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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3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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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08〕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


  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工作,根据《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审查批复的权限
  (一)煤矿事故
  重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调查,调查报告分别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所在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批复。
  (二)火灾事故
  1、消防火灾事故
  消防火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直接或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复。
  2、森林火灾事故
  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一般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3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县市区政府审查批复。
  森林火警由乡镇政府组织调查,并审查批复。
  (三)道路交通事故
  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者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较大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公安厅审查批复。
  一般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查批复。
  2、其它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处理。
  (四)内河交通事故(包括内河水域发生的船舶火灾事故)重大事故由省地方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国家海事局备案。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州地方海事局、县市区地方海事处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分别报省、市州地方海事局备案。
  (五)其它行业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分别由牵头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民航、铁路事故依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民航、铁路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审查批复。调查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即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提出,相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审查方式和批复形式
  (一)审查方式
  1、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政府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审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市州政府负责人参加。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参照重大事故审查方式办理。
  (二)批复形式
  1、重大事故批复形式。
  批复内容:一是事故调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事故定性、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准确;三是是否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追究,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处理);四是是否同意对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单位)的处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六是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批复单位:中央在湘和省属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其他单位发生的事故,主送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2、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批复形式按照管理权限参照重大事故批复形式批复。
  三、事故调查审查批复的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部门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复。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批复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到位,处理完毕后,15日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批复机关,并抄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相关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总结公路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实施到通车运营全过程的经济教训,科学评价建设成果,使公路建设管理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的轨道,强化全行业宏观管理机制,提高公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指在公路通车后,经过二、三年的实际运营考核,按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决策、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直至通车运营的全过程各阶段工作的成功与失误,全面对照、总结,并对各阶段工作成果变化的内在联系与促成因果进行追踪的
工作。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全面改进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成果的主要文件为“后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管理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概述;
二、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三、项目施工实施与设计文件主要内容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四、考核期运营情况及其与决策、设计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和原因分析;
五、建设项目最终的评价;
六、后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后评价报告还应包括国内、外咨询(评估)结果、贷款额及其使用情况和偿还能力等。
“后评价报告”的文本格式及其主要内容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
“建设项目管理卡”的表格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四条 凡属公路(包括独立大桥、隧道)建设的大中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各建设单位应于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建立起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各项管理
机制。
第五条 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各阶段的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以科学数据为基础,通过科学分析、对比、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管理及通车运营各阶段主要指标及方案、物价、利率、汇率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及其因果关系;对比、分析建设规模、工
程概算、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判别其变化是否科学、合理。
第六条 后评价依据的主要文件包括:立项决策、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成果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及主要图纸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方法是“对比”、“追踪”。科学的后评价工作,必须与完善的跟踪管理系统相结合,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和若干子系统管理卡,实行计算机统计跟踪管理,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建立决策、设计、施工、通车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
档案,为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科学的技术经济数据。
第八条 建立建设项目考核期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建设项目自验收通车至后评价工作开始的二、三年内进行交通量及运行车速调查,财务核算,检验设计通行能力、经济效益等各项指标的实际水平,为项目最终总结提供运营方面的可靠数据。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由负责该项目的交通厅(局)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编制后评价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主管技术、经济的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自审后,邀集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与施工单位和公路管理方面的有关专
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共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对后评价报告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并报送交通部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最终成果。
上报的后评价报告编就后,由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公章,报送主管部门一式十五份。报告文本统一采用297mm×210mm(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报告及主要附件合并装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后评价报告
(编制单位)
一九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 ××××× (盖章)
单位负责人 ××× (盖章)
总工程师 ××× (盖章)
总经济师 ××× (盖章)
总会计师 ××× (盖章)
项目负责人 ××× (职务或职称)
报告主办人 ××× (职务或职称)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
参加人员 ××× (职务或职称)
×××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第五章 效益评价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1)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2)公路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2.有关委托、招标、评审、批复等主要复印文件
Ⅳ.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述
一、建设项目的起终点(位置),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开工、竣工、通车时间。
二、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
四、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养路费、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利用外资等)。
五、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结论。
第二章 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的情况
一、建设项目各阶段的依据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委托,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完成情况,审查会议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
3.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
