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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2 04:2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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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邮电部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1993年4月12日,邮电部

清产核资是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邮电全行业被国务院确立为第二期扩大试点行业。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邮电通信事业发展很快,企业资产大幅度增长,资产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在资产管理上,还存在“家底”不清,国有资产闲置,损失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邮电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必须在全国邮电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结合邮电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

一、邮电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
邮电全行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包括: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行政事业单位。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按邮清字1号文件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按照本细则执行;地方国营农村电话及邮电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比照本细则办理。

二、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和目标
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任务是:彻底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国家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关系。
通过这次清产核资,要达到的目标是:
(一)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做到“四清三相符”。即数量清、价值清、能力清、质量清、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经过价值重估,解决资产价值不实问题,使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四)做到资产价值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
(五)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三、邮电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第一,要执行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查时间点,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第二,要与一九九○年邮电通信企业曾进行的固定资产清查相衔接,即一九九○年已查过,没有变化的,只进行核对,不再重查;一九九○年以后新添置的或一九九○年虽已清查,但近两年调入调出,技术改造有了变化的,仍要按规定认真清查。
邮电企业的资产清查,应按以下办法进行:
资产清查,是指对邮电企业占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和债权等),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所占用的各项资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项资金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用国家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专用拨款、专项借款(含国外贷款)、专用基金、其他单位投资及其它资金购建,或通过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线路设备,以及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工具用具等。
固定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对房屋、构筑物、场院、职工宿舍等占用的土地,要按依法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实际占用、使用的数量进行清查登记;
(1)对土地的清查登记,以实物量(平方米)为主,弄清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面积和原有价值;凡是无偿划拨或没有原始价值的土地,只登记面积;
(2)对其价值已经纳入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价值之内的土地,仅登记面积不再单独反映价值;
(3)对已购入的土地尚未兴建房屋和建筑物的,应在登记土地面积的同时,以购入价为土地价值登记入帐;
(4)出租、出借、投资、联营和发包经营的房屋、场地所占用的土地,由原单位进行登记。
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核对后登记入帐。
对借出(含借给集体所有制和地方国营单位)和未按规定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按规定计价入帐。对清查出的各项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申报程序办理财务处理手续。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区别用途(生产性、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2、流动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库和在帐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专用工具、在产品、半成品、备品备件、产成品、集邮商品、库存商品、用户欠费、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和应收票据、现金、银行存款(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汇存款、特种储备等。
各企业都要认真清仓查库,对各项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于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对于长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托管单位,经核对后列入托管单位资产总值中。
3、专项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专项工程、专项物资、专项存款、有价证券,以及专用基金往来等。
对专项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4、无形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已经入帐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等。
对已经入帐的无形资产,按帐面记载的内容和价值进行核查;对按规定应计价入帐而没有入帐的无形资产也要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按规定计价入帐。
5、长期投资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以资金、设备、技术、物资、土地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合资、入股、参股的股权或资本金份额等各项资产。对长期投资要查明管理状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
6、在建工程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尚未验收入帐的工程项目。对在建工程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清项目、投资总额和管理状况。
7、对待摊或予提费用、未交税金、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超支或挂帐、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支等,都要全面查实。对各种盘亏损失、挂帐资金、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职工欠款,要认真清理收回。
资产清查的基本要求:
(1)要充分动员各相关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全面彻底的查清企业的全部资产。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金占用同核查资金来源结合起来。要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就点,是帐就清,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2)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法规发〔1992〕52号)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自查阶段完成以后,要按邮电部印发的《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与代码(清产核资试用)》的规定,正确编制及时上报上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各单位对已经使用但尚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设备,要根据该项资产所属“类”“项”,自行编制“目”“节”代码,续在固定资产目录公布的“目”“节”代码之后,填入相关清查报表。同时,将这部分资产的用途、名称自行编码的具体情况随清查报表报部。
