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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坝上地区发展生产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5-20 05:3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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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坝上地区发展生产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坝上地区发展生产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张家口、承德地区行政公署,坝上地区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支持坝上地区认真贯彻执行“林(草)牧农结合,以牧为主”的经济建设方针,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改变经济落后和穷困面貌,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粮食政策,促进畜牧业发展。
(1)彻底打破“以粮为纲”的束缚,大力鼓励农民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对退耕种草、种树的,可以核减粮食统购任务。确定给坝上地区核减粮食统购任务二千万斤。
(2)对过去农村社队和社员欠交的统购粮和借销粮,粮食部门可予以核销。
(3)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积极开展议购议销,允许供销社、农村联户和个人开粮店。
二、放宽畜产品收购政策,实行多渠道经营。
(1)对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和羊毛、羊绒,除供销社按计划组织收购外,允许多渠道经营,开展议购议销。可以自行加工和经销,也可以与省内外签订购销合同。
(2)对生猪、鲜蛋要逐步减少派购任务。同时,允许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价格可以适当浮动。允许县、乡牧工商公司和农村联合体及个人经营;城市和外贸需要的猪、蛋,也可直接与产地签订议购合同,尽量减少环节,做到产销见面。
(3)发挥坝上优势,把牛羊搞活,沟通内蒙古与内地的商品流通,围绕“富民政策”大作文章。
三、增拨专项贷款和多方筹集资金,大力支持商品生产的发展。
(1)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省农业银行要尽快增拨一定数量的畜牧专项贷款,支持畜牧业的发展。信用社资金不足的,银行要增拨贷款指标。贷款期限要灵活,生产周期长的大牲畜贷款可以三、五年,还可以开办一日或二日贷的短期贷款。
(2)省财政从预备费中拨出五百万元专款,支持坝上各县发展生产,周转使用。从一九八四年起,坝上各县财政收入比一九八二年基数增长部分,应上解中央的不再上解;农业税省附加部分也不再解省,留县使用。
(3)筹集资金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集资合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法,引进外地资金,吸收京、津投资。不要单纯依赖国家和“等、靠、要”。
(4)省级计划、工交、电力、农业、文教、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安排业务资金时,要注意考虑到坝上地区的特点,给予必要的支持,以帮助这一地区搞好各项建设。
四、提高科技人员和职工待遇,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1)对在坝上工作的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每人每年六十元的高寒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四十元至五十元。
(2)在坝上工作的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普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已享受浮动一级待遇的,不再浮动);有突出贡献的,可向上浮动两级。
(3)在坝上工作满五年的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大专毕业生,以及招贤上坝的科技人员,其符合条件的农村家属、子女,可以解决“农转非”,由地区行署批准,报省备案。
(4)省级科技部门和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组织科技人员到坝上进行考察,帮助制订发展规划。对需要支援和扶持的技术项目,应派出技术人员,采取对口支援并定期轮换的办法。对上坝支援的科技人员,可以享受当地同类科技人员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本人愿意调坝上工作的
,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5)根据坝上地区的需要,每年要多分配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到坝上工作。高考要继续对坝上地区实行定向招生的办法,降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可从其它县招取定向分配学生,毕业后分配到坝上工作。
贯彻执行坝上地区的经济建设方针,必须进一步摆脱“左”的束缚,冲破旧的条条框框,从有利发展生产出发,大胆进行改革。对以上各项规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商同张家口、承德地区抓紧组织落实。地区的主要领导同志,要组织各县负
责同志,到广东、江苏以及本省等先进地区看一看,开阔思想,学习经验,联系坝上的实际,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坝上地区尽快富裕起来。



1984年4月29日
我国民法对“以手护手”原则的新发展(2010年修订版)

