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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5 06: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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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新研制成的市内首创,省内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于生产或建设中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采用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奖状和证书 1000元
二等奖 奖状和证书 500元
三等奖 奖状和证书 300元
第四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设立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局(公司)或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二)市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报所在县、区科委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发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发奖。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科技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事迹载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被上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时,其奖金只补发与市奖励的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其有关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多得奖金,严禁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对获奖的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要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市政发〔1984〕15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吉林市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1986年2月8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的12%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50元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二轮摩托 每辆 60元
车 三轮摩托 每辆 80元
轻便摩托 每辆 40元
非机 畜力驾驶 每辆 32元
动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24元
车 板车 每辆 10元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厂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中共信阳市委


中共信阳市委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进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 引进到我市的各类人才来去自由,享有与我市居民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权利,享受我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对象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紧缺急需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国家级科技领域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外国专家;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海外学成归国人员;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外的各类人才,也可以是信阳行政区划内符合第四条规定而不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原则、方式、办法


第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双向选择、专业对口、学用一致、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市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或长期工作;

(三)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市工作。

第八条 人才引进可通过自荐、推荐、招聘或人才中介机构牵线等形式进行。

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从快从简办理。对引进的人才,由市政府发给《信阳市引进人才证书》,凭证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政策

第九条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可作为市政府顾问,享受市级领导待遇,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正县(处)级职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符合条件的可安排为副县(处)级职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排为正科级职务;引进急需的国家重点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可优先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到事业单位或乡镇党政机关工作。引进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加党政机关公务员考试,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10分,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面试加8分。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进入事业单位。

引进有一技之长、拥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人才,可比照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执行。

第十条 引进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不受领导职数、编制、增人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其工资按相同职级或同等条件人员中最高工资确定;到乡镇基层工作的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见习期间,直接发定级工资;引进到企业工作的人才,可实行年薪制,或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薪酬;携带项目或资金到我市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签定按效益分成协议,按协议领取薪酬。

引进的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一)、(二)项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情况给予每月1000—100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一条 凡引进到本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合同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补助30万元,国内知名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助20万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补助10万元,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补助5万元。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确有困难者,市、县区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进行科学研究或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项目,用人单位应解决相应的经费或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对符合第四条(一)项规定的引进人才,用人单位要为其建立工作室、配备工作助手、专用车辆及通讯工具,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在职配偶、子女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安排或协助落实单位。

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小学就读。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经审核承认其原有身份,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户口关系转不出来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组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原籍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的人才,原不在国有单位工作或者原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其相应的身份、职级和工资待遇,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职称,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来没有职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直接认定或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引进人才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建立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对引进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符合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人才,由用人单位适时安排疗养。

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者,另外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带头人,有重大研究成果并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按优薪优酬的办法予以鼓励,其工资标准可高于本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2—5倍;

(二)有科研发明成果并用该技术或产品使企业效益明显增加的,从当年由上述因素所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成5—10%奖励成果发明人;

(三)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其提成部分以股份方式对引进的人才予以奖励;

(四)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评定办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其档案可由所在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其选拔使用、职称评定晋升、继续教育、家属子女落户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与国有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措施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列入年度预算,县、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外发布一次需求人才类型、职位、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构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人才引进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应在10日内办毕有关手续;对不能按时办理又不能说清原因的单位和部门,追究单位主职和责任人的读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引进人才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并将人才引进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地人才使用和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信阳市人事局办公室电话:622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