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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4 02:4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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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四)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除险加固等,对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五)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将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六)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七)采取措施筹措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征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征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管理经费渠道。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八)积极推行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要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九)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具体规定,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组织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管[1995]290号)的要求做好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安全鉴定和注册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中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型水库的技术档案。

  (十)加强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参照《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对工程设施等做好现场巡查、观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

  (十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有防洪任务的小型水库,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颁发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办河[1996]26号)组织编制防洪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未除险加固之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每年汛前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四、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

  (十二)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兼顾效益”的原则,对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病险水库,乡镇政府或水库所有者(业主)要多渠道筹集除险加固资金,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十三)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的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十四)按照水利部颁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暂行办法》(水管[1995]15号)的规定做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六、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十五)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部《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规范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1950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北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级审判机关直接或间接送到本院的诉讼卷宗,仅就近半年收案情形,加以检查;在整理刑民案件的卷证及送卷手续等工作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的现象。其具体表现,有下列数种:
一、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的缺欠
1.一函数案——上诉案件数起用一函送来时,就使终审法院的收案工作增加困难,无法附卷。必须照原函另缮数份,连同原件分别订入各案的本院院卷内,而案结后发回原法院时,原送卷函稿亦须照缮数份,分别附卷归档,以利检查。
2.案件有一、二两审卷宗,而只送二审卷宗——上诉案件的一、二审卷宗应一并送终审法院,但往往因该案已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便将一审卷宗寄回原法院去,而当事人一方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送卷时,就只将该院院卷送来,这种情况较多,实际上先送二审卷是可以的,但二审法院应该负责通知一审法院,令其迳向第三审法院送卷,以节省时间,并在送卷函上注明已向一审法院通知送卷。
3.本院调卷时,下级法院将其他案卷或文件,于同一函内送来。
4.送证数件不能一齐寄回本院,亦未附公函说明。
二、整理卷宗中的若干问题
1.一、二两审卷宗订为一册——联订一册对案卷的归档保管极为不便;联订的卷,应由哪一级法院保管呢?当然各级法院的院卷,仍以分别保管为妥,这样便于在办理同一性质案件时考虑;或有两案互有关联时的参考。
2.一判决数被告,个别讯问,而每个讯问卷各自独立,并未订成一卷。
3.数被告人中有一人先判,而其讯问卷或有关卷宗,未予一同送来。
4.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度及住所的记载不备或不齐备的——这种情况最普遍,这就使我们不能掌握较正确、完整的材料,进而研究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的社会根源,同时对于案情的斟酌及日常工作——统计资料的收集上,亦均感困难。
5.讯问笔录未订卷,或订入卷内,而承办审判及记录人员不署名,亦无讯问处所(院外审讯一定要记出地点)或年、月、日。——实际上,讯问笔录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部分,不能放置卷外。
6.卷内散置文件,而不加装订——这样极易丢失,而归档时亦难整理。
三、卷判文中的错误
1.判决只有年、月、日,而不编字号。
2.判决上的月日填错。
3.卷面将上诉人写作被上诉人,或双方上诉只写一方,甚至将当事人姓名填写错误——送卷的函内年月日一定要填写清楚正确,这样才能使二审或三审机关详细检查,清点卷证。且判决的缮印及校对,如有疏漏的地方,亦足以引起不良的印象。
四、处理物证的若干问题
1.函证不清(即送卷公函文中记载证物若干,与证物实在情况不符)。(1)函内载有“证物”,而卷内并无。(2)函内未载有“证物”,而卷内却有。
2.证物与封套记载不符。(1)证物件数多于封套的记载。(2)证物少于封套的记载。
3.证物封套记载不明确。(1)笼统的写法,如将许多证物按交证人而分,文中写作“证物三大件”,实际上却是3个人共交了19件。(2)只记数件,而无名称。(3)只记名称,而某种证物有两种以上,而未将件数记明。(4)名称不符,如有一案,证物11件,其中:“像片(附说明)4件”,实际上是像片3件,附有说明,另一张是剪报,无像片。
4.涂改函内或封套上所载证物或其件数,而并未由负责涂改人签名或盖章。如原用毛笔写物证“14件”,复用钢笔勾掉改注“11件”,这种涂改很难辩认是否原经办人改的。
5.卷内有证物,而无证物封套(京津两院一般的有封套,其他各法院多无封套),有的订入卷内,有的粘在卷内,有的夹在卷内。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强整理卷宗及证物的工作,特别要重视函证文实相符,填写处理证物之存放及转移,把这一工作做得更正规便于随案卷移转,能逐步检查清点,而层层负责,以树立起对人民诉讼严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方法。我们认为应照下列三项办法办理:
一、关于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
1.函送上诉案卷,要一案一函(可采用例稿),补送卷宗应专函送来,如系本院调阅,并应将去文的年月日及字号引出,以便利收文机关的检查和收发工作。
2.如送证数件,而先将一部分送还本院,应附公函说明。
二、关于整理卷宗:
1.一、二审卷宗不要联订,卷宗要有卷面,还要订好卷底,卷面各栏不要填错。
2.一案数被告,如非分别审判,应将讯问卷订成一个。
3.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序及住所一定要问明而有清楚的记载,第一次讯问笔录,即应记明上述各项。
4.卷宗应附有目录,登载清楚,注明文件的页数,(照书籍目录的记法),而全卷自目录以后也应每页在左角上注明页数,与目录符合。
5.每次讯问笔录皆应由审判及书记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如在法院以外就讯时,更应注明讯问处所。
6.文件不应散置卷内。(除送卷函、上诉状、答辩状及证物外,凡原法院所收所作的文件,皆须订入卷内)。
三、关于证物的处理:
1.函证必须相符,在送卷例函上,证物一次若仅填“若干袋”、“详套”或“详面”时,在证物封套上一定要记载详细明确。
2.制定“证物封套”应有目录,包括“名称”、“件数”、“交证人”三项,皆须逐一填写。(或用较大的信封代替)。
3.一般证物皆应放置证物套内,件数多者,可酌分两袋或若干袋,特殊证物,不适用于装入封套者,应另纸包装妥当,包内要有证物目录单,面上则写明证物件数。而送卷函上亦须注明,封套之外尚有物证若干包,共计若干件。
4.送卷函及证物封套上之证物名称、件数如有涂改,应由原办人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如其中证物有已交证人取回者,应予注明,以便易于清点。
我们希望各级法院同志能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克服困难,认真执行上述三项办法,使我们工作效率更提高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