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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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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东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价格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环保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技术工作,实施环境监管、工业污染防治及水源地水质监测;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项目审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上款规定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居)内部分可以由个人或者企业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筹资,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市水利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文件齐全,建设单位方可向县区水利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县区水利部门向市水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办理资产交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报送水利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或者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资产由市、县区政府核发产权证。
  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稳妥推进产权改革。
  承包、拍卖、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当在财政、水利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用于发展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二十条 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的不同,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实行下列管理方式:
  (一)跨乡镇(街道)建设的,由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商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益单位组建供水单位;
  (二)单个乡镇(街道)建设的,在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受益单位、村(居)组建供水单位;
  (三)农场公共供水工程,在市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指导下,由农场组建供水单位;
  (四)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建设的,由投资者实施经营管理;由村民筹资筹劳或者政府、村(居)集体投资建设的,由村(居)成立供水经营管理组织。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修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
  因施工、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水户逐一登记造册,发放用水手册。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二十六条 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各3米范围内、村(居)内管道两侧各1米范围内、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 在划定的供水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因服务不到位,导致用水户反映强烈,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依法退出供水市场。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区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区的水源保护区,由县区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县区环保、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和监管,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区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从事养殖、捕捞、洗涤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开凿其他用途水井,使用工业废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施用长效或者剧毒农药;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备净水、消毒等水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区水利、卫生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区水利、卫生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保、卫生和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有偿供水。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县区价格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准后执行。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价格、水利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需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价。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利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及工程折旧费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者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户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国发〔201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资源环境制约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解决节能环保问题,是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民生改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强化政府引导,完善政策机制,培育规范市场,着力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提高技术装备、产品、服务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形成新的增长点,为扩内需、稳增长、调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改善民生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创新引领,服务提升。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提升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综合环境服务等市场化新型节能环保服务业态。
  需求牵引,工程带动。营造绿色消费政策环境,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加快实施节能、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释放节能环保产品、设备、服务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形成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法规驱动,政策激励。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改革的办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调控作用。
  (三)主要目标。
  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点突破,装备和产品的质量、性能显著改善,形成一大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装备和产品,部分关键共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产设备和产品基本满足市场需求。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努力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关键材料以及重要设备和产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居民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为实现节能环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用能单位广泛采用“节能医生”诊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师制度等节能服务新机制改善能源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综合环境服务得到大力发展。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健全、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广大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良性发展格局。
  辐射带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15%以上,到2015年,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通过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有效拉动消费需求;通过增强工程技术能力,拉动节能环保社会投资增长,有力支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围绕重点领域,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当前,要围绕市场应用广、节能减排潜力大、需求拉动效应明显的重点领域,加快相关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带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升。
  (一)加快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增效。
  推广高效锅炉。发展一批高效锅炉制造基地,培育一批高效锅炉大型骨干生产企业。重点提高锅炉自动化控制、主辅机匹配优化、燃料品种适应、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小型燃煤锅炉高效燃烧等技术水平,加大高效锅炉应用推广力度。
  扩大高效电动机应用。推动高效电动机产业加快发展,建设15—20个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产业化基地。大力发展三相异步电动机、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高效电机产品,提高高效电机设计、匹配和关键材料、装备,以及高压变频、无功补偿等控制系统的技术水平。
  发展蓄热式燃烧技术装备。建设一批以高效燃烧、换热及冷却技术为特色的制造基地,加快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示范和规模化应用。重点是综合采用优化炉膛结构、利用预热、强化辐射传热等节能技术集成,提高加热炉燃烧效率;在预混和蓄热结合、蓄热体材料研发、蓄热式燃烧器小型化方面力争取得突破。
  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加快实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工程,大力加强动力电池技术创新,重点解决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轻量化问题,加强驱动电机及核心材料、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加快完善配套产业和充电设施,示范推广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空气动力车辆等。
  推动半导体照明产业化。整合现有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培育10—15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关键生产设备、重要原材料实现本地化配套。加快核心材料、装备和关键技术的研发,着力解决散热、模块化、标准化等重大技术问题。
  (二)提升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治理突出环境问题。
  示范推广大气治理技术装备。加快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推进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的开发应用,加快发展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高效率、高容量、低阻力微粒过滤器等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
  开发新型水处理技术装备。推动形成一批水处理技术装备产业化基地。重点发展高通量、持久耐用的膜材料和组件,大型臭氧发生器,地下水高效除氟、砷、硫酸盐技术,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装备,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装备。
  推动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成套化。采取开展示范应用、发布推荐目录、完善工程标准等多种手段,大力推广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和装备。重点发展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循环流化床预处理工艺技术、焚烧烟气净化技术和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等,重点推广300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炉及烟气净化成套装备。
  攻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重点研发污染土壤原位稳定剂、异位固定剂,受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安全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推广应用。
  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提高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完善监测数据系统,提升设备生产质量控制水平。开发大气、水、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培育发展一批掌握核心技术、产品质量可靠、市场认可度高的骨干企业。加快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站点及网络建设,配备技术先进、可靠性高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三)发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提高资源产出率。
  提升再制造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再制造产业创新能力,推广纳米电刷镀、激光熔覆成形等产品再制造技术。研发无损拆解、表面预处理、零部件疲劳剩余寿命评估等再制造技术装备。重点支持建立10—15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聚集区和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大幅度提高基于表面工程技术的装备应用率。
  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推广大型废钢破碎剪切、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等技术。提高稀贵金属精细分离提纯、塑料改性和混合废塑料高效分拣、废电池全组分回收利用等装备水平。支持建设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形成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能力8000万吨以上。
  深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尾矿提取有价元素、煤矸石生产超细纤维等高值化利用关键共性技术及成套装备。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生产新型建材等大型化、精细化、成套化技术装备。加大废旧电池、荧光灯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支持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粮棉主产区秸秆综合利用。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