(二)所有权界定
1、所有权界定,是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家资产管理范围。
2、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3、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4、所有权的界定工作,由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填列上级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应将审定后的所属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5、在所有权界定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三)资产价值重估
1、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资产价值重估的目的,是促使企业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正确核算生产成本,逐步实现资产的足额补偿,加快以资本金效益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奠定基础。
2、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是:
一九九一年以前(含一九九一年)购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资产(含引进设备二手设备,与现价背离较大的)要进行价值重估。
下列资产,除另有规定外,不进行价值重估。
(1)一九九二年以后(含一九九二年)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
(2)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
(3)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4)已提足折旧、逾龄的固定资产;
(5)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
(6)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7)按规定已列入产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贷款(尚未归还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
(8)已进行或准备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源;
(9)无形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其他资产。
3、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由企业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的《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进行。
重估方法是:①对购买实行价格多轨制或价格已经放开的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即以各类产品(设备)1991年价格分别较不同年份(1984—1990)价格指数为基础,确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价值的增大幅度。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的资产,以原帐面价值乘以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②对购买国家定价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国家定价法”。根据1984年、1991年国家物价局,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确定固定资产的重估价格;③对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的非标准设备,经过多次技术改造的设备,可采用“重置成本法”;④对用外汇进口的技术设备,可采用“汇率调整法”。
“物价指数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指数,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含1984年)购建资产的重估原值=帐面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其他费用等,下同)×1991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②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1991年比购建年度(1985—1990年各年各年度)的价格指数;
③重估目录中未列出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企业需要重估时,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未列出,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国家定价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根据《清产核资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资产规格型号所对应的价格,逐项进行重估,公式为:
①1984年以前(包括1984年)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原值+(1991年价格—1984年价格),凡在重估目录中只列出1991年而未列出1984年价格的,按指数法进行重估。
②1984年以后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可调整到1991年价格水平(已高于1991年价格的,不再重估),或按同类老产品的物价指数进行重估。
“汇率调整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以资产原实际购入价格为定基价格,按外汇汇率变动指数来确定资产重估价值,公式为:
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原固定资产实际购入价格×
资产重估年度汇率(中间价)
-------------
资产购置年度汇率(中间价)

“重置成本法”的具体操作方法:
企业目前从市场上购买同一项原有资产所需支付的成本,亦称“现时成本”。
4、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由企业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业技术、设备管理和财会人员参加的专门重估小组进行。对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不得任意多估或少估。
5、重估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提出“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报告”,填报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报表,由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审查签字后上报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方法,对所属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认真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退还原单位限期改正;审查合格后,应将所属企业的资产价值重估结果和审查意见汇总后报邮电部。
(四)资金核实
1、国有资金核实,是指对企业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价值总量重新核实。
凡经过资产清查、界定、重估的企业,都必须按清查、界定、重估后的国有资产价值量重新核实占用的各项国有资金。
2、在资产清查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帐外资产)或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等,要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或挂帐,按现行规定难以处理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银行、业务部门审查后,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国家制定统一政策进行处理。
3、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经批准以后,对于新入帐或因所有权关系改变,需要增加或减少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帐处理。
