受理国或港、澳、台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还需提供完整的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一套,同时报送电子档;
(五)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四)项外均各需一式两份,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实施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项目需提供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证明;
(四)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合同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写出书面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由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调整备忘录。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承担单位写出终止项目合同书面申请,报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因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及验收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市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六盘水市专利奖、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奖、六盘水市地理标志奖、六盘水市植物新品种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每届每项评奖名额不超过5个。
同时获得多个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被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
(二)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五)专利、商标、质监、农业等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办法:
对我市荣获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市知识产权奖的具体申报评选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市知识产权奖属市政府奖,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二)市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市知识产权奖的评选、表彰、授奖工作,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当年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并终生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