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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24 06:0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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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84号
2003-11-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XX有限公司融通资金案相关的四户企业进行据以调整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3]2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据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河北省政府系统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度和管理上确保电子公文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本级政府和所属县(市、区)政府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和保障
  第六条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至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在印制纸质公文的同时,由省政府机关文印中心负责相应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过程;其他电子公文的生成和发送工作由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文电收发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和接收单位联系。
  第八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要明确部门负责人,并指定1-2名责任心强并具有较好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
  第十条 为保证网络畅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应每天上、下午至少开机联网一次,使用专线联网的单位应保证在国家法定的工作日期间不间断联网,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室(厅)用于联网的服务器不得停机。具体负责联网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可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将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排除,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有密级的公文不得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四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系统严禁与因特网联接。
  第十五条 传输电子公文的计算机系统要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经过省政府专网传输的公文要严防受到病毒的感染。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的通知

(2004年4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完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和结售汇监管档案工作,保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格式及填制要求,自2004年6月起至2004年12月止,按月汇总全辖地区的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以Excel文件填制《(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见附件2)。

二、各分局应于此间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上述报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电子信息传送系统”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电子邮件:manage@bop.safe)。如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按规定的放假天数顺延。

三、自2005年起,如上月全辖内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没有新开办(含根据《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金融机构)或停办的情况,下月可不报送报表。

四、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转发,并按通知要求认真布置相关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报表。

五、请各分局于2004年4月底前,将你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联系人: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 贾宁、朱天弋

电  话:010-68402385、68402310

传  真:010-68402315

 

附件: 1、表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2、表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

  3、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附件1:

 

表一   (地  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xxxx年xx月末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许可日期
许可文号

 
 
 
 
 
 

 
 
 
 
 
 

 
 
 
 
 
 

 
 
 
 
 
 

 
 
 
 
 
 


 

 

附件2:

 

表二   (地  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

xxxx年xx月末


机构类型
经营结售汇

业务机构数
本月新开办

业务机构数
本月停办

业务机构数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制

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兴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恒丰银行
 
 
 

城市和农村

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独资银行
 
 
 

合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其他金融机构
 
 
 

合计
 
 
 



 

 

附件3:

 

关于填报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信息表的说明

 

一、《(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填制

(一)报表项目

1.“机构名称”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名称。

2.“所在地区”

填写金融机构所在地级市(地区)名称。

3.“营业地址”

填写金融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

4.“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如该金融机构尚未换领《金融许可证》,在栏目中注明“未换证”。

5.“许可日期”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时间。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时间。

6.“许可文号”

填写该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局同意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批复文号。其中,对于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实行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填写该金融机构在外汇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的备案回复文号或编号。

(二)报表格式

1.以“(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命名制作一个Excel文件。

2.在“(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Excel文件中,按“1中国工商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3中国银行”、“4中国建设银行”、“5交通银行”、“6中信实业银行”、“7中国光大银行”、“8华夏银行”、“9中国民生银行”、“10招商银行”、“11广东发展银行”、“12兴业银行”、“13深圳发展银行”、“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5恒丰银行”、“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17外资银行”、“18政策性银行”、“19其他金融机构”分别命名制作19张工作表(sheet)。

3.在每一张工作表(sheet)中,各金融机构的填制顺序为:先从省会城市开始按地级市(地区)的行政区划次序分为地区类,再按金融机构的总行(总部)-所属分行(或分部)-所属支行-所属其他分支机构层次排序,填入相应地区类。以河北省为例: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A银行B1分行
石家庄

  -所属C1支行
石家庄

    -所属D1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D2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C2支行
石家庄

    -所属E1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所属E2其他分支机构
石家庄

-A银行B2分行
唐山

  -所属F1支行
唐山

    -所属H1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H2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F2支行
唐山

    -所属J3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所属J4其他分支机构
唐山

      ……
……



其中:

(1)工作表“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城市商业银行类、农村商业银行类依次排序。

(2)工作表“17外资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独资银行类、合资银行类、外国银行分行类依次排序。

(3)工作表“18政策性银行”中的金融机构在分地区类后,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次排序。

以工作表“16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


机构名称
所在地区

A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A1支行
石家庄

B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B1支行
石家庄

C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C1支行
石家庄

D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石家庄

  -所属D1支行
石家庄

        ……
……

E城市商业银行总行
唐山

  -所属E1支行
唐山

F农村商业银行总行
唐山

  -所属F1支行
唐山

        ……
……



4.除金融机构的升格或合并等机构调整,以及金融机构新开办或停办结售汇业务等原因外,1-19工作表中各金融机构的填制次序在每月应固定不变。

二、《(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的填制

根据《(地区)全辖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单》的汇总统计信息填写,以“(地区)全辖x年x月经营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汇总信息表”命名制作一个Excel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