4、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经批准后,企业对其重估后增加的价值,要依据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5、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的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进行。各企业对国有资金核实结果,要按统一要求写出书面报告,填制相关报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报省管理局审查同意、汇总,经同级财政(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开户银行确认后,上报邮电部批准。
6、企业的国有资金经核准后,即以核准后当年的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余额及挖革改拨款之和,核定为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企业国有资本金以及其他国家资金占用情况,经重新核定后,即作为国家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基础,并作为确定法定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注册资本金的依据,由邮电部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应属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企业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2、清产核资中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的办公室组织实施。
3、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对经定量核实的国家资金占用量和核定的国有资本金,在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家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独立核算的中央国营邮电通信企业及附属企业分别填制产权登记表报上级主管部门,省局按产权登记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后与各基层单位产权登记表一并报邮电部。地方国营(农话)和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在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六)制度建设
为防止前清后乱,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都要注意搞好制度建设。为此,各级企业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这次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充分暴露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从而为后期制度建设准备资料。
2、搞制度建设不要单纯就事论事的打补钉、堵漏洞,而要从改革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角度出发,为今后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条件。制订出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来。
3、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邮电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应分两个层次,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定的制度,由各省区市管理局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需要,提出建立某种制度的建议和资料,由邮电部研究制订;属于因地制宜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制度,由各相关管理局或企业自行制订。

四、邮电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步骤安排
邮电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准备阶段,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的各级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作好组织准备;
2、拟订邮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3、分级分批组织人员培训;
4、各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
(二)实施阶段,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四月中旬—五月底,进行各项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工作;
2、六月中旬—七月上旬,进行所有权界定、价值重估工作;
3、七月中旬—九月上旬,进行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核定,产权登记工作。
(三)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从一九九三年九月初至十月中旬,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制度;
2、各级企业进行工作总结,提出全面的总结报告,汇总,处理各项数据,并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属局级单位,对所属企业做好检查验收工作,邮电部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清产核资资料报部时间定为:
1、资产清查汇总表及说明书于六月十日前报出;
2、所有权界定表及说明书于六月二十日前报出;
3、价值重估报表及说明书于七月十五日前报出;
4、资金核实、产权登记资料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出。

五、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
为了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落实《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财务会计制度,在清产核资中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主要固定资产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要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和净值,并按重估后的价值和新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邮电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如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也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有承受能力后,再按新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2、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含产成品、库存商品损失等)要单独列帐反映,摆在明处,企业因此由虚盈实亏变为明亏的,银行不加收利息,同时经各级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冲减公积金或资本金。
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按现行批准权限,经审核后,可以冲减企业的公积金或资本金并报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4、1991年度以前的亏损挂帐,属于主管部门应补未补的,由主管部门逐年补足;属于政策性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的亏损,由企业制定弥补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
5、对邮电企业清理出来的产成品及库存产品损失(包括盘亏、毁损、价差等)按照国家清理产成品有关政策,占用银行贷款在三年内可归还的,由银行实行“先收息,后退息”的办法。
6、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政策决定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企业确实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开户银行审查,并报各有关总行和国务院清产办批准,可作为银行的呆帐损失,冲减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7、由于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的利润,影响职工效益工资较大时,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但不能用折旧基金发放工资、奖金。
8、对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计提的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9、对查出的各项帐外资产和没有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规定办理手续购置的物品、只要积极清理入帐,在财务检查和审计中不再追究违纪责任。
10、利用邮电附加费及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筹集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11、为防止前清后乱,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计入当期损益,提取必要的坏帐准备金,不得再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以上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待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后,邮电部将结合邮电企业实际情况下达执行。

