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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各单位与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交往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09:5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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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各单位与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交往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各单位与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交往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外国在华领事馆,是外国政府根据同中国政府的协议,派驻中国某一城市并负责一定区域之内的领事事务的政府代表机构。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国驻广州领事馆逐渐增多,我市各有关单位与外国领事馆的交往也日趋增多。为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广州领馆的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
我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外交部印发的《外国在华领事馆管理办法》(外发[1989]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我省各单位与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交往的规定》(粤府外[1989]20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州市各委、办、局机关单位及区、县人民政府与外国领事馆进行联系和交往时,除经贸活动外,均需事前报市外办。
二、凡属于港口、机场、铁路、邮政、旅游等方面的日常业务以及纯属生活服务方面的事务,各主办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受理。
三、领事馆一般不得同我各级党组织直接联系。如要求拜会会见或宴请党委或党的部门的负责人,均应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审定,批准。
四、各委、办、局级以上机关单位及市属各区、县与领事馆进行交往活动时应遵循下列的原则:
(一)外国领事馆在广州市进行正常的公务活动,我方应给予方便或必要的协助。领事官员未经我方同意,不有偕其本国驻其它地方(如香港)的领事官员一起进行公务活动。
(二)对外国驻广州领事官员到增城、从化、番禺、花县进行公务活动,应由市外办通知该四个县外办商请有关单位给予安排和协助。如领事馆自行联系或通过其他渠道与各县联系,应询明其意图及来人身份后,与市外办接待处商量再答复对方。
(三)在与领事馆的交往中,应根据两国关系,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以礼相待,实事求是的精神,并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遵守外事纪律。
(四)领事馆向我市各单位索要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学技术、人口、人民生活等方面的资料,凡已公布发表的,一般可以提供。凡已对外公开,但未作文字公布的,不给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相告。如对方索要发明创造资料,应按两国协议处理,两国无协议的,一律不提
供。
(五)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宴请各国领事官员,须报市外办审定。
(六)与领事馆交往中,严禁以请客送礼为手段,谋求私利,走洋后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领事馆官员到外地旅游。
(七)派遣国通过其领事馆邀请我方人员出访,属官方性质,不要擅自应邀,我有关单位的人员收到邀请书(函)应交所在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后,连同邀请信(函)送市外办统一办理。
(八)各领事馆直接发函或表格向我市有关单位作社会调查的,一律不予答复,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外办。
(九)各单位及其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就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向领事馆进行交涉、提出要求、进行询问,以及邀请领事馆人员参加“三资”企业的开业典礼,均应报市外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直接与领事馆联系。
(十)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均由市外办护照签证处办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领事馆申办签证或催问。
五、关于礼遇的掌握:
(一)领事馆为庆祝其国庆和其他重大节日举办招待会邀请市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的领导出席,或领事官员(包括以个人名义)要求拜会、会见或宴请上述领导人,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后确定。其他人员,各有关单位在接到请贴后,报市外办统一确定。
(二)领事馆如邀请我委、办、局及各区、县领导到其公寓作客,为便于工作,需由本单位外事处、科(办公室)的同志陪同前往,或带翻译、秘书同行。
其他人员出席领事馆的上述活动,除市外经贸委外(请告知市外办),均需报市外办安排。
(三)领事馆邀请我市属有关单位人员出席由领事馆组织的集会、座谈会和讨论会,有关人员应及时请示主管委、办、局,并经市外办同意后才能出席。
(四)领事馆人员事先未经联系或安排,径直进入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团体,并要求参观、会见负责人等。我单位应以未得上级通知为由婉言谢绝。
(五)领事馆人员要求参观三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可由领事馆与企业直接联系,是否安排,由企业自行决定。
(六)各单位一般不邀请领事官员出席本单位组织的内部集会、座谈会、讨论会、元旦、春节晚会及一般性的开幕剪彩仪式和画展等,确因工作需要邀请的,须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报省外办,经同意后再发请柬。
六、关于文化宣传方面的交往应注意的事项:
(一)领事馆向我市图书馆、学校、研究所及新闻出版等单位赠送书刊和视听资料,一般可以接受,如发现其中有反华、反共、“两个中国”和涉及边界领土争端或淫秽等内容,应及时报市外办处理。所赠书刊资料其借阅与使用由我方全权管理,领事馆不得干预。
(二)领事馆为庆祝派遣国国庆,与我建交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在馆内举行电影招待会,可应邀参加。
未经市外办许可,任何剧场、影院、礼堂、展览馆等一切公共场所,均不得私自为领事馆放映电影及其他文化宣传活动提供场所。
(三)对领事馆定期或不定期放映电影、录相等一般宣传活动,我有关部门出席的人数要从严掌握。
(四)各机关单位、工厂、学校等均不得自行向领事馆借阅书刊和资料,借用影片和录相带,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审批。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与领事馆联合在领事馆内外举办演出或展览,也不准擅自向其提供展品。




