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忻州市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1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忻州市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忻州市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牛奶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解决因“三鹿牌”奶粉事件造成全市生鲜牛奶滞销问题,保护奶农的基本利益,减少奶农的经济损失,避免奶牛业大起大落,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奶农损失进行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全市所有奶牛养殖户中产奶牛养殖户(场、小区)。




2、在全市为奶农服务的挤奶站。




二、补贴时间




从2008年9月19日起暂定补贴20天。




三、补贴金额




1、饲养奶牛户补贴:每头产奶奶牛每天补贴15元,用于饲料损失补贴。




2、挤奶站补贴:按奶牛上站挤奶牛头数算,每头每天补1元。用于奶站水、电服务费补贴。




四、资金来源




1、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支出。市级财政补贴每头每天5元,县(市、区)级财政补贴每头每天补11元(含奶站每头每天补贴壹元)。




五、登记办法




奶农产奶奶牛数与奶站上站奶牛数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登记,各奶牛养殖户、挤奶站如实提供产奶牛数与上站挤奶奶牛头数资料,乡(镇)政府、财政局、畜牧局相关人员统计把关核实汇总并张榜公布,由群众监督无异议后,报市、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局备案。




六、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监察、财政、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成立生鲜牛奶滞销临时补贴发放领导组,乡(镇)、村两级负责数字统计核对上报,畜牧部门负责数字的核实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标准负责资金的拨付,按发放名单直拨到信用联社,信用联社负责采用“一卡通”发放到奶站及奶农手中。监察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的全程监督。




七、责任追究




此次临时补贴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虚报、截留、挪用和克扣奶农补贴的现象要及时查处;奶站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奶站经营资格,并追究奶站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如有失职将依法严肃处理。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运输厅(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交通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有关文件,切实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面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航海类专门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航海教育的重要意义

  1.发展航海教育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上运输承担着我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运输任务,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航运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航海教育承担着培养航海类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

  2.航海教育对我国开发和利用海洋、巩固海防、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航海教育具有岗位针对性、国际通用性、法律规定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航海教育各有关方面应从开发和利用海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以及适应海上国防事业需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健全完善航海教育管理体制

  3.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管理航海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共建高校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以下同),共同指导航海人才培养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将航海类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专业作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审批此类专业的设置时要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5.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设置的航海类专业进行质量审核管理,高等学校必须通过质量审核管理,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才能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授权其进行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实操评估工作。

  三、推进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完善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航运业实际情况,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7.大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设置航海类专业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航海院校)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航海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30%,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

  8.加强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专家组织要组织航海院校制定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建立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测试体系,推动航海类专业课程实行英语教学,提高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

  9.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海员素质养成教育。航海院校应积极营造校园航海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航海体能和心理素质的训练,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应采取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等有效措施,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海员素质的全面养成。

  四、切实改善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10.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各航海院校的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办学责任,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

  11.改善航海类专业教学条件。各航海院校应将新增教育经费重点投入到航海类专业,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和适应航海新技术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和设施,确保实践教学有效进行。

  12.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一批航海类专业点,重点加强校内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推动航运企业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积极推进组建国家实习船队。

  五、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13.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航海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评审、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

  14.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航海院校应定期安排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上船任职,保证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续有效。鼓励学校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组织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解决航海类专业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证和师资紧缺问题。

  六、做好航海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15.完善适应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吸引优质生源地学生报考航海类专业,继续实行航海类专业按艰苦专业提前录取的招生政策;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全部航海类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招生计划要向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航海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热爱航海、身心素质好的考生报考航海类专业。

  16.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就业。鼓励航海院校加强与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服务机构的合作,实行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采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航海毕业生权益,进一步拓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到境外航运企业就业的渠道。

  七、积极开展航海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7.鼓励航海院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先进航海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举办航海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航海院校招收境外学生、开展境外办学,提高我国航海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八、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

  18.加强航海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支持航海院校建设一批航海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航海院校夏令营、实习船出访、航海和海洋文化主题报告会以及航海知识与技能大赛等活动。航海院校应利用世界海事日、国际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活动等契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航海文化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航海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全面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我部根据当前康复医疗工作实际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了《“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十二五”时期康复医疗工作指导意见



