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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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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1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各地实施意见为有效抓手,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深入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宣讲团,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结合《通知》下发以来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宣讲,解疑释惑、破解难题,推动《通知》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认真落实《通知》关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对照《通知》规定,对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领导人员现场带班、班组安全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督办责任,提高督办效率。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以及事故后逃逸等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对一周内发生三次较大以上事故的省份要发出警示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所有较大以上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事故查处过程中,更加注重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问题和原因,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调查报告的说服力;更加注重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和结案效率;更加注重总结各类事故中的共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更加注重查处重特大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有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四)建立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坚持宣教培训工作面向基层、贴近实际,力求题材多样,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继续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和企业全员培训工程。

(五)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组织开展第1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报道活动。

(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安全文化教育基地等创建工作。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繁荣安全文化市场。

二、以“打非治违”为有效手段,深化依法监管监察

(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一律”的要求,严惩非法违法行为,敢于碰硬,绝不手软。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对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而导致事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黑势力”。

(八)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重点打击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和认真治理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非法违法与违规违章行为,督促指导地方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安全责任主体不缺位,坚决杜绝一些整合技改煤矿假整合真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

(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认真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防违章开挖、野蛮施工等导致管网泄漏燃烧等事故发生;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真治理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与运行中的违规违章现象。

三、以治理隐患、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一)深化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和综合治理。切实抓好煤矿水、火、煤尘、顶板等灾害的防治,提升煤矿防范抵御重特大事故灾害的能力。

(十二)深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整治。组织开展地下矿山局部通讯系统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2011年要再关闭整合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型非煤矿山,再治理1000余座危、险、病尾矿库。

(十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继续健全完善苏浙沪、环渤海地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烟花爆竹要加快推行工厂化、标准化和机械化生产。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要继续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尤其要认真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创建、交通秩序示范公路创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整治等活动。

(十五)深入开展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企业要继续加强煤气安全管理,开展高温液体安全隐患治理。针对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做好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社保、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监管队伍,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健康监护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健康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

四、以先进适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有效途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七)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在矿山企业强制推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在非煤矿山推行机械通风、中深孔爆破、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和装备。在冶金机械制造企业推广行车定位、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在道路运输领域推广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和联网联控,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都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渔船要推广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等。

(十八)加强安全科技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继续开展煤矿瓦斯机理研究,抓紧化学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

(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建立完善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作用,把安全生产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可靠基础上。完善和规范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为有效载体,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

(二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贯彻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这个基点抓起,推动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高危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煤矿等其他高危行业的企业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重点企业要达到一级标准。冶金、机械等其他行业的企业必须制定达标规划,确保三年内全部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监管、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和行业指导。

(二十一)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扎实推动达标创建活动。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行业制定达标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意抓典型,先在本行业(领域)选树若干个达标示范企业,发挥典型的引路作用,逐步扩大覆盖面;把达标创建活动与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不断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在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实效。

六、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二)组织制定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抓紧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争取尽快送审发布实施。同时做好煤矿、非煤矿山、科技、信息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等7个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力建设规划。各地都要认真做好地方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确保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统筹规划好安全生产“六大体系”、“六个能力”建设,相关重点工程要纳入地方政府投资规划,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十三)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继续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建立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二十四)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责任保险等制度,从规定之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研究扩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范围,为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等争取税收优惠。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六)认真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好国务院《通知》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继续推动建立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经验。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着力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七、以先期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为契机,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和政企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抓紧建立完善“反应迅速、机动灵活、处置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着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九)抓好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区域应急救援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重点抓好先期建设的河北开滦、山西大同、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依托大型企业,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建设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对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政府对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工作,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预案管理,搞好应急演练。

八、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继续加强安监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科学监管能力

(三十一)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全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创建“五型机关”和“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表彰先进、选树榜样、多方激励等方法途径,尤其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表率作用,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今年下半年要启动五年一届的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明年工作会召开之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表彰。

(三十二)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强理论学习,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自觉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思考谋划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破解安全发展难题,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倡导摸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干实事、求实效,力戒浅薄浮躁、形式主义。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继续运用外送委培、短期轮训、视频讲座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监察业务培训,大力提升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管监察执法程序等知识,加快培养更多的安全生产行家里手。

