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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1:0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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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突出发展主题,着力争先创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市政府围绕经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分解细化,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激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推进工作、抓好落实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汇总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二大类,目标设置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围绕提高投资强度,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强化品牌意识等内容,相对集中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应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组成。

(二)部门(地区)目标: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的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地区)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五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分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部门(地区)目标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地区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各部门、各地区要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按时向市目标办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市目标办定期分片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督促,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重点项目目标月报制度,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季报制度、部门(地区)目标半年报制度等。全市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办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评比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和地区。

第十二条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并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市目标办组织抽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全市目标管理基本奖。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设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5个奖项。

(一)开拓争先奖授予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奖励名额为3名;

(二)组织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名额为15名;

(三)支持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设置的重点目标,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奖励名额为5名;

(四)优秀项目奖授予列入当年重点项目目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竣工项目,奖励名额为10名;

(五)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授予完成情况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奖励名额为3名。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工作实行“两个提前”、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行“两个提前”。

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目标办提供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

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单位年度指标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凡经审核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不能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二)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各奖项候选对象推荐产生阶段。各奖项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向市目标办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辖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供申报材料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无记名测评。分别按得票多少,推荐出5个开拓争先奖候选单位、20个组织服务奖候选单位、8个支持服务奖候选单位、15个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4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参加第二阶段考评。

第二阶段为对各候选对象综合测评阶段。由市目标办组织辖市、区政府负责人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听取各候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并对相关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分别组织各位副市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辖市、区政府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其中:完成目标任务得实绩分100分,副市长考核30分,领导小组考核30分,辖市、区测评40分。

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市目标办汇总考核测评结果,各候选对象最后得分取整数。按照得分高低和规定名额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分为四类,分别是目标管理基本奖、目标管理考核奖、目标管理先进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

目标管理基本奖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均5000元/年,分阶段于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发放。

目标管理考核奖奖给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市属责任部门在职人员,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目标管理考核奖应根据当年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浮动,在每年度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确定的基数和在职人员数发放。

目标管理优秀奖奖给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5万元,其中20%奖给党政一把手;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0万元,其中30%奖给领导班子;获得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的责任单位每个项目奖2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可另外自筹发放奖金2万元,自筹发放部分由市目标办开具发放通知,不占用部门奖金控制指标。

目标管理特别奖奖给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辖市、区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开发区投资强度按该开发区成立以来每亩开发面积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累计完成投资增加数考核,每增加20万元,奖励5000元;开发区产出密度按当年每亩开发面积内完成的业务总收入比上年增加数考核,每增加30万元,奖励5000元;科技投入按当年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新兴产业按当年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服务业按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考核,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品牌建设按当年新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考核,每新增1个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每新增1个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5000元。另外,对引进外资大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目标管理特别奖,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帐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实际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实际到帐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发生“一票否决”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七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市人事局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名义开展的各专项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已纳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各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部门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辖市、区(7个):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

政府部门(45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计委(信息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信访局、人防办、外事办、法制办、台办、侨办、体改办、行政审批中心、供销社、地震局。

国家或省属在常部门(17个):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检局、海关、药品监督局、安全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盐务局、海事处、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将贪污赃款用于"扶贫"等用途的认定

商奇


  【案例】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上报该村小麦种植亩数并申领国家粮食补助款的职务便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非法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5万元。在领取了5万元补助款后,李某将其中3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将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及家庭的日常开销。由于李某所在村有四位孤寡老人,生活较为困难,李某将剩余的1万元赃款以“扶贫”款的形式分发给了这四位老人,每人2500元。后经调查,这四人均不知所得到的2500元系李某贪污所得。

  【争议】在认定李某涉嫌贪污的数额时,办案人员存在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5万元补助款拿到手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了孤寡老人,自己并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不符合贪污罪这一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另外,李某的行为客观上也是在帮助该村解决实际困难,是在履行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责,是可以理解的。李某分发给四位孤寡老人的1万元应当在5万元中扣除,其涉嫌贪污的数额为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李某获得5万元补助款后如何处理,都是在其已经非法占有了这一款项之后的“再处理”,并不影响其贪污既遂,无论李某将该款项用于“扶贫”还是其他用途,其涉嫌贪污的数额都应当是5万元。

  【笔者意见】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在查办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案件时,常常有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其贪污所得赃款用于“扶贫”等所谓公益事业,或者用于公务开销等消费。这些消费是否应当在其贪污赃款中予以扣除呢?笔者认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将贪污所得赃款用于何种用途,都不能影响其贪污既遂,数额应一概予以认定。理由有如下四点:

  1、贪污犯罪等结果犯,应当以其第一次实际占有之时即达到既遂。根据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标准,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达到了犯罪既遂。这里的“占有”应当是指客观上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单位控制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一旦行为人将公共财物的控制权转移,就构成了贪污罪,而不论其在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将公共财物自我消费还是用于其他用途。这些用途都是行为人贪污后的后续行为,不应改变贪污的性质,也不应与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评价。

  2、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导致罪责认定的矛盾。贪污犯罪是一种结果犯,犯罪嫌疑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即是贪污数额。如果认定在贪污数额中有一部分是“扶贫”款,应于扣除。那么如何证明剩余赃款不会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接下来的“扶贫”呢?这将直接导致罪责认定陷入逻辑困境。如上第一种意见,李某用于家庭消费的1万元可以认定为贪污数额,那扣除分给四位老人的1万元后,怎么证明其存入账户的3万元不会被李某接下来分给其他需要扶贫的人呢?如果李某真的意图将这3万元分给村里其他困难家庭,是不是这3万元也应当扣除呢?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假设李某在案件审判时作出这样的供述,无疑将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大被动。

  3、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由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在侦查中对言辞证据的依赖性比较高,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案件的侦查意义重大。这种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的做法,事实上将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频繁翻供,意图用“合理”用途掩盖其贪污意图,严重的妨碍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4、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造成放纵甚至鼓励犯罪的严重后果。如果将“扶贫”等用途的赃款予以扣除,无疑使犯罪嫌疑人认为,即使贪污了公共财物,如果事发后将这些款物用于看似“合理”的用途,这部分就不会被追究。在这种心理预期的支配下,行为人可以放心的进行贪污犯罪活动,一旦听到案发的风吹草动,只要制造已将贪污所得赃款用于了“合理”用途的假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无异于为贪污犯罪分子预留了一个脱罪空间,助长了其犯罪动机。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烟发〔200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坚持以实际贡献为依据,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中央、省属、外地驻烟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持《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也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项分为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烟台市杰出人才奖和烟台市优秀人才奖。
第七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0名。
第八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每人奖励50万元,烟台市杰出人才奖每人奖励5万元,烟台市优秀人才奖每人奖励3万元。
第九条 评选中,无符合条件者,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政治合格,品行端正,作风严谨,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特别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或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最高奖。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创造性的成就或卓越业绩,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烟台市杰出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大成就或杰出业绩,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奖的评选条件为下列之一:
(一)以首位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山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之一。
(二)在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做出重要成就或突出业绩,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评选烟台市优秀人才,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以在烟台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奖励或获奖成果为主。
第十五条 成立烟台市优秀人才评选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烟台市优秀人才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本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
(二)推荐: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关系,由同级党政逐级推荐人选;
(三)审查:评选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四)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考察人选;
(五)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
(六)审定:评选委员会拟定人选名单,经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人选;
(七)公示:将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10天。公示后,空缺数额,不予递补;
(八)表彰: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评选委员会查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