康复医疗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疾病、损伤导致的躯体功能与结构障碍、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为服务对象,以提高伤、病、残人士的生存质量和重返社会为专业特征。疾病早期康复治疗可以避免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康复医疗机构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与效益。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为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康复医学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逐步构建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康复医学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在“十二五”时期全面加强康复医学能力建设,将康复医学发展和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公立医院改革总体目标,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统筹考虑,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家庭和社会疾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一)提高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达到《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标准》和《指南》,下同)要求,康复医院应达到《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基本康复医疗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相关健康教育。

(二)加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康复治疗师规范化管理制度,开展在岗康复医师、治疗师和护士培训工作。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开展早期、规范化的康复治疗。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四)初步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患者在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五)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康复医疗资源。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围绕相关疾病与残疾承担相应医疗与康复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

1.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要符合《标准》和《指南》的要求,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康复治疗,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促进患者恢复,预防残疾发生,改善患者预后,提高生活质量。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应当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培养任务,充分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

2.大力推进康复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康复医院建设标准,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相关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加强与区域内老年病院、慢性病院和护理院等延续性医疗机构的分工合作。三级康复医院应当承担区域内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3.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康复医学能力建设,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加强健康教育,条件允许的,可以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与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相结合。

(二)加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1.增加康复医学专业人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鼓励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通过规范化培训转为康复医学科医师。实施康复医学专业专科医师制度,探索建立康复治疗师规范化管理制度。

2. 建立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制定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士培训大纲和教材,逐步建立、完善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有计划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康复专业人员培训,重点加强对康复治疗师的培训。建立省级康复治疗师培训基地,争取到2015年底完成在岗康复治疗师的全员培训。

(三)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

1.卫生部组织制订常见疾病康复诊疗技术规范、临床路径和康复治疗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体现康复服务的专业特征,注重学科融合,突出诊疗效果。

2.建立、完善以康复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和持续改进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国家和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有条件的地市也要成立质控中心。充分发挥各级质控中心的作用,提升服务能力,丰富学科发展内涵,形成科学、规范、系统的康复医学长效发展机制。

3.卫生部组织制订国家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标准,开展国家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遴选工作,发挥康复医疗服务示范作用,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任务。各省(区、市)制订省级标准,遴选1-2个省级康复医疗服务示范基地,承担省内服务示范作用和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形成不同层次、不同特色、布局合理、体系健全的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训网络。

4.综合医院逐步建立康复医学科与其他临床各科室的合作机制,强化团队合作模式。康复专业人员主动深入其他临床科室,开展早期康复治疗,提高整体治疗效果,为患者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或回归社区、家庭做好准备。

5.充分利用和发挥中医传统康复治疗技术特色和优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大力推行实用传统康复治疗技术,改善治疗效果。

6.充分发挥国(境)内外康复医学学术团体和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追踪世界先进康复医疗技术,提升国际影响。

(四)通过试点探索建立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

1.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宏观调整医疗资源的同时,同步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分层级、分阶段康复的有效模式。制定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适当增加增量,调整存量,增加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同作用和适应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

2.明确不同层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疾病急性期患者为主,立足开展早期康复治疗,及时下转患者,并承担人才培养(培训)任务;康复医院以疾病稳定期患者为主,提供专科化、专业化康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以疾病恢复期患者为主,为患者提供专业康复医学指导。

3.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康复医疗机构间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建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三级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或康复医院以管理、服务、技术等为纽带,建立紧密或松散的合作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转诊标准、规范和程序,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逐步探索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发挥政策引导和调控作用。

4.在医疗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企事业办医院)有计划、按步骤地整体转型为以康复医疗服务为主的综合医院或康复医院。充分利用卫生、中医药、民政、残联等系统在康复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统筹规划,优势互补。

5.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医疗服务领域,完善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机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健康发展,促进不同所有制康复医疗机构的相互合作和有序竞争,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属性和社会属性,重视部门合作。与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积极争取有利于康复医学教育、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培训)、经费投入、医疗保障的制度和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各部门理解和支持康复医学发展,全社会关注康复医学事业的政策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