  推动海水淡化技术创新。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生产、集成、检验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海水淡化产业基地。示范推广膜法、热法和耦合法海水淡化技术以及电水联产海水淡化模式,完善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部件及系统集成技术。
  (四)创新发展模式,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规模和效益快速增长。积极探索节能量交易等市场化节能机制。
  扩大环保服务产业。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烟气脱硫脱硝、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价、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
  培育再制造服务产业。支持专业化公司利用表面修复、激光等技术为工矿企业设备的高值易损部件提供个性化再制造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构建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
  三、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
  (一)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推动企业实施锅炉(窑炉)和换热设备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全面推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交通运输节能、绿色照明、流通零售领域节能等节能重点工程,提高传统行业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加快节能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开展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降低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服务器、大型计算机冷却耗能。
  (二)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开展多污染物协同防治,督促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加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炼油行业加快工艺技术改造,提高油品标准,限期淘汰黄标车、老旧汽车。启动实施安全饮水、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海洋保护等清洁水行动,加快重点流域、清水廊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推动重点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以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为重点,选择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企业采用源头减量、减毒、减排以及过程控制等先进成熟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汞污染削减、铅污染削减、高毒农药替代工程。
  (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园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各类园区建设废物交换利用、能量分质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实现园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效组合和循环链接,打造园区的“升级版”。推动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提高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基本实现“零排放”。
  (四)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到201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2亿立方米/日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提升城镇绿地功能,降减热岛效应。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五)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2015年,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亿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建筑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超过20%;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实行供热按户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供热管网改造2万公里;在各级机关和教科文卫系统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2000家,完成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带动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投资和相关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动建筑工业化。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扩大新能源产业国内市场需求。
  四、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需求
  (一)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消费。继续实施并研究调整节能产品惠民政策,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推动超高效节能产品市场消费。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采取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研究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模式,推动节能产品的应用。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物流车补贴试点。到2015年,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提高15%以上,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二)拉动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研究扩大环保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完善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推广油烟净化器、汽车尾气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家庭厨余垃圾处理器、浓缩洗衣粉等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放开液化石油气(LPG)市场管控,扩大农村居民使用量。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近期重点推广再制造发动机、电动机等。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三)推进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完善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政府普通公务用车要优先采购1.8升(含)以下燃油经济性达到要求的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研究对硒鼓、墨盒、再生纸等再生产品以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措施。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能源、水等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抓紧研究制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五、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竞争力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节能环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建设的节能环保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在骨干企业布局。发展一批由骨干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支持区域节能环保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的作用,加大节能环保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加快突破能源高效和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二氧化碳热泵、低品位余热利用、供热锅炉模块化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瞄准未来技术发展制高点,提前部署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装备。
  (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选择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区,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生产制造和推广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出台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筛选一批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环保装备设备,扩大推广应用。
  (四)推动国际合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节能环保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千人计划”和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加快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培养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工程技术等高端人才。
  六、强化约束激励,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一)健全法规标准。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逐步提高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照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扩大监控污染物范围,强化总量控制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控制,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催生促进作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完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推动加快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法,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管理办法。严格节能环保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节能环保标准、认证标识、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评估体系和技术服务平台。
  (二)强化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健全节能减排预警机制,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考核,建立健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落实奖惩措施,实行问责制。完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挥能评对控制能耗总量和增量的重要作用。落实万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加大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评价考核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形成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倒逼机制。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投入,继续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大对节能环保重大工程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的投入力度,解决突出问题。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积极有序发展。
  (四)拓展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现有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支持绿色信贷和金融创新,建立绿色银行评级制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担保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选择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稳步发展碳汇交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
  (五)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加快制定实施鼓励余热余压余能发电及背压热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改进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提高收缴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推行市场化机制。建立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明确实施时限。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城市综合试点。研究制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采取政府建网、企业建厂等方式,鼓励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排污权交易初始价格和交易价格政策。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七)支持节能环保产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各类环保工程、服务项目。结合受援国需要和我国援助能力,加大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对外援助力度,支持开展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合作。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国际节能环保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等,充分利用相关平台进行交流推介,开展国际合作,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产业,丰富外商投资方式,拓宽外商投资渠道,不断完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继续支持引进先进的节能环保核心关键技术和设备。国家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开展生态文明先行先试。在做好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的同时,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稳步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范围,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选择部分城市为平台,整合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围绕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挖掘内需潜力,系统推进节能减排,带动经济转型升级,为跨区域、跨流域节能减排探索积累经验。通过先行先试,带动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工程投资和绿色消费,全面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发挥典型带动和辐射效应,形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的综合能力。
  (九)加强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宣传先进事例,曝光反面典型,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尽快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8月1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研究院:

