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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3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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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急 发改办高技[2005]2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工程中心对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等新形势的要求,继续做好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中心的审理程序
  工程中心的审理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再审批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一)工程中心的组建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如何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具体步骤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中心组建领域;
  2、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暂参照原工程中心项目建议书格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国家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在成立项目法人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补助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各主持部门在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并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或评估;
  3、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下达资金计划。
当前工程中心审理工作暂按上述程序执行,今后将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规定再做进一步完善。
  二、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
  在2004-2005年度工程中心重点建设领域(发改办高技[2004]547号)的基础上,现对2005年组建工程中心的重点领域调整补充如下:
  (一)下一代互联网
  以增强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和国际标准的竞争中赢得主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下一代互联网标准、网络核心设备、网络管理和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开发和工程转化设施,促进产业的形成和应用推广。
  (二)汽车电子
  以尽快提升我国汽车电子的技术层次和核心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汽车设计制造的CAD/CAM/CAE软硬件等技术和产品,建立汽车电子技术系统集成及工程化设施,与整车应用相结合,推动汽车电子产业的发展。
  (三)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
  以提高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相关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应用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精密制造等技术与临床医学的融合,提高关键技术和部件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建立数字化诊断、治疗设备的研发及相关试验条件,促进我国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向数字化方向发展。
  (四)产品绿色设计与清洁生产技术
  以缓解资源、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负荷等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制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提升我国支柱产业核心技术水平,发展环境友好技术,在产品绿色设计、生产流程控制、能源转换及社会废弃物处理等绿色设计和生产技术方面形成系统的研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五)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海水(苦咸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能力,提高相关技术装备的适用性,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化进程。
  (六)煤炭安全采掘与高效利用
  以保障煤炭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转化利用效率,缓解我国石油供需矛盾为主要目标,集中国内各相关行业的优势力量,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的同时,重点围绕煤炭安全采掘技术装备、煤炭液化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及专用催化剂等的研究开发,形成煤炭安全采掘及高效利用技术与装备系统研发和工程化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以合理保护和利用我国特有资源和稀缺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离子型稀土、低品位难处理矿产资源等的开采、高效选冶、应用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系统开发及工程化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
  以加快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工程化应用,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船舶、汽车、电子等行业对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需求,在数字化测控、精密超精密加工、快速成型、船舶先进制造等方面,建设先进制造装备设计和生产工艺研发的技术平台,提高我国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
  (九)核应用技术
  以推动非动力核技术的应用,促进核应用技术这一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提高新一代强流加速器和放射性同位素制品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应用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我国核应用技术的产业化水平。
  (十)电动汽车
  以缓解能源、资源等对汽车工业发展的制约,提高未来我国汽车工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重点围绕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的整车集成技术,以一体化、模块化技术为主要方向,加快现代设计、电子控制、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形成电动汽车整车开发与试验的工程化能力,推动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进程。
  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2005年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对于我委已批准组建或立项的工程中心,其建设项目采取成熟一项、审批一项的办法,待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并经项目主持部门审查备案(或核准)后,即可向我委报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病历和标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病历和标本管理工作的通知


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的病历资料采集、整理、保管和标本保存工作,对今后进一步分析、认识、掌握此病的发病规律、有效的救治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任务的医师要全面采集病史,诊疗过程中,不仅应按《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90号)的规定准确、及时、规范书写有关医疗文书,还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卫机发7号)的规定询问流行病学史,并如实记录在相应的医疗文书上。

二、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病历资料,不得损毁、遗失。不仅应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的规定妥善管理病历档案,还应保存好门(急)诊登记和其他相关记录。

三、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逐一复查所收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病历,缺项、漏项的要尽可能如实补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做好纸质病历保管工作的同时,应尽可能将有关病历资料输入计算机保存。

四、医疗机构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人员及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人的血液标本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尸检标本。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病人和死亡病人的病历进行回顾性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年龄构成比、平均住院日、基础疾病与死亡之间的相关关系、死亡率等,并将分析的初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民“十不”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闹事
3、不赌博迷信
4、不说粗话脏话
5、不乱贴乱扔乱放
6、不干扰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树木
8、不违犯交通规则
9、不损坏公共设施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文明建市战略,保证《抚顺市民守则》的贯彻实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本着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分片包干、以块为主、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专业人员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行使执法职权。
第四条 各县区、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民有权对他人违反《抚顺市民守则》的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
第六条 抚顺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闹事;
(三)不赌博迷信;
(四)不说粗话脏话;
(五)不乱贴乱扔乱放;
(六)不干扰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违犯交通规则;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
(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凡认真遵守《抚顺市民守则》、做到《抚顺市民“十不”》或热心维护社会公德者,为文明市民。逐级评选、树立的文明市民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凡违反《抚顺市民“十不”》有关规定者,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绝处罚者,在5倍限度内加重处罚。
第九条 随地吐痰、便溺,处以5元罚款。
第十条 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语言低级下流,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有乱贴乱扔乱放行为的,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按每处(张、件)处以10元罚款;
(二)在街路、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抛洒杂物、脏水,处以10元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乱堆乱放杂物,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夜间在居民住宅区造成噪声超标干扰他人休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翻爬栏杆、在树上拴绳、挂牌,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骑车、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骑非机动车转弯不减速,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处以5元罚款;
(二)行人穿越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钻跨路间隔离或护栏,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轻微损坏围墙、围栏、水池、公用桌凳、建筑小品等市政公用设施,处以20元罚款;
(二)损坏路灯设施、擅自挪用道路边石和方砖,处以50元罚款;
(三)损坏公交车辆上设施或站务设施,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5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三、十五、十七条,由市城建局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第九、十八条,由市爱卫办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民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外违章、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或采取扣押证件、物品的办法,然后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