4.项目施工图设计情况。
5.项目开工、竣工、验收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
1.决定施工单位的方式。如用招标方式,应包括招标、投标、中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2.施工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3.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实施管理方法。
4.建设环境及施工条件等情况。
5.工程实施中的变更损益分析,包括变更原因、施工难易、投资增减、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的影响等情况。
6.施工质量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
7.施工的计划安排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
8.施工期各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内资、外资数额及其当年利率或汇率)。
9.工程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立项决策估算的比较分析(按单项工程分内资和外资)。
10.工程验收的主要结论。
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指标包括:建设规模、标准的内容及主要工程量、建设投资等。
一、分析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及其批复等立项、决策阶段的主要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
二、初步设计与决策阶段相比,主要指标发生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项目实施结果与施工设计的差别及其原因分析。
四、工程投资节余或超支的原因,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
第四章 项目考核期运营情况和评价
一、项目考核期运营概况
1.项目考核期的时间跨度。
2.考核期运营的交通量、运行车速及车型调查结果。
3.考核期是否达到交通量预测能力。
4.配套及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否必要和适宜。
二、考核期的评价
1.是否具备预期的效果。
2.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的差别及其原因。
3.项目达到预计目标的可能性分析。

第五章 效 益 评 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
参考《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根据实际经济成本和考核期的运营实际效益,重新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经济效益比较。
二、财务效益评价
1.对于收费公路(独立大桥、隧道)根据财务成本和考核期收费的实际,重新进行项目的财务分析,并与决策阶段预测的财务分析比较。
2.进一步做出收费分析,以落实偿还能力。
3.说明物价上涨、汇率变化对财务效益,工程决算产生的实际影响。
4.项目的运输成本和效益计算中,应将每年的当地价格按换算率折合成基准年的价格。
三、社会效益评价
1.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分析。
2.新建公路对所在地区环境产生影响分析。
3.交通事故的分析。
4.其他社会效益。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根据项目考核期运营实践,从总体上评定项目立项和决策阶段确定的主要指标是否正确。
2.项目建设方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3.项目施工招标、施工监理的经验、教训。
4.建设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使用是否合理,有何经验教训。
5.预达到项目预期效益的措施。
二、建议
1.对未达到设计通行能力的项目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建议。
2.对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3.对投资(内资、外资贷款及国家补助)安排及配套资金的合理使用提出具体建议。
4.其他。
Ⅴ.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填表说明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也适用于独立大桥及隧道建设项目,其标题改为桥梁建设项目管理卡或隧道建设项目管理卡。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由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表1-1、表1-2及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表2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表3组成。
表1-1、表1-2和表2应从项目立项开始时就进行填写,工程竣工通车时应编制、填写完毕。
一、公路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卡
(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在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竣工验收项内。
(二)上报及批准机关、文号填写在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项内。
(三)各阶段工作发生的日期及时间按年月日至年月日填写在日期栏内。
(四)各阶段建设规模和主要的技术指标,应分别填写各阶段审查的(或上报的)和批准的各项内容。“上报文件”系指与“批复”相应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公路等级(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计算行车速度,单位为km/h;路基宽度,单位为m等。
桥梁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桥长(包括主桥和引桥),单位为m;两岸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技术指标可填写桥面净宽,单位为m;车辆荷载(包括汽车和挂车);通航净空(航道等级);两岸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隧道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是指隧道长,单位为m;两端接线的公路等级、长度,单位为km。主要的技术指标可填写隧道净宽,单位为m;隧道净空,单位为m;两端接线路基宽,单位为m等。
(五)项目各阶段估算、概算和决算的总投资分别填写在工程总投资栏内,单位为万元。
资金筹措分内资和外资,内资包括养路费、省能交基金返还、国内贷款、交通部车购费补助等;外资包括国外贷款、华侨及港澳同胞集资等。外资折合成人民币分别填入各栏内。
(六)项目各阶段估计或实际使用的四大材料分别按总用量(单位为立方米、t)和总价值(单位为万元)填写。
二、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
(一)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各阶段的投资、工程量等工程指标,应按各阶段最终批准的和实际实施的指标进行填写;外资按实际使用的币制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二)表内项目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估算投资因分项较少,可合并填写。
(三)独立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卡的项目内容可参照有关工程投资估算项目表。
三、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及效益管理卡
(一)基准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当年的交通量;考核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时至考核年的预测交通量,考核年的实测交通量;预测年交通量指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考核年至该年的预测交通量。
(二)预测交通量的年份按需要划分,直至公路等级的远景设计年限。
(三)考核年实测交通量应进行OD调查,多次观察统计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交通量。
(四)效益评价指标应按《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附件4要求的评价指标进行填写。
(五)为了给效益评价提供科学数据,如有老路,应在新路未通车前对老路进行交通量和运行车速调查,车速调查依新解放和东风卡车的车速为准,同时注明车速调查时的小时交通量(最好在高峰时调查)。新路通车后,应对新老路同时进行交通量和车速调查,调查要求同前。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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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一、承担单位 |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
----------|------|------|------|-------|------|-------
五、日期 | | | | | |
----------|------|------|------|-------|------|-------
六、建设规模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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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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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八、工程总投资 | | | | | |
----------|------|------|------|-------|------|-------
资金来源: | | | | | |
----------|------|------|------|-------|------|-------
1.内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2.外资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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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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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 项 目 建 议 书 | | 设 计 任 务 书
|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内容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九、四材用料 | | | | | |
----------|------|------|------|-------|------|-------
1.木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2.钢材(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3.水泥(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4.沥青(用量)| | | | | |
----------|------|------|------|-------|------|-------
(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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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管 理 卡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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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
一、承担单位 | | | | |
----------|------|------|-------|--------|
二、项目负责人 | | | | |
----------|------|------|-------|--------|
三、上报及批准机关 | | | | |
----------|------|------|-------|--------|
四、上报及批准文号 | | | | |
----------|------|------|-------|--------|
五、日期 | | | | |
----------|------|------|-------|--------|
六、建设规模 | | | | |
----------|------|------|-------|--------|
1. | | | | |
----------|------|------|-------|--------|
2. | | | | |
----------|------|------|-------|--------|
七、主要技术指标 | | | | |
----------|------|------|-------|--------|
1. | | | | |
----------|------|------|-------|--------|
2. | | | | |
----------|------|------|-------|--------|
八、工程总投资 | | | | |
----------|------|------|-------|--------|
资金来源: | | | | |
----------|------|------|-------|--------|
1.内资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2.外资 | | | | |
----------|------|------|-------|--------|
