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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7:2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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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3)57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泰州年鉴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鉴工作,发挥《泰州年鉴》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资政、存史、教化和信息传播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年鉴》是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主持,市史志档案办公室承编的地方综合性、资料性地情工具书。
第三条 泰州年鉴编纂应强调精品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存真求实、质量第一的方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如实记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新成就、新经验、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体现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驻泰单位以及市重点企业,应将年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按照年鉴组稿计划,为《泰州年鉴》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文字材料并提供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大工程项目及重要科研成果的图片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体系

第五条 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是年鉴工作的决策机构。编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总结、部署年鉴工作。
第六条 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听取年鉴工作情况汇报,制定年鉴工作制度和规划;
㈡研究、解决年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㈢审定《泰州年鉴》送印稿;
㈣确定年鉴工作奖惩事宜。
第七条 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负责年鉴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实施《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和发行工作;
㈡按照年鉴的体例对市(县)、区以及市直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初稿和图表进行科学编纂;
㈢对年鉴撰稿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㈣对年鉴工作的奖惩事宜提出建议。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直各部门负责年鉴组稿工作,审定上报年鉴材料。
第九条 市统计部门负责核实《泰州年鉴》的统计数据。
第十条 市保密部门依法对《泰州年鉴》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泰州年鉴的体例

第十一条 《泰州年鉴》基本结构分栏目、分目、副分目、条目4个层次,以条目为记述实体。一般设特载、专文、大事记、百科、附录等部类。百科部分包括泰州概貌、党政群团、政法、军事、外事侨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水利、工业、信息化建设、建筑业、交通、邮政、电力、国内经济贸易、对外经济贸易、私营个体经济、口岸管理、开发区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社科、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生活、市(县)和区概貌、人物、统计资料等。
第十二条 除特载、统计资料等以外,《泰州年鉴》采用记叙文或说明文文体,文字应简朴平实、文约事丰。
第十三条 百科部类栏目是泰州年鉴的主体,其表现形式为条目,分综合性条目和单项性条目两大类。条目要素应当齐全,字数一般控制在300—1000之间。
第十四条 《泰州年鉴》“特载”栏目收录当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泰州重要活动的报道及对本地具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文献。
第十五条 “大事记”栏目收录全市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第十六条 “人物”栏目要体现褒奖、嘉言、懿行的作用,入鉴人物要严格筛选,收取具有时代楷模作用的劳动模范、新闻人物(其他为地方各项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在百科部类的条目中反映)和去世的有影响的各界名人、学者。
第十七条 “二次文献”(题录、书目、文摘等)应具有情报、参考、借鉴作用。

第四章 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与发行

第十八条 编辑出版《泰州年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涉外、涉密、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年鉴资料,应按规定送审、报批。
第十九条 《泰州年鉴》的编纂、出版周期为1年,实行一年一鉴。
年初下发当年卷年鉴组稿通知,市(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在3月底前向泰州年鉴编辑部报送材料。
第二十条 供稿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年鉴撰稿人,提供的稿件要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泰州年鉴编辑部。稿件签署撰稿人姓名,条目署名不超过3人;超过3人的,署单位名称。
第二十一条 《泰州年鉴》由出版社公开出版,面向国内外发行,版权归年鉴编纂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泰州年鉴》在本市的发行,应参照党报、党刊发行办法。市(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发行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发行工作由各部门(单位)落实,所属单位均应订阅。
第二十三条 市史志档案办要努力拓宽《泰州年鉴》的发行渠道,市各涉外机构或驻外办事处都有履行在海内外发行《泰州年鉴》的义务。鼓励自费订购《泰州年鉴》。

