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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9: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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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下同)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属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营企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其档案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集中统一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合营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设立档案室,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统一管理本企业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材料。
第五条 合营企业聘请的档案专业人员应享受工程技术或档案专业人员待遇。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拟定本企业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临督、指导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以及图纸的更改、补充工作,参与对科研成果、基本建设、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等技术鉴定或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归档的科技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接收本企业各业务部门形成的档案,并对之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类、编目、登记及保管工作;
(四)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档案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
(五)承办档案材料鉴定和销毁档案的具体工作;
(六)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文件材料归档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文件归档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计划、统计、生产技术、劳动工资、经营销售、物资采购、财务(会计)、产品、基建、设备、培训、公关、保安以及党、工、团组织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样、图表、计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缩微胶片、盘带等。
第八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基建、科研全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列入经办人员的职责范围。凡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整理立卷,经有关领导审阅签名,
按规定向企业档案部门移交,任何个人和部门都不得分散保存,因生产需要留用的,可复制一份,原件由企业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条 凡引进技术、设备开箱,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新产品开发鉴定,必须有企业档案部门派人参加。档案资料应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出国考察、培训带回的文件、资料均应交由档案室保存。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于翌年上半年整理立卷。其中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技术(工程)项目试制、投产、竣工后三个月内,经企业有关领导审定后,向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凡档案的文件材料,书写材料统一使用炭素墨水或蓝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纸质优良、文件和图纸规格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档案的借阅利用、保管、鉴定、统计、保密、图纸修改、补充以及库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使编制分类方案、系统整理时有所依据。
第十三条 凡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分类清楚、组卷正确、系统排列、标题明确,符合案卷质量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文件,企业档案室有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档案室应按规定做好档案鉴定工作,需要销毁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批准并报主管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应指定监销人。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室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虫、防尘等安全设施。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满、中途歇业或解散时,其档案应移交其主管机关保存。其中设备、基建方面的科技档案可随设备、房产移交其接管单位,但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我市在港、澳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7日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

第二章 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
第四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第三章 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
第六条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
第七条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
第九条 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
第十一条 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休养老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
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后的退休养老项目:
1.退休费;
2.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补助费;
3.医疗补助费;
4.死亡丧葬补助费;
5.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
上列退休养老费用,由社保公司直接支付或委托有关单位发给。具体给付标准和办法另定。
对于缴纳退休养老金年限比较短的职工,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发给。
第十五条 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由社保公司直接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的临时工,待业后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已实行养老保险的企业从事临时工,其前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并享受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核算,融通使用”的管理体制。
市、县社保公司对企业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实行“全额缴拨”的办法;市、县社保公司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余额上缴、差额下拨”的办法。
第十八条 社保公司筹集的退休养老保险金,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分别建帐、专款专用。年终全市滚存结余(不含周转金)扣除相当于支付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上交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退休养老保险金若不足以保障一个月退休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的,由市财政拨补。需
要调整比例的,由市社保公司向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公司的管理费用,由市社保公司按全市收缴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2%统一提取;在此额度内,每年编制经费预算,经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批准后执行。同安县社保公司的管理经费,由市社保公司在批准的总预算内,按人员编制和工作开展情况核定。
社保公司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收付及其经费收支应执行国家规定的预决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退休养老金及社保公司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和附加费,不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养老金的专户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退休养老金专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保公司有权稽核企业有关帐目报表、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应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应追回款项外,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保公司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健全会计、财务、统计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改组、出租、兼并、联营、破产、拍卖等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均由主管部门负责合理划转新的管理单位,并到社保公司办理保险关系划转手续。涉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相互转换的,市劳动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办法加以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由外商承包或外商合作生产,原职工的保险关系不变,即仍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等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干部,可比照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企业和经劳动部批准实行全国同行业退休费用统筹的企业固定职工,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9年6月30日
从“飞特族”反省后危机时代国企人力资源管理

张喜亮


  最近一个被称为“Freeter”的词语成为全球的焦点,国企人力资源管理开始受到冲击。
  “Freeter”译作汉语为“飞特族”。这是由英文free即“自由”和德文arbeiter即“工人”合并而成的词汇,这个构词法也表明了其全球化的特征,更反映了这个群体的价值观念。他们试图把生活和工作分开又融合,工作本身不是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追求更好的生活,他们把自由看得更加重要。那些刚刚走出校门的青年人,拒绝接受长期固定职业的工作,有些通过自己的特长做闲散的工作,有些甚至仍然在经济上对家庭还有暂时的依赖。
  在“干一行爱一行”思想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人们的眼里,他们是一群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胸无大志、思想颓废而垮掉了的一代,然而,事实上他们却多怀有社会理想。“飞特族”的基本特征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素质。“飞特族”的形成:有个人价值观的原因、有思想民主的原因,有科技进步的原因,有生产方式变革的原因,有其个人智慧的原因,或许还有经济全球化人口自由流动和经济危机中政府无力提供固定就业岗位的原因,等等。
  外国的“飞特族”大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服务型,如加油站或者超市以及快餐店的一些职位,要求不高,时间也不是全日制的;另一种则是创意型或者更高端的自主创业型,利用自己的特长来完成工作。据调查,中国的“飞特族”则多有比较强的工作能力,他们多从“穿梭”于公司之间起步,积累自主创业经验或增强竞业实力,他们自信谋得更好的职业或成就事业并非难事。如果说发达国家的“飞特族”是为了逃避生活的责任,中国的飞特族更多的是为追求自由、实现价值而“加油”和“充电”。
  就在两年前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一些企业都在绞尽脑汁地拒绝与毕业新生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今的“飞特族”开始拒签企业了。飞特一族的青年也是企业需要的人才,打造核心员工大队伍国企需要反省其力资源管理的理念。
  第一,要审视企业观。企业并非投资人赚钱的机器而应当是实现投资人、经营者和职工实现人生价值、担当社会使命的自主选择。
  第二,要审视工作观。工作的目的不仅是生存的需要,更是培养和展示才能、实现人生价值和幸福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要审视管理观。管理不是管理者的特权而应当是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应当以各尽所能、人尽其才为导向优化配置人力资源。
  第四,要审视制度观。劳动法律和劳动纪律只是保障工作秩序的底线,并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肯定职工的价值才能激发其工作的热情。
  第五,要审视效益观。无为而无不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加大劳动强度、过失惩罚甚至裁员相逼并不一定能够增效,尊重职工的权利、营造愉悦的氛围、关照人性物质和精神的需求,才是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企业效益之根本。
  我国特有的80后新生劳动力开始成为企业的中坚力量,“飞特族”给我们很多的启示,用科学发展观反思,用人本主义反省,后经济危机时代的国企将不再是外资等企业人才培训的基地,必将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力资源管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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