六、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
为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预期目标,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邮电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在邮电部领导下,按隶属关系,有组织地进行。邮电部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邮电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各省管局、部直属企业也相应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各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2、精心组织,周密规划。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各管局及部直属企业在四月份将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报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3、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要认真清查资产和资金,并在弄清“家底”的基础上依靠群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4、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的各职能部门、生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把清产核资看成关系企业全局的重大工作。要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指导下,相互协作,紧密配合。特别是计划、财务、业务部门,要把清产核资做为一九九三年的重要任务来抓。凡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不推不拖、不松不懈,保证按时搞好。部门之间遇到问题,要相互协商,及时解决。
5、搞好清产核资业务培训。清产核资情况复杂,工作面广,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各级邮电企业必须抓好对业务骨干和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使每个工作人员了解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和任务,掌握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方法,以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6、要贯彻改革的精神。清产核资是一项推动邮电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走向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搞好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级邮电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中兼顾长远管理工作,推动改革深入发展。
7、坚持实事求是。清产核资将暴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邮电企业必须以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清产核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同时要注意将清产核资与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相结合;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相结合;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新方法相结合。
8、坚持定期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
9、坚持“见物就点,是帐就清”的原则,不论是农话、基本建设、省内通信发展基金、统筹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工会组织和第三产业资金资产均应进行认真清理,按照投放资金渠道,划清资产归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报送清查报表。
10、纪律与奖惩。对于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努力,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家底”严重不清,丢失浪费严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对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逃避产权管理和监督,低价变卖,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要依法进行惩处;对有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对清产核资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为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将另行制定检查验收办法。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3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 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挡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机械电子工业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机械电子工业挡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机械电子工业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 新材料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并按归挡要求整理归档的(包括文字、图纸、图表、数据、计算机盘片、声像等)系统工程研制档案、 产品研制档案、专题科研档案等。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研档案, 是机械电子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各单位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与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 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同步;验收、 鉴定科研项目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 上报科技成果评奖或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务与档案部门(综合档案部门,下同)出具已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第五条 科研档案工作要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对经费、库房、 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应给予保证。按国档发〔1987〕6号文件规定,即每年从本单位科研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数额作为科研档案工作经费。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科技人员的职责。监督、 检查和指导科技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应分别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 作为检查科研管理水平和考核科技人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应包括从科研立题开始到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的要求
(一)实行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的制度。 科研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并系统整理立卷,经审核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 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装订整洁美观。
(三)以纸张为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 必须纸质优良或用统一稿纸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彩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四)归档份数。凡是原始资料,各种文件材料手稿及正本, 一般归档一份,重要和经常使用的应酌加副本。报告、论文等可随手稿多归档1~2份,以便保护原件。
