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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0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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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鹰潭市县(市、区)财政翻番奖励办法

为加快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壮大财政实力,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财政收入提前翻番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二、基数确定。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为基数,其中:贵溪市不含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贵溪火力发电厂、贵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6户企业上缴的税收;余江县不含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上缴的税收。鹰潭工业园区以2006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下同)地方所得部分为基数。翻番奖励后,以2006年完成的财政收入数的翻番数为新一轮翻番考核的基数,以后翻番,依此类推。
三、奖励办法。对三年内实现财政收入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番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一年翻番奖励200万元;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一年翻番奖励10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一年翻一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3%给予奖励,一年翻两番按其第二番的增加额地方所得的4%再次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两年翻番奖励6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两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2%给予奖励。
贵溪市、余江县、月湖区、龙虎山风景旅游区三年翻番奖励30万元,鹰潭工业园区三年翻番按增加额的地方所得的1%给予奖励。
新一轮翻番的奖励标准同上。
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其中50%用于奖励党政一把手。
四年内财政收入不能翻番的,扣党政一把手当年第十三个月的奖励工资。
四、考核依据。以市财政核实的各县(市、区)财政收入为依据。
五、各县(市、区)要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准确,对获奖后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达不到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市、区),市财政将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从二00七年起执行。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可以暂扣行驶证或者暂扣车辆,……”修改为“……,可以暂扣行驶证,……”。并增加一款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稳定社会、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确保养
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养老权益,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二、基金运作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保值增值和谁使用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动作。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都不得使用基金直接投资以及进行拆借、抵押、担保。基金应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
三、要认真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要求是,略高于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上涨水平或与之持平。具体应参照三年期国库券和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保值贴补率的数值。
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进行基金运作,或为之提供服务,进行业务管理的地方,应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该机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收费、核算、支付及其它服务管理工作。其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和在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中
解决,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五、各级民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管理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地要在今年底以前对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挪用的部分限期(1994年底)收回本息。对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19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