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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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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19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一〔2012〕1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遏制矿山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电监会等9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很多年前,冯象的一本《木腿正义》让我初识了法律与文学的联袂。而后得知,法律与文学实质为一场起源于美国的运动,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怀特出版了一本教科书《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经过30年的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以及有关文学的法律等四个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分支领域。

法律与文学都关心和记录人类共同体对于普适性问题的思考,如爱情、婚姻、财富和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法律和文学都发挥着对社会个体的指引功能,但是它们的方式却不同。法律以理性主义的立场,将这些社会共同体——起码立法者是如此宣称的——的愿望、祈求予以抽象和概括,以公共的名义要求每个人遵守,遵循的是传统的演绎逻辑。文学则以个体情感在具体社会情境中的遭遇与变故为叙述结构,每一位当下的读者,通过对于文学人物的角色拟入和情境移入,共同感受、感知、感悟人类的共同命运。如何指引了这位读者的生活行动,则完全是自我归纳的结果。社会个体的行为追求或者追求正义的标准置于在了更强的主体意识和道德情感之下。通过文学的法律思考,它还原了规范化、抽象化、模块化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知识所对应的丰富的社会情境素材,成为了对法律的历史和社会面进行强化和探索认知的一个载体。由于读者进行文学想象的当下情境不同,即便这种新的认知或者判断显得极为个体和分散,但是该作品对人类主题以及法律的思考在这个层面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公共沟通。


法治的生命之维:

司法中不能承受之轻

米兰·昆德拉的小说《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改编的电影叫《布拉格之恋》)序言中写到:最沉重的负担压迫着我们,让我们屈服于它,把我们压倒在地上。但在历代的爱情诗中,女人总渴望承受一个男性身体的重量。于是,最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成了最强盛的生命力的影像。负担越重,我们的生命越贴近大地,它就越真切实在。相反,当负担完全缺失,人就会变得比空气还轻,就会飘起来,就会远离大地和地上的生命,人也就只是一个半真的存在,其运动也会变得自由而没有意义。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指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司法的过程既是法官职业群体将抽象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事件并得出权威结论的职业化过程,又是一块法官与当事人、抽象法律与具体观念进行话语与意义交流的公共领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构成了法治的主要面相。

如此说来,司法的分量很重,也应该为一个法治的社会所倚重和相信。但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接待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口口声声述说着案件承办法官甚至法院的种种不是,最后又言之凿凿地要求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经常听到一线法官的种种抱怨。当然,日渐增多的法官腐败甚至枉法裁判更让我们无地自容。当司法者已经不能或者不愿意籍由法律去伸张自己的权威和公正,社会的主体已经不是按照某一预先形成的共识和标准参与、评价司法,一个不能很好地依法办案的法官,一个美丽建筑背景下却任由非法律因素充斥期间无序博弈的法院,对于我们有怎样的意义呢?

我并不想推脱一个司法职业人的直面和担当。恰恰相反,我是希冀以一个共同体的名义,理顺这缺席退场的价值错位,结束这轻如鸿毛的目标游离。因为司法是一个主张正义实践过程,也必须经历自己的成长历程。而其中的关键,就是司法对于社会的可接近以及与民众的内在契合。群众和社会的诉求与关切始终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阶梯。我们如果不是在一系列的机制建设和结构优化中去接纳民情、归顺民意,那只能说明我们头脑简单智慧缺乏,或是暴露其中有浑水摸鱼的不良动机。正因为此,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成为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标直接指向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法治的生活之本:

法律在别处

“生活在别处”本身就是一个美丽的、充满生命活力的一道风景,法国诗人兰波以它作为诗句,写在巴黎大学的墙壁上。米兰·昆德拉以其作为小说书名。在《生活在别处》中,昆德拉以其独到的笔触,塑造出雅罗米尔这样一个形象,描绘了这个年轻诗人充满激情而又短暂的一生,表现了一个诗人艺术感觉的成长。作品所要表现和所要探究的是人的心灵所具有的激情,它的产生和它的结果。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在此基础上,吉林大学姚建宗教授早在十多年前断言,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识和观念,对法的宗教情怀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它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姚建宗教授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其实,宗教般的信仰虽然奠定了西方法治传统的根基,但是到了现代,西方深处法治的危机当中。这种危机与上述处于转型时代的中国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不再存在一个不证自明而理所当然的权威中心。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有一篇文章就以《法律在别处》为题,他其实道出了现代化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本质所在,即一种超越了本位和当下,使之合乎实践理性并具备权威的沟通过程。

如何进行培养信仰或者权威情感的实践呢?笔者无意于在宏大法治建设路径上探讨这个问题,而仅仅想说的是,当司法与社会的通道被打通,司法的结果必须具备社会可接受性和预见性。消除了走过场的实质性审判,排除了任意性的司法裁判方法,应该成为我们基本的诉讼原则,因为它们彰显着作为诉讼和法治主体的人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加强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响当当的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承诺和行动。


法治的人性之标:

法治,一座广阔的花园

《人:一座广阔的花园》是米兰·昆德拉早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本诗集。当时的捷克文坛,教条主义盛行,公式化的诗歌到处泛滥,人们难以听到不同的声音。昆德拉的诗却带有明显的超现实主义色彩和批判精神——在《法拉桑城儿童浪漫曲》中,他描述了一座美丽的城市,在这里,人人只许欢欣,不能忧伤。一只小狗,禁不住孤独,哀号了几声,便被投进了监狱。

2013年《南风窗》刊登了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的一篇文章《要“民主”,不要“坏民主”》,探讨了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他指出,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为了民主而民主,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其强加于某个社会,这个社会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处,反而会遭受民主体制的折磨。同时指出,以法治为导向的政治文化,恰恰是建立实质民主体制的条件。

同样的,法治也不是目标,而是保障个人权利、保护个性发展的社会机制。如果为了法治而法治,只会成为具文堆积的法制社会。并且至关重要的是,它令不自觉地将法治碎片化和庸俗化,特别是将本应作为主体的人降格为客体。

与要求服从的政治权力不同,真切的法治实践源自社会对于其中每个个体内心的照应和照料。通过法治,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在这个意义上,保障人权更应该成为转型社会中司法的珍贵品质,这样的品质应该与下面的一些精神相联:在巨大的社会言论和群体冲动下,保持职业者的不偏不倚;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保持孜孜不倦的追求和敬畏;面对浩繁的案卷和日复一日的劳作,始终抱有免于陷入某种习惯或者偏见的警惕。

在更为宏观的层面,法治也散出了新的精神意蕴。面向新的世纪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号召,并且庄严承诺,每个人享有人生出彩和成功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如果说生命构成了人的健康肌体,生活构筑了人的社会存在,那么张扬尊严的人性必须同时懂得尊重生命和尊崇生活。换言之,通过现代司法的法律或者文明法律引导的司法,亦是法治实践的简约概述,这也不过是再次证明了那个古老的法治基本公式: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从,二是被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但是,在米兰·昆德拉撮合的文学想象下,一场精致细腻并且无可复制的法治对话和对接却显得别有生趣。这也许惹人发笑,但又何妨呢?因为昆德拉同样很欣赏一句犹太谚语:人们一思索,上帝就发笑。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第58号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兵生

2007年3月26日


太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财政、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设节能建筑和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活动。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设计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九条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能耗,提高照明质量。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能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篇。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图纸。涉及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方案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的专项篇章。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大纲应当设立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理的专项篇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销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状况以及使用保护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装修、维护、改造建筑物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对建筑物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价。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