第五章 年鉴编纂出版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年鉴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泰州年鉴编纂出版基金,由市史志档案办公室负责管理。
年鉴编纂出版费用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着年鉴事业发展有所增长。
《泰州年鉴》可向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经济实体征集刊登自身形象的宣传照片和广告,并收取制作服务费用。
《泰州年鉴》接受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年鉴事业捐款。
第二十五条 泰州年鉴编纂出版基金主要用于:
㈠年鉴印刷、出版费支出;
㈡年鉴稿酬、校对费、编纂费、发行费及其他劳务支出;
㈢年鉴工作奖励支出;
㈣年鉴学术交流活动支出;
㈤改善年鉴工作现代化办公条件支出。
第二十六条 编纂出版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应定期向泰州年鉴编纂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年鉴稿酬付酬制度,稿酬参照国家出版部门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应定期开展优秀条目评选活动,对优秀条目撰写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年鉴组稿计划完成撰稿、组稿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4月16日,国家旅游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施行了《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业也积极采取了许多切合实际并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为长期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给旅游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巩固各类旅游经营单位防控工作的成果,做好“非典”过后旅游业恢复发展及振兴期间的健康安全保障工作,并将旅游健康安全工作作为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抓好,促进我国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又根据施行情况和各地摸索总结出来的新鲜经验,作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现予发布施行。
  请转发和督导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各类旅游企业,作为长期保障旅游健康安全的工作认真施行。
  特此通知。

附:《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由旅游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把健康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去。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能够按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实施。
  二、旅游企业内部办公场所、所有接待游客场所及各种从事旅游服务的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本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游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要求员工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
  四、要求旅游企业所有接触旅游者的工作人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指:熟知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传染性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疾病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传染性疾病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指:能够对传染性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疾病的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游企业应将防控工作作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重点,要根据自身特点,分别做好工作:
  (一) 旅行社:
  1、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旅游区(点)、旅游车船和餐饮、购物、娱乐等场所,事先要进行调查,严格考察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2、对旅游团队档案严格管理。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旅行社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卫生防疫部门。
  (二)饭店:
  1、做好通风工作。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严格消毒。
  2、做好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前台、客房、餐饮场所、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物品(洗衣袋、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进行重点消毒。
  3、分区入住。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强通风、消毒和其他防控措施。
  (三)旅游区(点):
  根据本旅游区(点)的实际情况控制游客流量,避免人流在某一时段和空间内过于集中。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应布局合理、顺畅、安全、卫生,避免游客密度过大并便于疏散。
  (四)各类旅游企业应积极因地制宜,创造其他有效防控措施。
  六、建立严格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旅游企业应及时了解游客和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向本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

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

 (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

 (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作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计委。省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 (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跟踪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二)对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协调;

 (三)组织省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

 (四)指导省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 (五)向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意见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 (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

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 (五)对主管的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省重点项目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协调。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行业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该领导名单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金控股的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重点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超限建筑抗震设防、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人防、审计、档案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厦门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报备工作,有关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省重点办备案。省重点办应会同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

  第十六条 省重点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征用土地、林地;项目建设必须厉行节约用地,大力保护环境和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省重点项目施工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应切实维护项目所在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

  第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第二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办对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有自筹资金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确保项目的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地。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交付土地,保证项目的施工需要。

  第二十五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职能积极主动地指导、支持本行业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做好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省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严禁任意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 省、市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职责,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有关事项,简化各项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省重点项目创造优良的建设软环境;省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要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电力、供水、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具。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供应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每年对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计划完成差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将给予处理处分:

  (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该重点项目或该重点项目所在行业前期工作补助经费;

  (三)暂停该项目下一年度列为省重点项目,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追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行政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实施的工作业绩,由省重点办通报省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立功竞赛制度,对在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厂商、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新闻等单位和个人,由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重点建设功臣”称号,并由省总工会授予省“五一奖章”。

  对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组织管理好并已经竣工验收投产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重点建设优胜项目”称号,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一次性奖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表彰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制定,表彰具体工作由省重点办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登记报备制度。每年底对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誉情况进行登记报备,登记按信誉好差分甲、乙、丙三等,其中信誉好的甲等单位和信誉差的丙等单位在省级报刊上一并予以公布。登记为丙等的单位,自登报次日起一年内参加其它省重点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列为信誉不良情况处理。具体登记报备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经稽察或审计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共设施项目中使用或主要使用省级、设区市级财政性资金(含省、设区市财政融资资金)建设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经研究视同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和奖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