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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3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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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视频点播业务是高科技与广播电视相结合的产物,对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特别是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高度重视,把视频点播业务纳入到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中统一规划发展。要认真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内部
传真电报324号〔1998〕)要求,切实加强对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二、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应积极稳妥,要与有线电视网络技术和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与有线电视频道资源、节目资源规划管理相配合,避免一哄而上,盲目推广。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有线广播电视台先进行试点,逐步积累经验,合理布局,科学发展。
三、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视频点播业务试点,也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有线广播电视台在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过程中可与其它单位在技术上、开发上进行必要的合作;但不得出租、转让有线电视频道或变相出租、转让频道开展视频点播业务。
五、要加强对视频点播节目源的管理。所有用于视频点播业务(包括宾馆饭店开办的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必须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其中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境外影视剧,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六、为便于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在近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视频点播业务开展情况作全面的调查摸底,调查情况于1999年9月15日前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999年8月2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徐荣凯
                            2003年11月18日


为了适应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1994年4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1999年6月15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