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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18: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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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1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一九九年七月九日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骡、驴、犬、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畜禽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畜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制度。屠宰畜禽必须在政府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定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但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除外。


  第六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符合《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充分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合理确定,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
日起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制作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具有畜禽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其中,国家确定实行自检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厂方自行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条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制发的检疫证明,并加盖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屠宰加工质量;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五)有害物质;
  (六)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和畜禽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结果必须真实、详细,并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二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证明。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一律作熟食制品加工原料。不得上市鲜销。


  第十三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必须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同时,还必须具有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不得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必须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六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


  第十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畜禽,有关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流通,也不得重复检疫检验、滥收费。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畜禽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时,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行政执法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畜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屠宰的畜禽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举报有功者以及其他在畜禽屠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化工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化学工业部《化工系统实施国家“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结合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四个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系统所有企业。

第二章 升级(定级)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一级企业和二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⒈ 已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的企业,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节能升级(定级)逐级进行,不得越级申请。
⒉ 主要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由其它部门归口管理的产品,必须达到归口部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能耗计算办法也应按照归口部门的有关规定。
⒊ 考核的主要产品(指能够代表企业水平并起主导作用的产品)的能耗量一般要占企业综合能耗的75%以上,但不得低于60%。
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化工企业,考核的主要产品的能耗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综合能耗的50%,万元产值能耗也必须达到化学工业部颁布的节能升级考核指标。
⒋ 按“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自检,评分应达到如下分数: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95分,
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90分,
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80分。
⒌ 已经获得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⒍ 从国外引进主要技术装备的企业,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其它能耗指标应比引进时的合同保证值低,方可申请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企业。
