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09〕6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12月14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
水库移民口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13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等有关事项的函》(发改能源〔2009〕2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岩滩水电站水库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
第三条 移民口粮补助是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计列移民口粮补助的淹征耕地面积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为计算依据,不与人口直接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批复审定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长期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采取现金直补的原则。
(五)坚持与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移民口粮补助范围为岩滩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原确定享受口粮补助的库区专项征地区、受水库蓄水影响无排涝工程措施的内涝区、坝区永久占地区的村民小组。
第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本村民小组的移民(含现役义务兵、临时合同工、在校学生、已兑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待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
下列人口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
(一)已由政府组织跨县外迁安置的库区移民;
(二)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以及双职工子女、在部队服役已提干的;
(三)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的;
(四)干部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期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居住的;
(五)出嫁或入赘到库外已不属于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库区外人员(婚嫁除外)将户口迁入该村民小组居住的人口;
(七)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收留的其他人员;
(八)原库区移民在厂、场、站安置的,因企业破产、倒闭或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的职工现仍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其他不能列入移民口粮补助对象的人员。
第三章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与补助费计算
第八条 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数量以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计列的淹征耕地面积中扣除外迁至黎塘园艺场移民以及三合口、星星农场移民职工及随迁家属所占的淹征耕地面积后,由剩余的淹征耕地面积和测算最低口粮补助增列的耕地当量面积(以下简称“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组成,实行总量控制。库坝区移民口粮补助耕地总面积为62574.44亩(水田28157.92亩,旱地34416.52亩),其中大化县36732.6亩(水田15957.05亩,旱地20775.55亩), 巴马县6992.67亩(水田4533.1亩,旱地2459.57亩),东兰县18217.72亩(水田7076.32亩,旱地11141.4亩),南丹县348.85亩(水田148.85亩,旱地200亩),天峨县282.6亩(水田142.6亩,旱地140亩)。
第九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等于移民口粮补助耕地面积乘以耕地补助标准。
第十条 本次耕地补助标准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规定的耕地年均亩产值减去中间物质消耗(生产成本)计算。移民口粮补助标准为:水田1036元/亩•年,旱地1014元/亩•年。
第十一条 今后随着自治区发布耕地年均亩产值的调整,耕地补助标准和年口粮补助费也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移民口粮补助费分解程序及兑现办法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村民小组淹征耕地面积和耕地补助标准,核定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并以文件形式逐级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移民口粮补助费定额,制定本村民小组口粮补助分配方案,足额分配落实到户到人。
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以移民为主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享受移民口粮补助范围和对象为基础。
村民小组组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位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通过后,填好《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在本村民小组居住地公示7天,各移民户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移民签字确认后的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口粮补助方案实施后,如需要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且必须按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方案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县财政局备案,作为移民口粮补助费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移民口粮补助时间从2009年11月起执行,原按生产安置人口计列的移民口粮补助方式自行终止。2009年11月、12月移民口粮补助费一次性发放;2010年起按季度发放,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移民口粮补助费兑现到移民户。
第十六条 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村民小组移民口粮补助分配方案和《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口粮补助费落实到户花名册》,做好资金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落实资金到位。本着方便移民、手续简便、优质安全的原则,资金到位后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按照移民口粮补助清册,将移民口粮补助费直接汇入移民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移民口粮补助费的管理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责令其返还违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外,有关部门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二)截留、挪用、贪污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移民口粮补助资金;
(四)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口粮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移民口粮补助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