(1) | | | | |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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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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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阶段 | 初 步 设 计 | | |
|-------------| 施工图设计 | 工程竣工验收 | 各阶段变化简要说明
项目内容 | 上报文件 | 批 复 | | |
----------|------|------|-------|--------|---------------
九、四材用量 | | | | |
----------|------|------|-------|--------|
1.木材(用量)| | | | |
----------|------|------|-------|--------|
(价值)| | | | |
----------|------|------|-------|--------|
2.钢材(用量)| | | | |
----------|------|------|-------|--------|
(价值)| | | | |
----------|------|------|-------|--------|
3.水泥(用量)| | | | |
----------|------|------|-------|--------|
(价值)| | | | |
----------|------|------|-------|--------|
4.沥青(用量)| | | | |
----------|------|------|-------|--------|
(价值)|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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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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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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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规模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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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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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基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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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方 | 立方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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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纵向排水工程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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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
4.其他工程 | 公里 | | | | | | | | |
------------|----|-|--|--|-|--|--|-|--|--
二、路面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沥青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 | | | | | |
------------|----|-|--|--|-|--|--|-|--|--
3.路面基层 | 平方米| | | | | | | | |
------------|----|-|--|--|-|--|--|-|--|--
三、桥梁涵洞 |公路公里| | | | | | | | |
------------|----|-|--|--|-|--|--|-|--|--
1.大桥 | 米/座| | | | | | | | |
------------|----|-|--|--|-|--|--|-|--|--
2.中桥 | 米/座| | | | | | | | |
------------|----|-|--|--|-|--|--|-|--|--
3.小桥 | 米/座| | | | | | | | |
------------|----|-|--|--|-|--|--|-|--|--
4.涵洞 | 米/道| | | | | | | | |
-----------------------------------------

单位:万元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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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
|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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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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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隧道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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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质隧道 | 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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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质隧道 | 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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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清除场地 |公路公里| | | | | | | | |
------------|----|-|--|--|-|--|--|-|--|--
2.拆迁建筑物、构筑物 | 处 | | | | | | | | |
------------|----|-|--|--|-|--|--|-|--|--
3.平面交叉 | 处 | | | | | | | | |
------------|----|-|--|--|-|--|--|-|--|--
4.互通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5.分离式立体交叉 | 处 | | | | | | | | |
------------|----|-|--|--|-|--|--|-|--|--
6.通道 | 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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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与养护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8.安全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9.服务设施 |公路公里| | | | | | | | |
------------|----|-|--|--|-|--|--|-|--|--
10.环境保护工程 | 处 | | | | | | | | |
------------|----|-|--|--|-|--|--|-|--|--
11.其他设施 | 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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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临时工程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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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道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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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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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完成投资额(内资、外资)|施工决算|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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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 |内|
|××年|××年|××年|××年|程 |外|
| | | | |量 |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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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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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 工程量| 项目建议书 | 设计任务书 | 初步设计
工 设 | |-------|-------|-------
程 阶 | |工| 估 算 |工| 估 算 |工| 概 算
内 段 | |程|-----|程|-----|程|-----
容 | 单 位|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量|内资|外资
------------|----|-|--|--|-|--|--|-|--|--
2.便桥 | 米/座| | | | | | | | |
------------|----|-|--|--|-|--|--|-|--|--
3.电力、电信线路 | 公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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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划利润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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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金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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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设备及工具、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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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具购买费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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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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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具、器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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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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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其他费用 |公路公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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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费 | 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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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30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付志寰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三年三月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八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