⒎ 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等节能法规或发生浪费能源等重大事故,并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上机关通报批评或处罚的企业,取消当年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条 综合性化学工业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指独立经济核算生产型企业),被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已达公司(总厂)所属二级厂(分厂)总数三分之二,其综合能耗原则上又占公司(总厂)综合能耗的75%以上的,该公司(总厂)整体可申请
定为国家节约能源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
第六条 凡年耗能折标准煤2000吨以下的化工企业可以不参加国家级节能管理升级(定级)。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化工企业(含部直属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化工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表”(见附件一)和“节能工作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二),并附一千字左右的文字说明,向上一级化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
厅(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化学工业部推荐。
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定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和计(经)委意见后,由部主管司(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推荐。
第十条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的检查工作由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具体组织,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进行。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应有二至三名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应有三名以上非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能源监督评审员参加。检查后应填写“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经检查合格的“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和“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审批,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化学工业部每年进行一次节能管理升级(定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每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计划、需要制定的考核指标及有关资料报送化学工业部有关专业司(
局),并抄送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三条 要做好节能升级与企业升级的衔接工作。原则上先节能升级后企业升级,条件成熟时可同时升级,企业升级已先于节能升级的要补行节能升级。
第十四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升级(定级)时考核的产品上年的实际消耗报化学工业部节能办公室。
第十五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企业提出复查申请(时间和表格与升级相同),由化学工业部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化学工业部重新公布,享受升级(定级)企业同等待遇。对复查不保合格的,取消其称号。不提出复查申请的企业,自行取消其称号及相应的
待遇。
第十六条 节能升级(定级)检查和复查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升级(定级)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荣获“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称号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荣获“国家节约能源一、二级企业”称号的,由化学工业部颁发证书。荣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约能源企业”称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凡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额进行考核,并提取节约奖。
对国家级节能企业的能耗定额应实行定比考核,一定三年不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提高节约奖比例。
第十九条 获得节能等级的企业可优先获得能源供应和优先安排节能专项贷款,并可发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工作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参与节能升级(定级)工作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化学工业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酌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节能升级(定级)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节能升级(定级)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88)化生字第29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一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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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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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耗能量(标煤) ┃ ┃计量等级┃ ┃申报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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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单 位┃实际单耗┃等级标准┃产品产量 ┃能耗比例% ┃
