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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时间:2024-07-11 16:3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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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4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县(市、区、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凡在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计划,经费列入预算,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造成人人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其他城镇也要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前款要求。
第六条 主要街道临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刻、乱画。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路标牌、交通标志等,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更新。
第八条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工完场清,及时修复。
第九条 公共、民用建筑的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私人建筑,也要符合卫生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占用城镇公共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报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条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随时清扫洒落的畜粪。
第十一条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行署所在地的城区内,禁止养犬。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贵阳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饲养家禽必须圈养。其他城镇饲养家禽都必须圈养,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划片包干,经常保持清洁:

(一)街道、广场和小巷,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民办清洁队按分工区域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机场、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机关、驻军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均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三)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和保洁;
(四)集市贸易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和保洁;售货摊点及其周围,由摊主负责清扫和保洁。
沿街单位和居民,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
第十三条 下水道、排污沟要定期清理、维修,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组织专人清扫,定期喷洒药物,经常保持清洁。单位厕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做到经常保洁。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卫部门及时收集和清运。环卫部门要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倒入垃圾点、垃圾桶内,并按规定交纳清洁费。
第十六条 建筑废料、锅炉灰渣、商业垃圾、生产垃圾和各种经营性垃圾、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点、垃圾桶。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
第十七条 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的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不得沿街飞扬、撒漏。贵阳、遵义、安顺市区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白天不得在主要街道运行。
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住区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人民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已建的要积极治理,限期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他科研单位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 严禁污染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部门应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检验、监测。
自行解决饮用水的单位,也应严格按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行业,要经常保持房间、餐厅、厨房、浴室、厕所清洁。餐具、浴巾、面巾、理发用具等,要严格消毒,被褥要勤洗勤换,达到卫生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二十二条 卫生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城建部门负责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好市容、环境卫生。
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清洁卫生的督促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市贸易场所和摊点的卫生管理。
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的卫生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的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具体部署本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的卫生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和居民都要尊重当地基层组织管理,共同搞好卫生工作。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必须贯彻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城建环卫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分别负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卫生监督,设置专业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性卫生监督。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群众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对本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环境条件、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三)对城镇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四)指导群众卫生监督员的工作;
(五)对违反本条例事件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专业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条 群众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组织发动群众维护公共卫生;
(三)对本辖区内公共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四)配合专业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五)其他有关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无偿采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各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敲诈勒索。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单位和个人,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按其职责范围可给予:
(一)批评教育;
(二)限期改正;
(三)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的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可给予: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没收违法物品或工具;
(三)处以二十元以上的罚款;
(四)责令停业停产整顿。
罚款五百元以上和责令企业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必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罚款必须有严格的手续,要建立严格的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处罚不服者,必须在五天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者,可在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者,由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规定行政措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1986年4月22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知〔2008〕30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其著作权作品的。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专利和版权违法行为必须是未被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知晓,且有确定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按查实违法货值的1%-2%予以奖励,每案最多2000元;

  (二)举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按查实违法货值的2%-4%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000元;

  (三)举报制作、运输、仓储或者批发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按每件0.2元予以奖励,每案最多5万元。

  被列为全国、全省重大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举报奖金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发放;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意愿提出,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受理单位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向举报人支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电话

单位名称 举报电话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82107274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83799101、83799102
深圳市公安局 经侦支队 84465200
治安处 84465300
福田分局 84462160
罗湖分局 84460122
南山分局 84453896
盐田分局 84460723
宝安分局 84467134
龙岗分局 84468180
光明分局 29937970
深圳市司法局 83053800、83053801(传真)
深圳市财政局 83948199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特区内 83788720、83139149
宝安区 27820052
龙岗 28918276
深圳市建设局 83788067、83785101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82105195
深圳市交通局 83228000、83228111
深圳市文化局 12318
深圳市卫生局 25639200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12358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365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区内 83190161
宝安区 27756177
龙岗区 28920733
深圳市旅游局 82003220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12312



 

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00号




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现将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 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停止制造、进口只符合GB 17691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

  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按标准的要求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定期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二、2004年9月1日前,已制造的经环保车型核准达到GB 17691第一阶段排放生产一致性限值的车辆,其销售和注册登记可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局将开始撤消上述车型的环保车型公告。

  三、各省、自治区环保局(厅)、重点城市环保局依据我局核准的达标车型,加强辖区内所销售、注册登记车辆的环境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