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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23:5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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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厦地税发[2001]186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操作规程,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迁移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直征局、开元区局、思明区局、湖里区局、鼓浪屿区局这五个征收局之间作管户调整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机关并未改变,因此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范围。
二、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管理员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管理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注意事项,如结清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做好发票缴销、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等前期准备工作等。
(二)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需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有关证明文件(私营企业无此类证明文件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
2、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等);
3、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4、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填报《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齐全并经管理员认定符合要求的,管理员应当场接受纳税人的申请并即向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领导报告。
(三)对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检查清理
1、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由稽查部门为主负责,管理员协助配合,进行检查清理。
所谓“达到规定标准”,为各基层局根据辖区内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规模等要素,规定需要由稽查部门负责进行检查清理的标准。
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经初审后将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报征管法规科审核;由征管法规科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预先通知纳税人并实施检查清理工作。
2、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做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清理的工作安排并通知纳税人。
由主管税务分局(科、所、办事处)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的,若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着较多的涉税问题,也可向征管法规科提出申请,经基层局领导审批,由稽查部门安排人员共同参与检查或将检查清理工作移交稽查部门进行。
(四)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检查清理的具体要求:
1、参照稽查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近三年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稽查查补情况、日常欠税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清理(对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注意对其清算所得进行征税),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结清税费、滞纳金和罚款、检查清理应有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参加,检查报告需由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和稽查部门相互签署意见,防止纳税人存在未尽涉税事项。
2、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做好发票缴销工作。至少由两名税务人员共同审核纳税人的发票购买、使用等情况,核实缴销发票的种类、数量,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对空白发票一律当场剪角作废,在《发票缴销登记表》记录空白发票剪角情况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三人签字或签章。同时,收回发票购领簿和发票专用章等。
3、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检查清理的情况,应填写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写明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清缴发票情况、收回有关证件等内容(收回“发票专用章”’的在表内的“其他有关证件”栏内注明),并连同以下材料一并报征管法规科审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报送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等材料;
(3)检查报告(如有补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应附税单复印件);
(4)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及《发票缴销情况表》。
4、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领用税收票证的,管理员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应主动协同分局(科、所、办事处)票证管理人员一起,做好税收票证检查清理工作:
(1)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要求对纳税人领用税收票证的情况、票款结报情况等进行检查清理,核实领用税收票证的种类、数量,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收回未使用的税收票证。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记录未使用的税收票证收回情况并由纳税人、税务机关双方三人签字或签章。
(2)票证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清理收回的空白税收票证等有关信息录入广域网。
(3)如该纳税人所领用的税收票证涉及票证税款结报的,检查人员应对税收票款结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的《票款结报情况说明》(一式三份),连同《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一起送交计财部门。
计财部门应对票款结报情况及广域网票证信息录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分别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和《票款结报情况说明》上签署意见,一份退还票证管理人员留存,其余移送征管法规科以确认税收票证清理工作已完成。
(五)征管法规科对报来的检查清理材料进行审核并分别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经审核并确认该纳税人不存在未尽涉税事项的,由征管法规科将材料呈报基层局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征管法规科在收回的证件上盖“注销”章,并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广域网,同时打印《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连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发票缴销登记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各一份交由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资料归集整理
1、征管法规科应相应建立注销税务登记户清册。
2、清理收回的发票专用章暂由征管法规科统一保管,一定时期内协同监察等部门做好发票专用章销毁工作(要求三人以上人员参加),至少一年进行一次。
3、征管法规科保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各一份存档,其余有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所有材料(含《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都交由管理分局(科、所、办事处),连同该纳税人注销年度的征管资料、征管基础资料等一并按征管资料整理要求装订归档。
四、对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办法可比照本规定精神由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规定
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要有时效观念,其整个工作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各环节的时限,先由各基层局确定)。如在检查清理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经报基层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为增强服务意识,经办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力缩短办理时限,如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况,应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 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为确保省级储备食盐的安全、完整,省盐业总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八条 省级储备食盐规模暂定2万吨。规模如需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储备所需政策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2012年按现行费用水平给予每吨160元综合费用补贴。以后年度的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储备盐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十条 省级储备食盐的政策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盐业总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名单、账户等。

第十一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由省盐业总公司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所属企业中选择,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AA级标准,少数山区等地方的仓储条件达到A级及其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省级储备食盐实行专库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食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原则上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省级储备食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省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省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省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 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省级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确保紧急情况时对储备食盐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省级储备食盐实行挂牌管理。储备食盐(库)前悬挂由省盐业总公司统一制作核发的“安徽省省级储备食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七条 省盐业总公司按季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省级储备食盐报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一) 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三) 省政府确认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食盐的动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省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盐,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接到动用命令后,省盐业总公司等承储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盐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对省级储备盐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储备盐动用后,省盐业总公司及所属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补充储备,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涉及省级储备食盐动用的有关问题,须及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盐务管理局依法对省级储备盐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省级储备食盐和储备食盐政策补助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盐业总公司要认真制定和执行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总结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调运应优先安排,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储备食盐储存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给予储备盐仓储设施建设、改造用地等支持,对破坏储备食盐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51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聊城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获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一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人员或获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科学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被《SCI》、《EI》等收录,引用率较高)。
(五)获两项以上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六)在完成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
(七)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是国家优秀教学、教研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获得省优秀教学、教研成果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八)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在全省有一定声望。
(九)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十)在信息、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十一)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二)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全国冠军或多年保持省记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三)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工作。
第八条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九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评审。
(一)聊城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组成,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聊城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二)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 600元。
(二)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享受当地医疗保险待遇,由卫生、劳动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由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三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自情况发生之日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外市地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 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四条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事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