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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7 15:2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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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9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 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十一、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十二、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中有关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 号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 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省 长 习近平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和技术进步,保护 环境,提高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的单位,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泥生产、使用实行“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 导,采取措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城市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 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 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发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并 在实施具体管理工作中为生产、运输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提 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 达到60%以上;立窑型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30%以上。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达到7 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必须全部使 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300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 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 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水泥使用总量80%以上。

  工程建设项目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 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日15日前按有关规定报相应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属于应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 按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 、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进入市区和城镇的交通控制路段时,需办理车 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便利 。

  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应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 输效率,实行优先安排计划、优先配车、优先调度和运输。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 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 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各级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 泥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征收,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并依法检查、核 实袋装水泥生产量和使用量。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第十五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减免,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改变 征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 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 部门委托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责令 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的数量 每吨处以10元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 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罚款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 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 的罚款。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或者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审计、财 政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 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 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 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请示》(新政发[2003]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乌鲁木齐海关。

  二、核定乌鲁木齐机场海关人员编制23名,在乌鲁木齐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