宋飞


【正文】
  在日耳曼法中,最有特色的是关于动产的追及权。大体而言,凡是动产的占有人丧失其动产的占有时均有追及权,而不管该占有人是否为所有人。但是,从早期日耳曼人开始,追及权的行使就因占有的丧失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还是违反自己的意思而有区别。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所涉及的问题,就是深刻影响世界法律史的“以手护手”原则。“以手护手”,在德语里表述为“Hand muss Hand wahren”,在英语中被好事者翻译为“hand must warrant hand”(笔者在ICQ上询问过英格兰北部地区的一位老者Martin,后者认为hand must warrant hand一词用他的谷歌地球无法查到,相信应该是哪一位蹩脚的英国法律人士捏造的法律术语)。

  “以手护手”原则是何含义?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秀清教授解释为:“动产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比如租借、寄托等)把自己的动产交与相对人,其相对人即根据契约而取得该动产的占有,当契约条件结束后,相对人自然有返还的义务。假如相对人在占有此动产期间,又将它交给第三人,或者它被第三人侵夺或盗窃,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提出返还要求,而只有向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 当然,对“以手护手”原则的真实含义一直也没有定论。民国法学家李宜琛将其解释为“受让人应保证将所接受之动产归还给交付人”,大陆当代民法学家梁慧星则解释为“让与并交付动产者,应保护受让与者即受交付者”。

  在日耳曼王国的法典中,对“以手护手”原则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伦巴第的《利特勃兰德法律》(制定于公元713-735年间)规定,某人将其财产委托放在其同伴家里,在此期间失窃的,受托人须向委托人赔偿。如果此后找到盗窃犯,该盗窃犯应向受托人支付赔偿。同条还说明,假如规定此种情形下须由盗窃犯向财产所有人直接赔偿,遭入室盗窃的受托人可能还会因盗窃犯破坏其住所安宁而向其提出诉讼,这样就可能导致行为人因一个案件受两次处罚的结果。

  李秀清教授认为,从此条立法似乎可以看出,只是因为诉讼上的原因,才规定委托人请求赔偿。笔者则认为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所采用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最早起源。但东西方研究日耳曼法的学者在进行深入研究后,对“以手护手”原则的确立理由有多种不同的分析: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动产之交付,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因占有之脱离,物权遂行消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交付人既然未能充分考虑受托人的信用,自己自然应该承担责任,这也许就是法谚“你将信任置于何处,你就须在此处找到它”(即英语中的“where you have put your faith there you must seek it”、德语中的“wo du deinen Glauben gelassen hast,musst du ihn suchen”,对此我在ICQ上询问过Martin,后者认为where you have put your faith there you must seek it一段话虽然在英语中查得到,但相信这种话应该是信奉基督教的人士说的,如果没有宗教信仰,我们很难理解这句话,更不用说它算不算什么法律谚语)的来历。但许多学者赞同的则是公示主义说,认为此原则是日耳曼法形式主义的产物,动产原以占有为表象,得籍此向一般人公示其权利的存在,当动产所有人基于自己意思将物之占有交付于受托人后,其权利的公示性遂被剥夺。所有人与受托人之间虽有返还之约定,但该约定既然无从公示,因此经第三人取得该物时,所有人就只能向作为受托人的相对人请求赔偿。

  从欧陆的法律演变史看,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它取代了日耳曼法重新获得强势地位。但其后,由于交易需要,“以手护手”原则又被重新采用。学术界公认的一个观点是,此原则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称“即时取得制度”)之滥觞。

  笔者在这里不想讲更多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旧规定,只想向大家介绍我国2007年《物权法》出台以后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的新进展。目前,在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在司法实务界,由万国培训学校名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民法王牌”李建伟先生主张的对善意取得的认识,无疑具有很重的份量。