为做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研修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我委组织制订了《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或中国中医研究院应要求研修人员根据此培训大纲重新修改、调整自己的研修计划,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附软盘)(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邮编: 100026)。

联系人:周景玉 电 话:010—65914969

传 真:010—65930673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9号)精神,对具有扎实专业基础、较高临床水平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临床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提高其中医临床诊疗水平,使之成长为新一代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特制定俨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培训大纲》。

一、培养目标

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 旨在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中医临床工作者,通过研修,使之尽快成长为热爱中医药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且医德高尚、理论功底深厚、医术精湛以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二、培训内容’

(一)理论学习

在研修期内,安排一定时间的理论学习,学习中医典籍,阅读临床各专科古代重要医籍及现代学术专著,领悟和发掘中医理论精华。

1. 医籍学习

精读四门典籍,泛读六部以上与本专科相关的医籍及其它医籍。

(1)精读典籍

《黄帝内经》(《素问》、《灵枢》)、《伤寒论》(张仲景)、《金匮要略》(张仲景)、《温病条辨》(吴瑭)、《温热经纬》(王士雄)。

(2)专科医籍

内科:《脾胃论》(李杲)、《景岳全书》(杂症篇)(张介宾)、《丹溪心法》(朱震亨)、《医学心悟》(程钟龄)、《医宗金鉴》(内科部分)(吴谦等)、《笔花医镜》(江笔花)、《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临床中医内科学》(王永炎)、《现代名中医医案精华》(董建华)。

外科:《外科正宗》(陈实功)、《外科证治全生集》(王洪绪)、《疡科心得集》(高锦庭)、《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吴谦等)、《中医外科学》(朱仁康)。

妇科:《傅青主女科》(傅山)、《女科证治准绳》(王肯堂)、《景岳全书·妇人规》(张介宾)、《妇人大全良方》(陈自明)、《济阴纲目》(武之望)。

儿科:《小儿药证直诀》(钱乙)、《小儿病源方论》(陈文中)、《儿科痘疹方论》(陈文中)、《活幼心书》(曾士荣)、《幼科发挥》(万全)《幼幼集成》(陈飞霞)、《中医药学高级丛书·中医儿科学》(汪受传)。

针灸科:《针灸甲乙经》(皇甫谧)、《针灸聚英》(高武)、《针灸大成》(杨继洲)。

骨伤科:《中医骨伤科古医籍选》(孙树椿、阙再忠)。

眼科:《秘传眼科龙木论》、《银海精微》、《审视瑶函》(傅仁宇)、《目经大成》(黄庭镜)、《眼科金镜》(刘耀先)、《证治准绳》(眼科部分)(王肯堂)、《中医眼科全书》(唐由之)。