1990年2月15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海渔〔2012〕123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 件:

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维护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秩序,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船登记机关负责。
第二章 渔业船舶拆解厂、点
第四条 渔业船舶拆解厂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㈡具有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
㈢建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㈣具备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所需场所,配备与拆解规模相适应的拆船设施设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以及配备渔船拆解实时动态监控设备,具体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渔业船舶拆解厂若涉及用海,应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厂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㈡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工厂认可证书;
㈢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㈣船舶拆解所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处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等资料;
第六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环保、便利、容易清理拆船残留物的原则,在本县(市、区)辖区内选择海洋小型木质捕捞渔船拆解点,报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全市公布。
第七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需要,对拆解厂的申请进行初审,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全省公布。
第八条 钢质和大中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应当在渔业船舶拆解厂拆解。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由其所有人或雇佣人员(以下简称拆解人)在渔业船舶拆解点拆解。
第九条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厂、点每五年重新核准并公布。
第三章 拆解程序
第十条 拆解海洋捕捞渔船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该渔船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书(文本格式见附件1);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㈢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㈣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㈤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㈥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复印件;
㈦海洋渔业船舶拆解协议书(文本格式见附件2)。
申请拆解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可不提供《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协议书》。
第十一条 渔船所有人应保证提供给渔业船舶拆解厂的渔船必须与法定部门核定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所记载的渔船一致,并在渔船开始拆解时到场确认。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拆解厂应保证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渔船按照本规定完全拆解,不得替换。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船体材质、建造完工日期、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主机功率、主机型号、持证人姓名等。符合条件的,当场开具《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未超过证书有效期但超过营运检验有效期不满3个月的,予以审核通过,允许拆解;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营运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后方可拆解。
第十四条 船舶拆解申请人与拆解厂商定拆解时间,并报告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始拆解具体时间,并指定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拆解工作。执法人员到场监督时应按规定着装并表明身份。
负责现场监督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必须按管理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更换,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现场监督拆解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拆解渔船进行核实,确保拆解的渔船与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记载的渔船一致;难以确定的,原渔船检验机构应派员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在拟拆解的渔船所在地村(居)、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原登记机关可委托渔船停泊地的渔船县级登记机关监督拆解;跨省购置并制造的,可由买入方县级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定委托渔船原登记机关监督拆解,同时应要求受委托方确保渔船拆解的真实性并按我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拆解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切实加强渔船拆解重要环节的现场监督,并拍摄反映以下拆解情况的照片:
㈠渔船拆解前船名号清晰可见的船体全照;
㈡大中型渔船主甲板以上建筑已解体且主机吊出并保留有船名的船体部分;
㈢渔船船体拆解至龙骨或底板并保留有船名的船体照片。
拍摄照片应在同一角度进行拍摄,还应反映现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在场监督的情景,照片有执法人员签字并加盖执法机构公章方可使用和存档。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按照本规定以及申请人与拆解厂签订协议书的条款,监督申请人或拆解人对渔船拆解残留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登记机关出具的《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文本格式见附件4)和拍摄的全部照片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应经拆解人签字确认,拆解人为拆解厂的应加盖拆解厂公章。
拍摄的照片应注明拍摄人,并作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依据。没有照片依据和照片不符合规定的,签发人不得签发。
第四章 拆解管理
第二十条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监管人员是有关当事人(拟拆解渔船所有人、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人、渔船拆解厂及委托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登记机关要建立完整的渔船拆解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并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登记表》(文本格式见附件5);要建立健全渔船拆解监督机制,定期对各拆解厂渔船拆解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拆解厂和渔船所有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予以暂停或取消定点拆解资格等处理;对隐瞒有关情况、套船拆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的,视情节按《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是指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小于12米的木质海洋捕捞渔船。
第二十六条 海洋养殖渔船、辅助渔船的拆解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原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申请表
一、申请人资料(分企业、自然人两类)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申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地 址
自然人申请 申请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是否渔业人口
目前职业 邮政编码 电 话
申请人地址
申请理由:
□拆解旧渔船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 □拆解旧渔船申请制造新渔船
□拆解旧渔船申请更新改造其他渔船 □其他:

法人代表或申请人签字: (公章)
二、 拆解渔船基本情况
船名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船
编码

主作业类型
船体材质 建造完工
日期 船籍港

主机总功率
船长 型宽 型深
三、渔船所有人、拆解厂意见
渔船所有人意见: 拆解厂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 单位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解渔船停泊位置: 拆解厂名称:
经渔船所有人、拆解厂双方协商预定的开始拆解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应提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便登记机关安排现场拆解监督工作。

附件2: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协议书
甲方: (渔船所有人)
乙方: (船 厂)

甲乙双方本着公正、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拆解 渔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⒈甲方将其所有 渔船交由乙方拆解,甲方应确保交付拆解的渔船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证件所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
⒉乙方接收 渔船后,应负责保管,并保证不替换。
⒊甲乙双方协定开始拆解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实际拆解时间以渔船登记机关派出监督人员到达现场验明实船并同意拆解的时间为准,拆解时间不得超过 天。
⒋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渔船登记机关的要求,组织有拆解渔船业务知识的人员实施拆解,并保证拆解渔船全过程的安全和废弃物、残留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⒌甲方将渔船拆解后的残留物交由乙方处理,所得款项归乙方所有;处理残留物和废弃物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拆解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乙方(甲方)。
⒍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⒎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⒏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渔船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书

福建省 县(市、区)拆〔201 〕 号
渔船所有人: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 渔船拆解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同意申请。
请你们于 年 月 日前将该船送达 厂(点),并按照《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与拆解厂(点)做好沟通协调,并与他们共同做好渔船拆解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本机关将派出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赴现场对渔船进行实船核查并监督渔船拆解,届时请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拆解厂(点)一份、备存一份。
附件4: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情况报告书

福建省 县(市、区)拆〔201 〕 号
船名 渔船
所有人 船体
材质 总长
主机
总功率
及型号 主作业类型 建造
完工
日期 船长
型宽 型深 总吨位 净吨位
拆解厂、点
名 称
拆解
情况 ⒈核查实船并开始拆解,采取相应的
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拍第一张照片。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⒉拆解至船舱部分并吊起主机。
拍第二张照片(小型木质渔船不需填写)。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⒊拆解至渔船龙骨。拍第三张照片
(小型木质渔船拆解至剩余渔船底板)。 监督人员签字: 拆解时间:
⒋残留物、废弃物已清理完毕,
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污染事故。 监督人员签字: 确认时间:
结论性
意见 该船已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严格按照《福建省海洋捕捞拆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拆解完毕。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 期: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送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备存一份。

附件5:
县(市、区)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登记表
序号 船名 渔船
所有人 拆解厂、点 拆解起止日期 船体材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建造
完工
日期 监督人员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制表人: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气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气象局,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乱档ノ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济南地区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负责利用、保护气候资源的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估。对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制定全市气象现代化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气象科学研究、科研项目、气象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气象系统职工技术培训和气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的影视制作;负责全市兴农网建设和气象技术装备现代化的发展。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组织管理济南地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击多发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气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会务、督查、信息、信访、保密、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气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气象执法管理的综合协调,针对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意见;负责气象科技服务与产业的宏观调控与政策指导;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业务管理处

 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大型重点工程的气候论证、环境评价、气象保障与服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炮点规划布局及火炮设施的维修、更新;负责火炮、炮弹、通讯器材的供应与维修;负责人工防雹增雨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气象系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各县(市)、区气象工作机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气象局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局长1人,副局长2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