  他认为: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内容。在讲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古老的故事:甲将自己的手表交乙保管,那么乙保管期间对该手表没有债权,但对该手表享有处分权。而乙转手将该手表卖给丙。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或者叫发生必须基于无权处分而取得,与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关。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是丙必须是善意的,不知情。二是丙是有偿的,排除乙、丙之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三是丙必须一个人完成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四是乙、丙之间的合同,只有乙无处分权这一个瑕疵,其他都是有效的(如毒品不适用善意取得,彩电、洗衣机则可以)。五是对象要特定。按物权法106条-108条的规定,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有严格限制的,只能是委托占有物,而非脱离物。而对不动产则没什么(太多)限制。

  再来看物权法对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动产善意取得只限于委托占有物,而不适用于脱离物。委托占有物包括保管、仓储、委托、试用买卖、租赁、融资、租赁、借用等几种合同的标的物,这几种情形都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有个考生的总结贴写得很好,推荐大家一读:“动产善意取得,仅限于有权占有、无权处分”。这八个字意义非凡!脱离物包括遗失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盗赃物三种情形。遗失物包括失散的饲养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如把文物挖出来卖掉了。盗赃物,根据刑法,这里的盗赃物不仅限盗窃物,还包括抢劫物、抢夺物、侵占物、职务侵占物、贪污物、受贿物、挪用物等等。以上几种情形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此外,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原来不进入善意取得的司法范畴,但实践中确实有它的必要。这次物权法105条作出了规定。现在看看不动产善意取得在中国有哪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在我国是会发生的。

  如1、甲、乙是夫妻,婚内买了一栋房子,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我们都公认为共同财产。如登记在丈夫乙名下,登记所确认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乙一个人。这就产生了差别!这时如丈夫乙背着妻子甲把房子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这时,丈夫通常属于恶意的,与妻子同床异梦,妻子甲浑然不知。事后妻子甲才发现,甲当然可以未经其同意,该合同属无权处分合同,她可主张该合同无效,房子权属变更(恢复原状)。但丙如奋起保护自己的所有权,丙就可主张这个房子善意取得。

  2、甲、乙是夫妻,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卖给第三人丙了。其实甲当然是知道的。但后来甲硬说自己不知道,房子拆迁了,他就跳出来,要求向法院撤销合同,无效。他想把房子再要回去,他们愿意把原来的房款退给丙。所以我们更要保护丙。如何保护丙?适用善意取得。结果并可能陷于被动的无法举证甲知道。但现在北京这种夫妻狼狈为奸、待转空房的事情很难发生,在北京卖房子的话,光拿身份证,根本不给你办。卖房子时必须拿着户口本才能给你办过户手续。拿户口本想知道你的婚姻状态。如果显示你结婚了,你一个人根本办不了,必须有你和配偶的共同签名。那么如果我的老婆在国外,我是否可以代理卖房?当然可以,要有授权,授权委托书要公证!

  第二种情形是甲买的房子,但基于某种不足与外人道的原因,登记在亲戚朋友乙的名下,这房子很可能不是甲住的房子,很可能甲投资的房子。但如果甲不采取非常严厉的防范措施,乙很可能背信弃义于甲,拿着房产证,将这个房子转手卖给别人,然后卷款潜逃。但现实中一般很难发生,甲可采取两种防范措施,一是:甲可以在登记时,要乙写一份保证书,保留在甲的手里;二是:将该房产证拿在甲自己手里。这样就增加乙背着甲卖房的难度。

  第三种情形是甲的房子,甲又卖给乙,6月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将房子卖给了丙,9月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几个月后,甲、乙之间的合同又被宣告无效,甲能否从丙手中追回房屋?不能!因为丙可主张善意取得。“几个月后,甲、乙之间的合同又被宣告无效”,说明甲没有房屋所有权,而乙9月1日卖房给丙,属无权处分。但经当地机关,毕竟是办在乙的名下,故乙卖给丙,丙有充分理由相信乙就是房子的所有人。故丙可适用善意取得。

  然后,看看善意取得的效力(效果):依照前面乙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的叙述,这里:

  1.甲丧失所有权

  2.丙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应该是原始取得。为何是原始取得?稍后就讲。

  3.甲、乙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这只是李老师个人看法。对于甲乙之间债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有的认为是不当得利之债,有的认为是违约之债。对此,我们不用关注。

  现在我们要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是何状态?对此学界也存在争议。李老师个人认为是无效的。

  再回到前面多次提到的问题:丙为何算是原始取得?