耳鼻喉科:《外科正宗》(耳鼻喉部分)(陈实功)、《医宗金鉴》(耳鼻喉部分)(吴谦等)、《景岳全书》(耳鼻喉部分)(张介宾)、《中医耳鼻咽喉口腔科学》(王永钦)。

(3)推荐书目

《素问集注》(张隐罨)、《素问注释汇粹》(程士德)、《灵枢经注证发微》(马莳)、《灵枢经白话解》(陈璧琉、郑卓人)、《伤寒来苏集》(柯琴)、《伤寒论条析》(李荫岚)、《金匮要略心典》(尤在泾)、《金匮要略释义》(黄树曾)、《难经》、《古今医案按》(俞震)、《本草备要》(汪昂)、《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吴谦等)、《景岳全书》(张介宾)、《素问玄机原病式》(刘完素)、《脾胃论》(李杲)、《儒门事亲》(张从正)、《丹溪心法》(朱震亨)、《医贯》(赵养葵)、《理虚元鉴》(汪绮石)、《西溪书屋夜话录》(王旭高)、《石室秘录》(陈士铎)、《杂病源流犀烛》(沈金鳌)、《类证治裁》(林佩琴)、·《医林改错》(王清任)、《血证论》(唐宗海)、《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等。

2.专题讲座

各地区根据本培训大纲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培养对象应积极参加学习。

(1)“中医经典理论”讲座

(2)“名医成才之路”讲座

(3)文、史、哲专题讲座

(4)各专科专题讲座

(二)医疗实践

强化中医临床实践,结合现岗位工作,开展临床研究切实提高临床疗效。

1. 日常医疗

在研修期间必须充分保证本专科临床实践的时间。临床实践的岗位以本单位为主,还应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局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进行实践培训。

2. 跟师学习

博采众长,参师指导。可以跟一位名师重点学习,也可以接受多名名家指导。学习领悟导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精华,力口以整理提高, 以期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与提高。

3.继续教育

在研修期间要参力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掌握本学科学术进展动态。

  在研修期间要举办(或参与)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作为主讲人(或主讲人之一),讲授一定的课程。

4.临床科研

研修人员按照本人确定的研修内容及方向,针对临床上确有心得的病证、疗法,选择临床研究课题,完成一项科学、严谨的,具有中医特色、符合现代临床科研设计规范的研究方案,也可做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

三、培训方法

(一)理论学习

1. 系统自学典籍,写出读书心得笔记。

2.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古典医籍指导临床实践的学术论文,其中,三年研修期间,需有一篇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

(二)临床培训

1.以研修人员本人在临床实践中学习提高为主。临床工作应包括门诊、病房及会诊,可根据研修内容确定时间安排。

2.在临床实践中,要结合理论学习和临床研究,写出心得笔记。完成规定的完整临床医案,要体现理法方药、辨证论治, 并有病证分析。

3.公开发表反映本人中医诊疗水平的论文或专著1篇(部)以上。

4.跟师学习可通过多种形式,可以随当地名医学习,也可以跨地区跟师学习,提倡省际间学术交流。可随师门诊、查房、会诊、拜师请教等。

四、考核

对研修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实施。结业考核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一)年度考核

研修人员自进入研修期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中断学习。中断3个月以上或无故脱离本专业临床实践3个月以上者,终止其研修。

  每个研修年度最后1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依据研修人员个人的《研修申请书》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考核研修的阶段性效果。主要考核研修进度及读书、临床实践、跟师学习等情况。年度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年度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二)结业考核

3年研修期满进行结业考试、考核。结业考试、考核采取积分制,总积分250分,及格线为200分,达不到及格线或考试分数低于75分的培养对象不能结业。250分中,平时考核占l00分; 现代中医临床科研设计方案,或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占20分;结业论文答辩考评占30分;《黄帝内经》(《素问》、《灵枢》)、《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名著(《温病条辨》、《温热经纬》)四门典籍的理论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考试占100分。

1. 平时考核

内容有医德医风(有无表扬、感谢,医疗事故、投诉)、理论水平、诊疗水平、临床疗效、社会评价,结合《研修申请书》内容和培训大纲,考核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的具体研修指标和要求的完成情况。

2.临床实践考核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其研修期间坚持临床实践的时间。3年内临床实践不得少于480个工作日。其中,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的临床实践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级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临床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3.继续教育考核

在研修期间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习,不少于90学时。研修期间举办(或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作为主讲人之一,讲授6学时的课程。

4.医疗水平考核

积极参加医院门诊或病房工作,参加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开展临床研究,进行创造性临床实践。提高临床疗效,提高解决本学科危急重症及疑难病症的临床能力,提高服务总量,扩大服务半径,在社会上有较大知名度。

5.科研能力考核

考核中医临床科研能力。逐步形成中医临床科研思维方式,掌握中医临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完成一项现代临床科研设计方案,或小样本临床疗效观察报告,或临证验案组合分析研究报告。

6.结业论文考核

(1)要体现作者具有扎实的古代医学典籍知识水平;

(2)要体现作者掌握本专题近年来的研究进展与发展趋势;

(3)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要求有创新性。

7.经典理论研修和临床实际应用考试。

五、结业

结业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准予结业并颁发“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