┃ ┣━━━━╋━━━━╋━━━━╋━━━━╋━━━━━╋━━━━━━┫
┃ 主 ┃ ┃ ┃ ┃ ┃ ┃ ┃
┃ ┣━━━━╋━━━━╋━━━━╋━━━━╋━━━━━╋━━━━━━┫
┃ 要 ┃ ┃ ┃ ┃ ┃ ┃ ┃
┃ ┣━━━━╋━━━━╋━━━━╋━━━━╋━━━━━╋━━━━━━┫
┃ 产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单 ┃ ┃ ┃ ┃ ┃ ┃ ┃
┃ ┣━━━━╋━━━━╋━━━━╋━━━━╋━━━━━╋━━━━━━┫
┃ 耗 ┃ ┃ ┃ ┃ ┃ ┃ ┃
┣━━╋━━━━╋━━━┳┻━━━┳┻━━━┳┻━━━━━┻━━━━━━┫
┃ ┃ ┃单 位┃年度计划┃实际完成┃ 生产计划和主要技术 ┃
┃ ┃ ┃ ┃ ┃ ┃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
┃节能┣━━━━╋━━━╋━━━━╋━━━━╋━━━━━━━━━━━━━┫
┃ ┃节能量 ┃吨标煤┃ ┃ ┃ ┃
┃任务┣━━━━╋━━━╋━━━━╋━━━━┫ ┃
┃ ┃其中:煤┃ ┃ ┃ ┃ ┃
┃完成┣━━━━╋━━━╋━━━━╋━━━━┫ ┃
┃ ┃ 电┃ ┃ ┃ ┃ ┃
┃情况┣━━━━╋━━━╋━━━━╋━━━━┫ ┃
┃ ┃ 油┃ ┃ ┃ ┃ ┃
┣━━╋━━━━┻━━━┻━━━━┻━━━━┫ ┃
┃企业┃ ┃ ┃
┃加强┃ ┃ ┃
┃节能┃ ┃ ┃
┃基础┃ ┃ ┃
┃工作┃ ┃ ┃
┃状况┃ ┃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推荐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化学工业部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国家计委对国家特级节能企业审批意见 ┃
┃ ┃
┃ ┃
┃ ┃
┃ ┃
┃ 年 月 日┃
┗━━━━━━━━━━━━━━━━━━━━━━━━━━━━━━━━━┛
注:⒈“等级标准栏”填写企业申报等级的考核指标,如系其他部门公布
的指标,应注明部门名称及文件号。
⒉“企业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状况栏”由企业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二 节 能 工 作 检 查 分 析 表(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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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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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领导重视 ┃ ┃ ┃ ┃
┃ ┃(1)有主要领导负责节能工作 ┃看有关文件,看会议记录或纪要, ┃(1)、(2)和(3)各占1分┃ 3 ┃
┃ ┃(2)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并按时召开┃检查落实情况 ┃ ┃ ┃
┃ ┃(3)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 ┃ ┃ ┃
┃ ┣━━━━━━━━━━━━━━━━━━╋━━━━━━━━━━━━━━━━━━╋━━━━━━━━━━━━━━━╋━━━┫
┃ ┃⒉机构健全、职责明确 ┃ ┃ ┃ ┃
┃ ┃(1)有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 ┃ ┃机构设置1分,人员配备1分 ┃ ┃
┃ ┃(2)职责明确并落实 ┃检查具体规定及职责落实情况 ┃职责明确1分,落实情况1分 ┃ 4 ┃
┃一、能源管┣━━━━━━━━━━━━━━━━━━╋━━━━━━━━━━━━━━━━━━╋━━━━━━━━━━━━━━━╋━━━┫
┃理体系 ┃⒊加强管理 ┃ ┃ ┃ ┃
┃(12)分┃(1)有厂、车间、班级三级节能管理网┃ ┃ ┃ ┃
┃ ┃(2)各级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工作内容 ┃现场检查具体规定及活动记录 ┃(1)、(2)和(3)各占1分┃ 3 ┃
┃ ┃(3)经常开展活动,并有考核办法 ┃ ┃ ┃ ┃
┃ ┣━━━━━━━━━━━━━━━━━━╋━━━━━━━━━━━━━━━━━━╋━━━━━━━━━━━━━━━╋━━━┫
┃ ┃⒋统计及报表 ┃ ┃ ┃ ┃
┃ ┃(1)有能源统计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 ┃ ┃
┃ ┃ 能源统计工作 ┃看制度文件,看分析及建议报告 ┃(1)和(2)各占1分 ┃ 3 ┃
┃ ┃(2)有能源消耗分析及建议,按期完成┃ ┃ ┃ ┃
┃ ┃ 化工部要求的能源统计报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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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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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二、能源消┃⒈有全厂月、季、年能源消耗统计台帐 ┃检查台帐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耗原始记录┣━━━━━━━━━━━━━━━━━━╋━━━━━━━━━━━━━━━━━━╋━━━━━━━━━━━━━━━╋━━━┫
┃及统计台帐┃⒉主要产品或车间要有日、月能源 ┃检查原始记录 ┃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9分) ┃消耗原始记录 ┃ ┃ ┃ ┃
┃ ┣━━━━━━━━━━━━━━━━━━╋━━━━━━━━━━━━━━━━━━╋━━━━━━━━━━━━━━━╋━━━┫
┃ ┃⒊全厂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要有消耗 ┃检查原始记录和能源及耗能工质一 ┃缺一项或错一笔扣0.5分, ┃ ┃
┃ ┃ 原始记录,并和全厂统计台帐一致 ┃次计量记录 ┃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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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 ┃ ┃ ┃
┃ ┃(主要产品能耗量占全厂综合能 ┃看文件及资料 ┃缺一种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 3 ┃
┃三、能耗定┃耗的60-75%) ┃ ┃ ┃ ┃
┃额管理、考┣━━━━━━━━━━━━━━━━━━╋━━━━━━━━━━━━━━━━━━╋━━━━━━━━━━━━━━━╋━━━┫
┃核及奖惩 ┃⒉主要产品能耗定额要分解落实并 ┃ ┃缺一种产品扣1分,缺一项能源 ┃ ┃
┃(9分) ┃ 有考核 ┃看分解及考核资料 ┃分解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 ┣━━━━━━━━━━━━━━━━━━╋━━━━━━━━━━━━━━━━━━╋━━━━━━━━━━━━━━━╋━━━┫
┃ ┃⒊制定节能奖惩制度并实施 ┃看制度,看奖惩记录及有关财务帐 ┃制度完善1分,奖惩情况2分 ┃ 3 ┃
┣━━━━━╋━━━━━━━━━━━━━━━━━━╋━━━━━━━━━━━━━━━━━━╋━━━━━━━━━━━━━━━╋━━━┫
┃ ┃⒈节能技术改造资金应占折旧基金的 ┃看投资计划,财务帐及台帐 ┃每降低2%扣1分,扣完为止 ┃ 4 ┃
┃ ┃ 20% ┃ ┃ ┃ ┃
┃ ┣━━━━━━━━━━━━━━━━━━╋━━━━━━━━━━━━━━━━━━╋━━━━━━━━━━━━━━━╋━━━┫
┃ ┃⒉编制节能技改中、短期规划 ┃看规划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 ┃ 2 ┃
