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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5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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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当前,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是:1、卫生许可证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也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2、卫生许可证对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方式、范围和有效期限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监督执法力度的提高;3、对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重视不够,忽视法律知识培训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4、卫生许可证发放后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现象时有发生。以上问题是造成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隐患,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予以解决。为此,我部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职能。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管理,关系到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全局工作,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本地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组织部署清理整顿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真抓实干,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把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狠抓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准,以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二、开展集中清理整顿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进行全面清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要清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对超过有效期限和因单位注册变更等原因致使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的要及时注销或者收回,并向社会公告有关卫生许可证废止情况。对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要重新审核发放情况,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要对持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条件(包括生产经营条件、人员卫生情况、食品卫生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内部卫生管理情况和索证制度执行情况等。凡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或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一律吊销卫生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立即收回卫生许可证,视整改情况重新核发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要一律责令改正或停业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继续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收回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核,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理一批向社会公告一批,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这项工作力争在明年3月底以前抓出明显实效。

  三、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工作。各地要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修订和完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程序,进一步细化各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卫生许可证的内容,明确标注具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应包括具体的产品种类名称、规格(散装、定型包装);具体的生产经营环节(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具体的销售方式(零售、批发、连锁经营等)等内容,以便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要加大食品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和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将培训及考核作为卫生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将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与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直接挂钩,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内容制订考试科目,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定比例的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企业将不发给卫生许可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上述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要选拔政治思想、工作作风、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较高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制止一切不合理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同时,从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措施方面,加强对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约束和管理,培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避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集中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推行执法监督责任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要定期集中对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落实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后,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制订经常性和突击性抽查计划,并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凡管理失查,监管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于2002年3月底前上报我部。我部将在2002年4月对部分省、区、市卫生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

  请各地将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法监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两年时间解决4000户左右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以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信息库,为购房家庭提供信息服务。
  3.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局发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房管局对提交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4.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5.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审计工作;
  (4)各辖区政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850 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将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全部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将2006年度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2010年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筹集力度,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的保障比例。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转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常州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三)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办理程序和申请受理日期届时另行公布。
  (四)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根据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近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目标,必须加快筹集6000套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其中,60%的房源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来筹集,40%的房源通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向市场收购要注意户型和价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集中建设要坚持在成熟社区周围、土地成本适中、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房源筹集的具体途径为:
  1.收购市场上价位较低的小户型新建商品房、面积和价格较为适中的二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2.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在成熟社区周围选择一批零星地块,集中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认真贯彻《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常政办发〔2007〕88号),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采用交缴异地建设费的方式,满足有关配建指标的要求。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提出各自的保障办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充分有效开发志愿者资源,根据中央有关建立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城乡社区和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推行志愿者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意义。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对普及文明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对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和市场服务的不足,彰显社会关怀,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意义。志愿者注册是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规范志愿服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志愿者注册工作的推进直接关系到志愿者服务水平的提高,志愿服务资源的优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11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了在城市社区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一些地区社区志愿者队伍已初具规模,志愿者服务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总体上,志愿者总量还不足、社会参与还不够广泛、地区间和领域间发展还不平衡,志愿者服务与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民政为民服务的新方式,作为更好地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基础作用的新手段,加快速度,拓宽范围,加大力度,切实抓好。

二、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的重要阵地。要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注册成为志愿者,稳步壮大志愿人员力量。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公示栏、网站等宣传阵地,及时发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广泛宣传志愿服务知识、技巧和志愿者服务实践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意识,动员社会各类人才尽己所能加入志愿者行列,投身志愿服务,不断扩大注册志愿者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城乡社区和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救助机构等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志愿者注册,负责志愿者招募、组织、联系,建立包括志愿者身份、专业、能力、服务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记录等信息在内的志愿者资源库。要加强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做好注册志愿者与相关志愿服务需求匹配,尊重志愿者意愿,发挥志愿者特长与能力,为志愿者充分体现才智创造条件。

三、加强培训和激励机制建设,促进志愿服务持续有效开展。培训和激励是提高志愿者服务水平的基本保证。要加强对志愿者注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志愿者注册工作的认识和相应的能力与水平。要加强注册志愿者培训。对已注册的志愿者,要进行志愿服务理念和内涵、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义务,风险和安全知识等基础培训;从事特殊领域志愿服务项目的,要进行相关志愿服务所需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要把注册志愿者的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要逐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星级志愿者认定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日常化和经常化,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要积极推广“时间银行”、“互助服务”等志愿者服务有效转换形式,使注册志愿者在自身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要尊重志愿者服务价值,采取多种措施,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在需要的情况下,要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贴。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志愿者队伍建设是国家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筹规划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多渠道筹集志愿者服务资金,妥善解决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所需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要建立志愿服务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信息统计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志愿者注册工作情况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