(五)归档时间。一般科研项目在技术鉴定或设计定型时归档, 复杂的、周期长的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 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
(六)凡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 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并复制一套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七)为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有关科研项目的任务书、 协议书、合同、会议纪要、鉴定文件、移交文件、受奖文件、 报告及批复等重要文件,由承办单位随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程序
(一)科研任务确定后,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见附件二)。经科技、标准化、档案等部门会签, 主管科研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纳入科研工作计划,作为考核归档的依据。
(二)按“四同步’管理要求, 将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中规定的内容逐条落实到具体人。科技人员根据归档计划进度,按照SJ207《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部标)、《科技文件编写格式规定》等, 认真执行。
(三)科研任务完成后, 根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规定的内容,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 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组成保管单位,经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报科研成果鉴定。
(四)成果鉴定时, 鉴定委员会内应设立“科研文件材料审查组”由档案部门人员参加,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审查,并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审查报告》, 由鉴定委员会审定后将审定结论写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五)鉴定、视同鉴定或验收后, 由归档部门填写科技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将应归档的全部科研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经交接双方签字后留一份存查。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时,要依据交接清单仔细核对, 并检查案卷质量、签字手续等,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档案接收后, 要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分类办法进行分类、编目、登记、排架、建帐、建卡、入库保管。
第十—条 绝密级档案应单独登记,由专人保管。 在一定时期内不宜交流的专利项目档案材料,亦可按密级档案保管。照片、 磁带档案应放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内保管。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的底图一经归档,即不允许随便改动, 确因技术上的要求需要更改时,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科研档案的鉴定, 应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的用,定期进行价值的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和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调整密级,以及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批准销毁等。 并将鉴定总结报上级有关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 以一个项目的全套科研档案为单元,按照项目的来源与作用、科技水平、经济效益、 社会需求和历史意义等价值确定。
二、以每个案卷为单元,根据内容,确定其保管期限。
三、科研档案的密级, 应按上级颁发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具体划定。对已保存的科研档案的密级,要定期进行调整,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剔除。
对于虽无现实使用价值,但尚能反映本单位科研历史面貌的档案, 可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成套设计文件(底图),除保留随机运用文件、 产品标准(总技术条件)、总装配图、主要的调试细则、关键工艺的底图外, 其余底图及所有复印图均可销毁。
(二)重要的技术性文件(原稿)、计算数据、录音、录像带、 计算机盘片、实物照片等可保留一套,其余可销毁。
(三)经鉴定后保留的科研档案,应重新组卷, 列为永久性科研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科研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是:凡属于国家重要科研成果或对机械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工作查考, 经验总结等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研档案均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查考价值的科研档案, 应酌情定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研档案一律从长保存。 长期保存期限为15~50年左右,短期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下。
第十五条 销毁档案,应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2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档案部门在档案销毁后,应及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和履行批准手续,严禁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按照机电部办公厅机办〔1988〕202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档案的统计要做好平日的准备和积累工作, 要定期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档案管理机关。
档案部门根据统计数字,进行分析,从中评价各项工作效能, 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并提供领导及时决策。
第十七条 科研档案库房的管理,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防磁的要求,并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破损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四章 科研挡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定期开放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有控制的开架阅览,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 主动地开展编研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如简介、报导、文摘、汇编、手册、史料等,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要根据科研管理保密要求和便于利用档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的借阅、复制、转让等有关制度。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要积极开展科研档案的有偿转让工作, 各单位要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和保密的原则下,对外提供交流信息, 以提高科研挡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开发利用科研档案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注意搜集实例。 对科研归档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和保护科研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对开发科研挡案信息资源做出成绩和提供科研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从本单位的奖金中扣除一定数额作为奖励资金)。对取得档案科研成果者, 要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科研档案者;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者;违反档案保密制度,私自提供、 抄录、复制、转借和扩散科研档案内容,造成失泄密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者; 非法倒卖科研档案或擅自公布科研档案者; 伪造或涂改科研档案造成严重损失或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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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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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依据性文件材料 │ │