(三十三)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制度约束。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监管等工作的透明度,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继续搞好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周”活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快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三十四)关心爱护安全监管监察干部。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统一起来,尽力解决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九、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五)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办好第五届国际矿山救援大会暨第三届国际应急管理论坛及展览会;组织好国际矿山安全论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民间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组织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

(三十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以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行业指导、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七)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搞好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安全生产的支撑服务功能。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5]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八日



2OO5年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实 施 办 法


  按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晋城市2OO5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规划、严格标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力争在2OO5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雅、清新秀丽、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国家园林城市,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确保2OO5年创建目标如期实现,现调整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组织机构,调整后的领导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雁红 市长

   副组长:师建平 副市长

   成 员: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堂 市计委副主任

       王克平 市财政局局长

       苏文秀 市建设局局长

       陈 霄 市园林局局长

       李成太 市环保局局长

       常国荣 市规划设计局局长

       冯福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卫永太 市林业局局长

       王有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晚胜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裴余庆 市文明办主任

       刘予强 城区区长

       王陆升 泽州县县长

       王天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李洪双 晋煤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创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 任:陈 霄(兼) 市园林局局长

  副主任:弓国庆 市园林局副局长

      王小宽 市园林局副局长

      高连江 市园林局副局长

      任香平 市建设局副局长

      王安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保局副局长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总体要求和我市城市绿化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现状,要在2005年跨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要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逐年递增,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分别达到35%、30%和9平方米以上。

  (二)市区住宅小区绿化达标率达到100%,市区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率要由现在的30%提高到70%,市区“园林式居住区”和 “园林式单位”要分别占到达标总数的60%和20%。

  (三)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要递增1.2个百分点,由现在的0.4%提高到1.6%,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由现在的30%提高到80%以上。

  (四)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零开始,要分别达到35%和60%以上,全年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二级天数要保持在200天以上。

  (五)城市燃气普及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0%以上,供水普及率由目前的75%提高到98%以上,万人拥有公交车由目前的4辆增加至10辆以上。

  四、任务分解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以下七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管理

  1.法律、法规建设和园林绿化执法

  ①出台《晋城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②健全园林绿化队伍;

  ③贯彻执行《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绿化实施办法》和《晋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2.园林城市创建机构

  ①成立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组;

  ②人员和经费有保证,并能够开展经常性活动(对单位检查、指导及组织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等活动);

  ③负责绿化保证金和达标绿化费的收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责任人:陈霄

  3.城市绿化资金和城市基本建设的绿化配套资金

  ①在城市年度财政预算中保证足够的城市绿化资金;

  ②城市基本建设配套的绿化资金到位及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人:王克平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①城市总体规划图、说明书;

  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说明书;

  ③专家评审意见;

  ④市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件。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2.重要公共绿地设计

  ①公共绿地的设计招标文件;

  ②公共绿地的设计方案;

  ③公共绿地的设计图纸。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3.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①绿化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保证等手段;

  ②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奖惩分明。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4.城市内绿地布局

  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5.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公共绿地、小游园规划

  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每3—5平方公里有一块面积不小于3公顷的公共绿地或小游园。

  责任单位:市规划设计局 责任人:常国荣

  7.公共绿地、小游园建设

  ①经有资质单位设计和施工;

  ②有详细的城市绿化计划;

  ③公共绿地中花草种植分布适当;

  ④引进并培育成功特色树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三)景观保护和建设

  1.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

  ①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保护历史文化措施得力;

  ②笔峰寺公园怀覃会馆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③景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具有较强艺术性。

  责任单位:市旅游文物局 责任人:郭晚胜

  1.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

  ①城市规划区古树档案资料齐全;

  ②城市规划区古树现场标志、档案齐全、保护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陈 霄

  (四)绿化建设

  1.指标管理

  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②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小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

  ③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2.道路绿化

  ①主要街道设计、建设有特色;

  ②城市绿化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③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3.居住区绿化

  ①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

  ②改造旧居住区绿化率不少于25%;

  ③达标居住区占100%,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④绿化资金到位,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绿化

  ①开展“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

  ②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单位   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5.苗圃建设

  ①生产绿地占市区建成区面积2%以上;

  ②市绿化工程的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③培育出一批适合当地条件有特性和抗性的优良品种。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6.义务植树