┃四、节能技┣━━━━━━━━━━━━━━━━━━╋━━━━━━━━━━━━━━━━━━╋━━━━━━━━━━━━━━━╋━━━┫
┃术进步 ┃⒊按计划完成年度技改项目进度 ┃根据项目看现场及资料使用情况 ┃每欠10%扣0.5分,扣完为止┃ 2 ┃
┃(15分)┣━━━━━━━━━━━━━━━━━━╋━━━━━━━━━━━━━━━━━━╋━━━━━━━━━━━━━━━╋━━━┫
┃ ┃⒋完成企业能量平衡并验收(完成 ┃看测试资料(本厂测试或委托测 ┃ ┃ ┃
┃ ┃ 热平衡、水平衡、电平衡三项等 ┃试),看验收证书(省、自治区、直辖 ┃测试4分,验收1分 ┃ 5 ┃
┃ ┃ 于完成企业能量平衡) ┃市化工厅局验收) ┃ ┃ ┃
┃ ┣━━━━━━━━━━━━━━━━━━╋━━━━━━━━━━━━━━━━━━╋━━━━━━━━━━━━━━━╋━━━┫
┃ ┃⒌能源管理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根据管理内容及水平 ┃ 2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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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规程 ┃看制度、看现场 ┃有制度并执行 ┃ 2 ┃
┃ ┃⒉建立燃料消耗原始记录 ┃看原始记录 ┃有而全 ┃ 1 ┃
┃ ┃⒊制定燃料消耗定额或其它考核定额 ┃看定额文件并现场检查 ┃有而全 ┃ 1 ┃
┃五、锅炉管┣━━━━━━━━━━━━━━━━━━╋━━━━━━━━━━━━━━━━━━╋━━━━━━━━━━━━━━━╋━━━┫
┃理及运行 ┃⒋锅炉综合效率系数 ┃根据锅炉运行日报,按照ZBG0100┃〔K〕≥0.93 6分 ┃ ┃
┃(10分)┃ ┃2-88《化工企业锅炉运行及热力管道┃〔K〕≥0.9 5分 ┃ 6 ┃
┃ ┃ ┃保温技术等级标准》核算 ┃〔K〕≥0.85 4分 ┃ ┃
┃ ┃ ┃ ┃〔K〕≥0.78 3分 ┃ ┃
┣━━━━━╋━━━━━━━━━━━━━━━━━━╋━━━━━━━━━━━━━━━━━━╋━━━━━━━━━━━━━━━╋━━━┫
┃ ┃⒈对全厂室外主要热力管道保温现 ┃看资料 ┃完成 ┃ 2 ┃
┃ ┃ 状进行了普查测试 ┃ ┃ ┃ ┃
┃ ┣━━━━━━━━━━━━━━━━━━╋━━━━━━━━━━━━━━━━━━╋━━━━━━━━━━━━━━━╋━━━┫
┃ ┃⒉间接利用蒸汽设备的凝结水回收 ┃看现场设施及计算资料 ┃每降10%扣1分,扣完为止 ┃ 3 ┃
┃ ┃ 利用率≥60% ┃ ┃ ┃ ┃
┃六、热力管┣━━━━━━━━━━━━━━━━━━╋━━━━━━━━━━━━━━━━━━╋━━━━━━━━━━━━━━━╋━━━┫
┃网 ┃⒊全厂室外主要蒸汽管道综合散热 ┃根据测试资料,按照ZBG01002-┃〔Φ〕≤0.8 5分 ┃ ┃
┃(10分)┃ 系数 ┃88核算 ┃〔Φ〕≤0.85 4分 ┃ ┃
┃ ┃ ┃ ┃〔Φ〕≤0.92 3分 ┃ 5 ┃
┃ ┃ ┃ ┃〔Φ〕≤1 2分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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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
┃ ┃⒈对风机、水泵进行普查测试,对 ┃看测试资料、更新改造情况 ┃测试1分,更新改造1分 ┃ 2 ┃
┃ ┃ 低效机,泵逐年更新、改造 ┃ ┃ ┃ ┃
┃ ┣━━━━━━━━━━━━━━━━━━╋━━━━━━━━━━━━━━━━━━╋━━━━━━━━━━━━━━━╋━━━┫
┃ ┃⒉认真推广节电技术措施 ┃现场查看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七、用电设┃⒊对淘汰的用电设备底数清楚,并 ┃查资料,看现场 ┃底数清楚1分,淘汰更新1分 ┃ 2 ┃
┃备 ┃ 逐年淘汰,更新 ┃ ┃ ┃ ┃
┃(10分)┣━━━━━━━━━━━━━━━━━━╋━━━━━━━━━━━━━━━━━━╋━━━━━━━━━━━━━━━╋━━━┫
┃ ┃⒋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损率应达到┃ ┃ ┃ ┃
┃ ┃ 一次变压3.5%以下 ┃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 ┃超2%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 二次变压5.5%以下 ┃ ┃ ┃ ┃
┃ ┃ 三次变压7%以下 ┃ ┃ ┃ ┃
┃ ┣━━━━━━━━━━━━━━━━━━╋━━━━━━━━━━━━━━━━━━╋━━━━━━━━━━━━━━━╋━━━┫
┃ ┃⒌企业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 ┃现场查看 ┃降0.1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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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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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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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对主要工业窑炉进行测试 ┃看测试总结 ┃根据具体情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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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业窑┃⒉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并执行 ┃看制度,看现场 ┃根据具体情况 ┃ 1 ┃
┃炉 ┣━━━━━━━━━━━━━━━━━━╋━━━━━━━━━━━━━━━━━━╋━━━━━━━━━━━━━━━╋━━━┫
┃ (5分)┃⒊对效率低的工业窑炉,积极推广 ┃看改造计划,现场查看改造实施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 ┃ 2 ┃
┃ ┃ 节能技术措施,并进行改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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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要有煤场(油库)管理制度 ┃看制度 ┃有、并执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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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煤场(┃⒉煤场的装、运、堆放损失不超过 ┃查看盘库帐及现场 ┃根据现场管理水平 ┃ 1 ┃
┃油库)管理┃ 2% ┃ ┃ ┃ ┃
┃制度和油品┣━━━━━━━━━━━━━━━━━━╋━━━━━━━━━━━━━━━━━━╋━━━━━━━━━━━━━━━╋━━━┫
┃管理 ┃⒊煤场(油库)要有计量设施 ┃现场检查 ┃有进、出计量,数据完整准确 ┃ 2 ┃
┃(5分) ┣━━━━━━━━━━━━━━━━━━╋━━━━━━━━━━━━━━━━━━╋━━━━━━━━━━━━━━━╋━━━┫
┃ ┃⒋汽车用油要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看制度,现场检查 ┃ ┃ 1 ┃