│ 1 │研制课题任务书、设计任务书 │永久 │
│ 2 │任务说明书 │永久 │
│ 3 │任务论证书、战术技术论证书 │永久 │
│ 4 │任务招标书、任务投标书 │永久 │
│ 5 │任务协议书、任务合同书 │永久 │
│ 6 │技术性会议纪要 │长期 │
│ 7 │有关课题任务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长期 │
│ 8 │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
│ 9 │方案设想 │永久 │
│ 10 │方案论证报告 │永久 │
│ 11 │方案说明 │永久 │
│ 12 │国内外调研及考察报告 │短期 │
│ 13 │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技术发展水平综述或对比 │短期 │
│ 14 │新型的、特殊的、关键性的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 │短期 │
│ │的研制计划及外购件、外协件的申请 │ │
│ 15 │标准化综合要求 │短期 │
│ 16 │专题研究计划、专题研究任务书 │短期 │
│ 17 │分系统接口关系、监控要求、环境条件要求 │长期 │
│ 18 │分系统任务分工、计划进度、经费预分方案 │短期 │
│ 19 │引进设备、仪器、器材计划与要求 │长期 │
│ 20 │有关课题任务及课题方案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21 │选站建站要求 │短期 │
│(二)│专题研究、试验文件材料 │ │
│ 1 │专题研究实验记录 │短期 │
│ 2 │专题研究实验报告 │长期 │
│ 3 │专题研究技术总结 │长期 │
│ 4 │试验数据及分析 │长期 │
│ 5 │方案修订说明 │短期 │
│ 6 │对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意见 │短期 │
│ 7 │各种试验大纲、试验报告 │长期 │
│ 8 │阶段总结、技术总结 │永久 │
│ 9 │模拟,体制试验计划 │短期 │
│ 10 │模拟、体制试验报告 │长期 │
│ 11 │模拟、体制试验总结 │长期 │
│ 12 │模拟、体制试验鉴定文件 │长期 │
│ 13 │模拟试验样机的鉴定文件 │长期 │
│ 14 │专题、模拟试验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15 │课题撤销或中断通知书 │长期 │
│(三)│技术设计性文件材料 │ │
│ 1 │产品标准(总技术条件)、技术条件、调试说明 │永久 │
│ 2 │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永久 │
│ 3 │设计方案报告 │长期 │
│ 4 │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长期 │
│ 5 │电路、结构、工艺关键问题解决方案 │长期 │
│ 6 │设计试验记录 │短期 │
│ 7 │设计报告、试验报告 │长期 │
│ 8 │产品履历书、合格证 │长期 │
│ 9 │整机、成套设备产品标准 │永久 │
│ 10 │各种调试说明 │永久 │
│ 11 │各种检查表、接线表 │永久 │
│ 12 │总文件目录、各种汇总表、明细表 │永久 │
│ 13 │总布置图、方框图、信息流程图、电原理图、逻辑原理 │永久 │
│ │图、接线衅、线扎图、线缆连接图 │ │
│ 14 │整机、成套设备安装图 │永久 │
│ 15 │机械原理图、机械传动图 │永久 │
│ 16 │各种外形图 │永久 │
│ 17 │各种零件图、装配图 │长期 │
│ 18 │计算机软件 │长期 │
│ 19 │设计更改通知单(更改命令)等 │长期 │
│(四)│试生产、工艺文件材料 │ │
│ 1 │生产性试制方案 │长期 │
│ 2 │试生产准备工作报告 │短期 │
│ 3 │试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情况报告 │短期 │
│ 4 │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报告 │短期 │
│ 5 │部件、分机、整机测试报告 │长期 │
│ 6 │试生产工艺方案、工艺总结、工艺审查报告 │长期 │
│ 7 │零件及装配工艺过程卡 │长期 │
│ 8 │热处理工艺卡 │长期 │
│ 9 │油漆涂复工艺卡 │长期 │
│ 10 │电镀及化学涂复工艺卡 │长期 │
│ 11 │检验卡 │长期 │
│ 12 │工艺说明、专用工艺装置说明 │长期 │
│ 13 │外协件明细表 │长期 │
│ 14 │材料消耗工艺定额综合明细表 │长期 │
│ 15 │工时、设备台时工艺定额综合明细表 │长期 │
│ 16 │专用工装、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 │长期 │
│ 17 │生产性试制总结 │永久 │
│ 18 │产品试用的情况报告 │长期 │
│ 19 │设计定型鉴定会议的全部文件及声像资料 │长期 │
│ 20 │产品试生产、工艺试验、产品试用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21 │产品试用的声像材料及用户试用的报告 │长期 │
│ 22 │产品停产、转产通知书 │永久 │
│(五)│系统联试文件材料 │ │
│ 1 │联试大纲 │短期 │
│ 2 │联试计划与要求 │短期 │
│ 3 │系统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永久 │
│ 4 │设备安装架设技术条件及其说明 │长期 │
│ 5 │设备开通试验记录 │长期 │
│ 6 │成套设备性能指标测试数据及其分析材料 │长期 │
│ 7 │成套设备可靠性试验报告 │长期 │
│ 8 │联试中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记录与专题报告 │长期 │
│ 9 │联试技术会议纪要 │长期 │
│ 10 │联试中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材料 │长期 │
│ 11 │联试总结报告 │长期 │
│ 12 │设备参加联试的声像材料 │长期 │
│(六)│签定验收文件材料 │ │
│ 1 │鉴定申请报各及批复 │永久 │
│ 2 │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永久 │
│ 3 │可靠性设计报告 │长期 │
│ 4 │质量控制与分析报告 │长期 │
│ 5 │例行试验报告 │长期 │
│ 6 │性能测试报告 │长期 │
│ 7 │工艺审查报告 │长期 │
│ 8 │标准化审查报告 │长期 │
│ 9 │经济分析(成本核算)报告 │长期 │
│ 10 │元器件、原材料认定供应情况报告(军品专用) │长期 │
│ 11 │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长期 │
│ 12 │关键性技术专题报告 │长期 │
│ 13 │测试仪器设备情况报告 │长期 │
│ 14 │必要的工艺文件 │长期 │
│ 15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长期 │
│ 16 │鉴定证明书及鉴定会议纪要 │永久 │
│ 17 │样机、样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材料 │永久 │
│ 18 │设计定型文件齐套性审查报告 │长期 │
│(七)│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文件材料 │ │
│ 1 │科研成果申报表及其附件 │长期 │
│ 2 │必要的技术报告及说明材料 │长期 │
│ 3 │成果获奖证书、奖牌、奖状、奖章的原件或影印件 │永久 │
│ 4 │申请专利、发明的报告及批复 │永久 │
│ 5 │专利及发明证书、公证书的原件或影印件 │永久 │
│ 6 │推广应用方案、总结 │长期 │
│ 7 │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长期 │
│ 8 │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协议书 │永久 │
│ 9 │对研制项目有重要价值的函件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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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
项目名称: 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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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审批 ┃ ┃
┃ ┃ 技术文件名称 ┃拟稿人┣━━━┳━━━━┳━━━━━┳━━┫备注┃
