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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11:1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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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有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必须向指定银行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罚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或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耕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年2月19日,海关总署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三、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时,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两公斤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一公斤)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一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公斤、衣服1~2件、其它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出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13〕92号



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银发〔2013〕222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席: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委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炼  人民银行副行长
      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胡怀邦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钱颖一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教授
      宋国青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