┃ ┃ 推广节油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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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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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方 法 ┃ 评 分 标 准 ┃分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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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看制度及执行情况 ┃有、并执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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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节水管┃⒉对全厂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 ┃看普查测试资料,按GB7119-86┃测试1.5,验收0.5分 ┃ ┃
┃理 ┃ 及验收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进行 ┃ ┃ 2 ┃
┃ (7分) ┣━━━━━━━━━━━━━━━━━━╋━━━━━━━━━━━━━━━━━━╋━━━━━━━━━━━━━━━╋━━━┫
┃ ┃⒊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60% ┃看资料及设施 ┃每降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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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有关领导、管理人员、能源管理 ┃ ┃缺领导培训扣1分,缺管理 ┃ ┃
┃十一、培训┃网及主要耗能工序的人员进行学习培 ┃看培训计划、教学方案和办班资料 ┃人员培训扣1分,缺主要耗 ┃ 3 ┃
┃ (3分) ┃训 ┃ ┃能工序人员培训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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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生产系统使用微机 ┃看资料,看现场 ┃有 ┃ 2 ┃
┃十二、奖励┣━━━━━━━━━━━━━━━━━━╋━━━━━━━━━━━━━━━━━━╋━━━━━━━━━━━━━━━╋━━━┫
┃ (5分) ┃⒉开展企业内部能源审计 ┃看资料 ┃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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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有(地、市级)优秀节能技改项目 ┃看资料 ┃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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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考核项目有缺项,以换算分为准,换算分=100×实际得分/(100-缺项分)
附件三 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检查意见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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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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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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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能量 ┃计量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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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值 ┃利税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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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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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产品名称 ┃实际完成 ┃考核指标 ┃占全厂综合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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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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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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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得 分 ┃ ┃ 实际得分 ┃ ┃换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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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评价: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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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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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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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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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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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5月21日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