  李老师的理解是:1.丙取得所有权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无关,而是依法律特别规定。

从“Google”被词典收录看驰名商标的维护

王瑜


深圳特区报《晶报》发了刘显东的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做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这么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权威的报纸上也有相关的文章认为Google公司该为之高兴,认为这对Google公司而言是个非常好的宣传机会。我们来看看Google公司是如何对待此事情的,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
“驰名商标”在我国已经被异化为一个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称号,我国企业只是千方百计想办法去获得这个称号,但是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后,根本没有想过还需要维护,而如何维护更一无所知,媒体闹出这些笑话来也不足为怪。商标驰名了就象一个人发了财,总有人来攀亲戚关系,各种“榜名牌”、“搭便车”的情况随之而来,或者注册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的商号,或者将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这些行为将导致驰名商标受到严重侵害,这些损害都是非常直接的,国内企业基本知道其危害性,遇到这些情形会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对驰名商标有一个更加可怕的杀手——商标淡化(dilution),这是温柔的杀手,在各种美丽的表象下,悄然让驰名商标失去商标基本属性,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驰名商标连商标都不是了,还有什么价值?企业几百亿的无形资产将蒸发到零,这灾难对驰名商标无疑是毁灭性的。商标淡化中最为温柔的杀手就是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其实这些杀手在我国已经制造了不少的“惨案”。
一、商标编进字典里,国人庆幸外人急
有的驰名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典籍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一个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有可怜的“21金维他”也因同样的问题,其命运很悲惨。该商标曾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与江西一家企业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其驰名商标称号,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
自己的商标被编进字典,我们国家的人拍手称庆,但是国外人却着急了,Google公司立刻向媒体发表声明,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
二、商标当成商品用,到头又是一场空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乳业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著名的“妇炎洁”也为此吃了大苦头,据说“妇炎洁”花费的广告费超过两个多亿,就其知名度“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是确定无疑的事情,但是“妇炎洁”本来是个商标的名字,该公司却误将它使用为商品的名称,叫××牌“妇炎洁”,等想到要注册时,却注不下来,因为该名字已经被自己当成通用的商品名了。如此,即便是“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会将其生生断送。“妇炎洁”还折射出我国即使是著名的企业,其商标注册意识还很淡薄,连注册意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对商标进行维护呢?
三、人怕出名猪怕壮,驰名商标防“驰名”
JEEP(吉普)、FREONG(氟里昂)本来是越野车、氟制冷剂的商标,因为其驰名度太高,在我国吉普车就是越野车的代名词,氟里昂等于氟制冷剂。商标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当成通用的名称,尤其某个商标的产品占有相对垄断地位时。如果你去酒店服务生会很礼貌地问:“喝点什么,可乐还是矿泉水?”矿泉水大家都知道是商品的名称,可是可乐是什么呢?当然不是产品的名称,大家都理解为“可口可乐”的简称,这么称呼“可口可乐”,那么这个商标就危险了,就要沦为一个通用名词了。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新的产品,该产品创造人最初使用的商标,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买“脑白金”的人,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确定的产品名称,似乎也没有人关心,人们在购买时,没有人说买“脑白金”牌的某某产品,而是直接说:来两盒“脑白金”,在大众的思维中“脑白金”已经不再是一个商标,而是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营者都惟恐自己的商标不够驰名,不惜巨资大做广告,但是过于驰名结果其实却是非常可怕的,其花费巨资培育的商标,由于过于出名其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其价值反而归零了,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培育其商标注册意识,但是对于商标使用与维护问题也摆在了先行“知名”起来的商标面前。我们不仅仅要具有商标注册意识,我们还要学会如何维护商标。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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