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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2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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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近年来纸张、印刷和运输等价格上涨,烟草专卖许可证印制、颁发成本增加。经研究,对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每证200元;
2.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每证60元;
3.零售许可证,国营、集体企业每证24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2元;
4.特种批发许可证,每证100元;
5.特种零售许可证,每证50元;
6.临时许可证,每证10元。
二、专卖许可证收费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烟草专卖许可证五年换证、收费一次,各年度之间收支不平衡,根据“以收抵支,多余上交财政”的原则,于期初编制五年收支的总概算,并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制总额,期末将收支情况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同财政部进行清算,结余部分上缴财政。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管理,五年收支总概算及分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按时上报。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总额的10%,用于全国性专卖管理业务的开支。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比例,由各省级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和烟草专卖局酌情制定。
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董军

  2012年12月14日

  

  西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规范西安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名牌产品,是指经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的在本市生产的农产品、工业产品,以及在本市经营的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认定、复评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坚持申报自愿、综合评价、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统筹协调及相关工作。市名推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西安名牌产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西安名牌产品:

  (一)申报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内部管理完善,质量、安全、标准、计量、环境等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

  (四)工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水平;农产品实行标准化生产,质量水平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服务业产品标准体系完善且居国内先进水平;

  (五)产品已连续稳定生产或经营三年,经检验(检查)合格;

  (六)申报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不予受理:

  (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超出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内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下降,造成单位发展趋势下降或者经营出现亏损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服务)被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五)除服务业产品外,产品未取得注册商标证书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九条 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人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西安名牌产品申请表》;

  (二)注册商标证书;

  (三)申报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申报人及申报产品介绍;

  (五)有关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关许可证,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统计部门出具的经营情况证明;

  (六)连续三年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检查)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产品通过审查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综合评价的标准和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市名推委应当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西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按照市名推委当年申报要求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未申请复评或者复评未通过的,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奖励与扶持

  第十四条 新认定的西安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已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复评通过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五条 市名推委应当定期对本市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定期对本辖区在争创西安名牌产品和实施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设立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西安名牌产品的认定、奖励、管理、宣传、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可以择优推荐陕西名牌、跨区域品牌和全国品牌,或者择优推荐其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国家及省、市相关奖项。

  第十八条 产品在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内,可以在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西安名牌产品的标志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拥有西安名牌产品企业和单位的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在技术引进、科技立项、项目改造、政府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西安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名牌战略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行业和区域经济特点制定本行业、本区域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西安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获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重大事件报告、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西安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西安名牌产品的产品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注册商标持有人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因迁址、转产等原因,西安名牌产品停止生产(经营)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名推委,经市名推委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西安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发生较大波动,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经相关部门认定产品有专利侵权行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意见报市名推委,经市名推委审议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奖牌、证书,且原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西安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参与西安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取得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的,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西安名牌产品、品牌认定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西安名牌产品标志,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西安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2日发布的《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发〔1997〕49号)同时废止。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年度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利润总额。在考核利润总额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三)销售回款率。销售回款率是指企业当年实际收到的销售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回款率=实际收到的销售款/销售收入×100%

第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融资总额。融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总额。

(二)融资成本费用率。融资成本费用率是指企业融资成本费用与融资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费用率=[(∑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100%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三)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按照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担保方式为其他企业取得的贷款总额。

(二)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企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时用担保代位清偿的资金总额与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金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

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单位产品成本费用。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效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总额/有效产品总量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三)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任期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考核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返还的税金视同缴纳)、利息支出净额、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三年累计完成融资总额。

(三)投资计划完成度。投资计划完成度是指任期内累计完成的投资额与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计划完成度=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三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100%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三年累计完成担保贷款总额。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企业增加值与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第十六条 在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在每一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章 经营业绩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任期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1、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2分,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原市政府对部分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仍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基薪倍数(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 绩效薪金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