┃ 号 ┃ ┃ ┃专业组┃ 室主任 ┃ 总工程师 ┃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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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制任务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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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或协议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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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物照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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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方案论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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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与计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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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测试记录(重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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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技术条件(产品标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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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试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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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技术总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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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图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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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使用说明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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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鉴定测试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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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科研文件材料审查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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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技术鉴定证书 ┃ ┃ ┃ ┃ ┃ ┃ ┃
┣━━╋━━━━━━━━━━━━╋━━━╋━━━╋━━━━╋━━━━━╋━━╋━━┫
┃15┃其他文件(包括来往公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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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名: 室主任: 标准化: 档案室:
注:1. 本表于课题确定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作为编制计划归档齐套的
依据和鉴定时的必备文件。
2. 本表“技术文件名称”栏可根据研制课题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填写。
3. 本表一式三份(自存,档案室,计划科各一份)。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从2003年开始,组织核发了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国内陆捕捞渔船管理逐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内陆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为切实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增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一些省(区、市)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完善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对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区、市)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2008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和制定控制目标,逐年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将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规范管理。要尽快建立健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我部新修订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和检验技术要求,加大现场检验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加强渔船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渔船制造企业必须凭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制造和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要加强渔船登记工作,规范渔船船名,严禁将非渔业船舶纳入渔船管理。要认真落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捕捞许可证签发人制度,明确各级签发人的责任及审批、签发权限,严禁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要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三、改善手段,提高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水平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各省(区、市)内陆捕捞渔船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数据库,渔船证书发放要实行计算机管理,探索以省为单位采取集中式数据库管理模式,研发内陆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统一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流程和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登记及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各管理环节相互衔接,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及审批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统一领导,深入研究渔船证书“三合一”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案,大力简化办证流程和手续,方便渔民。我部将在各地研究基础上,适时调整内陆捕捞渔船证书格式和办证流程,指导各省(区、市)建立数据库。

  四、强化监督,加强油价补贴资金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精神,结合前3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情况和我部有关规定,完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对于控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盲目增长的引导作用,今后在核定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时,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补贴用油量将以我部2008年核定数据为上限进行测算,新增内陆捕捞机动渔船耗油量一律不纳入补贴用油量。同时,强化油价补贴资金发放与捕捞许可管理的衔接,没有纳入捕捞许可管理的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一律不得享受中央财政油价补贴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渔业执法督察,加强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和渔船合法性审查,积极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油价补贴政策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证书,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国家油价补贴资金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要在2009年9月1日前完成,报我部备案。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内陆捕捞渔船控制情况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