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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4:1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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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外先进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负责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认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都应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国际贸易需要的标准必须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 下列情形有相应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
(一)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的;
(二)列入省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
(三)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
(四)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为保留地方风味和特色的除外)。
对依照前款规定应当采用国际标准而没有采用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目录、计划,原则上不得批准引进和授予名牌产品称号。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使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二)执行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体系;
(六)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第八条 企业自查产品具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条件后,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作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文本及中文译本和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省标准化协会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三)法定检验机构年度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四)企业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出厂检验记录;
(五)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
第九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申请,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5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汉语拼音字母缩写(CR)和认可顺序号组成。
(××××) 51×× CR ×××
------ ---- -- ---
| | | |
| | | ---认可顺序号
| |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字母缩写
|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
第十一条 凡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列入国家实施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产品及相应标准目录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第十二条 企业决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应向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报表,办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手续。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
规定的,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企业可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编号由年代号,四川省行政区域代码号(51××),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和备案顺序号组成。
(××××) 51×× C ×××
------ ---- - ---
| | | |
| | | ---备案顺序号
| |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字母缩写
| -----------四川省行政区划代码号
-----------------年代号
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统一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计的标志图样。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时,图样必须准确并严格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图样比例放大或缩小。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基准颜色为蓝色,根据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颜色,衬底颜色应与采用国
际标准标志颜色有明显反差(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图样及各部分比例见附件)。
第十五条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试验方法修订后,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采用国际标准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国际标准要求时,应当自行停止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并报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
告。
第十九条 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伪造、冒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依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9月11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大连市部分县级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划归庄河市管辖。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政府令第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业经一九九○年十月六日第五十三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胡树俭

一九九○年十月九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为了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纠正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不文明、不卫生的陋习,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省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城区(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场、商店、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游览区、街道、广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烟头、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以下简称随地乱吐、乱扔、乱倒)。
二、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者,在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擦净痰迹、便迹或清除废弃物的同时,对乱吐乱扔者,处以二元罚款;对随地便溺者,处以五元罚款。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加处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倒垃圾必须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点中,清运垃圾必须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凡违反规定者,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并打扫干净外,每一簸箕罚款二元、每一架子车罚款二十元,拖拉机、汽车每车罚款五十至五百元,架子车、拖拉机和汽车并义务代运十车垃圾。
四、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乱吐、乱扔、乱倒行为的管理。对管理不善,造成室内外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给予黄牌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愈甚不改正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城管、环卫、市容卫生监督监察人员和佩戴统一标志的“门前三包”执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所有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相抵触的,按本通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