  ①围绕建设园林城市的目标内容,在市区范围内完成城市居民义务植树任务;

  ②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5%;

  ⑧尽责率在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7.立体绿化

  城市中立体绿化普及(阳台、屋顶、墙面等的绿化)。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王小宽

  以上3、4项,如单位确有实际问题,不能完成绿化任务,按一定比例收取异地绿化费,由市园林局具体实施。

   (五)园林建设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

  2.公园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3.公园绿化面积应占陆地面积70%以上,植被完好;

  4.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绿地维护管理;

  5.广场建设突出植物造景、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六)生态建设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城乡一体效果明显。

  ①完善西外环路、北外环路外侧建设总长18.3公里,规划设计宽500米防护林带工程;

  ②完成环市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荒山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泽州县政府 市林业局

  责任人:刘予强 王陆升 卫永太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弓国庆

  3.完成日处理能力为10万吨的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4.完成日处理能力为500吨的垃圾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责任单位:城区政府   责任人:刘予强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二级标准,天数保持在200天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李成太

  6.完善市区东、西两河治理工程,建成27万平方米的滨河绿地。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责任人:高连江

  (七)市政建设

  1.开发煤层气项目,新增5万立方米的日供气能力,燃气普及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市计委   责任人:申买会

  2.新增公交车60辆,推行标准无人售票服务方式,优化公交线路网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人:冯福善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完成西环路(凤台街一新市街)道路工程,长940米,宽60米,面积56400平方米,总投资4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5.关闭市区所有生活自备井,使二水厂供水达到设计负荷,用水普及率98%,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人:张宝贵

  6.开工建设规模为3台29MW高温热水锅炉,总投资48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7.完成城市煤气气源扩建工程,总投资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人:苏文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雁红任组长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我市国家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及驻市单位和企业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负责具体任务的实施,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市政府与城区、泽州县、开发区、市直各大口签定《晋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和各承办部门层层签定责任书。哪一级或哪一个单位不能按规定完成任务,要公开曝光,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这个中心任务,增加新闻报道量,制作专题栏目,创办城市绿化专栏,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造舆论,开展大宣传活动。今年,我市将组织评选确定“市树”、 “市花”活动,以进一步增强全民种树、种草、种花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绿化城市、美化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改革,多元筹资。一是政府要适当加大投入,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配置绿化建设资金。二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以责任制的形式,将单位庭院、住宅小区等绿化任务落实到有关单位,由其自筹资金,完成绿化建设任务。三是个别单位由于条件所限,确无绿化场地,则可实行人均公共绿地1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20元征收易地绿化费,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来完成所缺绿化面积。四是要提倡“社会绿化社会办”的方针,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捐建绿化工程,既光大企业形象,又美化城市环境。五是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用改革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进行市场融资,厂泛吸收社会资金。

  (四)目标互动,合力攻坚。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市文明办在评选文明单位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的园林绿化达标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硬性指标,凡是园林绿化没有实现达标的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五)建管结合,狠抓落实。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和评选“绿化达标单位”活动,成立绿化管护督察小组,每月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分通报,每年都要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并聘请园林绿化监督员,及时征求社会对全市绿化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加强园林绿化档案的管理,对市内各单位、小区的绿化情况造册建档,逐步实现数字园林,实行动态评定,量化检查,分级负责,社会监督,建立长效管护措施。

  (六)依法治绿,巩固成果。严格执行绿地系统规划,确保绿地系统规划得到实施。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园林局要借助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东风,在市区内开展绿地系统规划执法大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对任意侵占绿地、不按规划绿化、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重新绿化。要开展拆墙透绿、拆违还绿、拆临建绿、见缝插绿、立体空间绿化活动,确保绿化达标。市区单位庭院、小区通过限期不达要求的,不仅要给予通报批评,还要补缴一定金额的绿化补偿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把对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对临街单位、庭院、住宅小区及街道绿化的管理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长效管理,巩固绿化成果。





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2004修正)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

(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 根据市人民

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八条 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不得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装饰材料不得进入装饰市场。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十四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型公共设施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以及室内氡、甲醛、氨等的含量指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装饰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市装饰办应当加强装饰行业的职业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装饰行业职工持证上岗和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