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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时间:2024-05-15 23:31: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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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偿付抵押债务应依照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处理的复函
195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转万县人民法院:
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来函称:该行万县支行曾承放允利面粉厂抵押贷款一笔,现该厂宣告破产,全部房屋机器由法院公告拍卖,但售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该厂所欠的公私债务。万县支行乃根据本院与司法部颂发的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向你院申请优先受偿,而你院认为须依照本院与司法部颁发的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之规定处理。按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仅适用于偿付未设定抵押权的公私债款,万县支行对允利面粉厂所放之贷款,既已设定抵押权,自以适用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之规定为宜。至于该厂的普通债权人,得参用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之规定,就清偿抵押债款后的剩余价款,按比例受偿。

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万县法院准本行万县支行对允利厂有优先受偿权并通报各地法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仅适用于未设定抵押权的债权的函 (52)总银货放 字第025 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据本行西南区行转据川东分行函报略以:本行万县支行承放允利面粉厂抵押贷款一笔(数额未报),现该厂宣告破产,全部房屋机器由法院公告拍卖,并计售得价款40200余万元,而该厂所欠公私债务共达5亿余元。该行迳即根据贵院司三通字第16号通报第四项精神向万县法院申请优先受偿。而该法院意见则依照贵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的规定解释:除尽先偿付工资税款外;剩余价款,应由各公私债务人按比例分摊。该行除已商请法院暂缓处分本行押品外,请洽贵院指示该法院等请到行。查此项贷款既已设定抵押权,自应适用。贵院司三通第16号第四项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至贵院司三通字第30号通报,系指未设定抵押权的债务,如发生偿还争执时,其不足部份,应由各债权人比例分担。万县法院对此点,似未能明确认清,致生误解。除拟请贵院迳行指示该院外,并请向各地法院通报释明,以免再发生类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方面的友好关系和密切合作,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一)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方面的专家或官员进行访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两国戏剧组织将互派一名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对方在戏剧方面的成就。
  (三)中国方面将于一九八七年在塞浦路斯举办中国民间工艺展览。塞浦路斯方面将于一九八六年秋天在中国举办塞浦路斯民间艺术展览。举办展览日期和其它事宜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四)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电影。
  (五)双方鼓励各自国家图书馆与对方交换书籍和刊物。
  双方鼓励中国科学院和塞浦路斯研究中心互换出版物。
  (六)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和出版对方作者所著的文学、学术和科学作品,鼓励双方的专门机构和作家协会之间交换有关材料,推荐可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各派一至三名文化艺术界知名人士互访,对文化、学术和艺术生活进行考察、收集资料。访问时间不超过七天。
  (八)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九)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互访,以便进一步增进两国青年之间的友谊。

 二、教育
  (十)双方将为本科生、进修生及专业学习交换奖学金名额提供奖学金的一方将按提供方的法律、规章和程序选择学习科目,规定提供奖学金的条件和决定接受奖学金的人选。
  (十一)中国方面接受塞浦路斯方面一至二名教育工作者来华考察二周。

 三、新闻、广播和电视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新华社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新闻局、塞浦路斯通讯社进行合作。
  双方鼓励交换新闻资料、互派代表团或记者进行访问。此项交流计划将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十三)双方鼓励在各自国家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十四)双方鼓励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有关文化和科学内容的电视记录片、音乐影片以及双方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人感兴趣的其它节目。

 四、体育和旅游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教育、训练和比赛等方面的组织、协会和机构相互交流经验和交换资料。交流活动的经费将由双方有关单位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部门进行合作。

 五、其它条款
  (十七)双方鼓励相互邀请文化艺术和科学界知名人士进行讲学,参加在对方国家组织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各种国际会议、座谈会和专题讨论会。此项邀请最迟必须在每项活动开始前两个月发出,应邀人员抵达日期和旅行安排至少在十天前通知邀请方。
  (十八)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交流和合作。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直接商定。

 六、财务规定
  (十九)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进行交流的有关人员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除非另有协议):
  1.派出方负担抵离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的派遣方人员在其国内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费、国内交通费及执行文化交流计划所需费用,并在对方人员临时生病或出现事故情况下提供免费医疗。如需要,还应提供一名翻译人员)。
  3.塞浦路斯方面将向中方人员提供:
  带早餐的旅馆费和每天七点二0塞镑的零用费;或带两顿正餐的旅馆费和每天四点三五塞镑的零用费;或由塞浦路斯政府提供食宿。
  4.塞方人员由中国政府提供食宿。
  (二十)关于双方艺术团商业性演出的经济条件,将由有关单位另行商定,并签署具体协议。
  (二十一)双方同意向奖学金获得者(大学生和专业进修生)提供:
  1.塞浦路斯方面提供:
  每月奖学金:地中海管理学院一百八十塞镑,高等技术学院和旅馆烹饪学院一百三十塞镑,林业学院一百二十塞镑(食宿由学生自理)。
  免费医疗。
  与学生完成学业或实习活动有关的一切国内交通费用。
  2.中国方面提供:
  二至三名大学生或专业进修生的奖学金,包括免费住宿和中国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生活费。
  与学生完成学业或实习活动有关的一切国内交通费用;
  免费医疗。
  (二十二)关于相互举办展览会的费用问题,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由本国到达对方国家第一个展出地点以及由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返回本国的往返运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所有运费、展览会的组织、安全和宣传费(目录、海报或广告费)。
  3.送展方负担展品保险费用。
  4.承展方应保障展品在其境内的安全。展品如有损坏,承展方应为送展方提供所有有关展品受损的资料,以便送展方与保险公司做出适当的安排。提供资料所需费用应由承展方负担。未经送展方同意,承展方不得将损坏展品复原。
  5.如展览有一名随展人员陪同,送展方应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承展方负担该人在其国内的费用。
  任何有关互换出版物和专业资料的费用,都应由送出方负担。
  (二十三)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在共同商定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文化、科学、新闻和教育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四)在本计划期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轮流在北京和尼科西亚商签新的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尼科西亚签订,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邢秉顺             马尔基特斯
    (签字)             (签字)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处置按《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其他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1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暨相关部门组成。其职责为:
  (1)发布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应急预案的实施,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
  (3)负责信息发布;
  (4)向市政府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
  2.2.2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人员由相关职能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职责为:
  (1)按照事故发生状态,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
  (2)负责指挥部职责的具体落实,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
  (3)协调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
  (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
  (5)传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7)组织应急演练,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8)其它日常工作。
  2.2.3 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五个组。其主要职责为: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公安、武警和事故所在地区公安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为查清事故原因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和做好病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追缉肇事人员,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事故发生单位银行帐户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财产。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开展抢救工作,分流病员,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降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员数,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继续造成的危险,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4)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商务局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服务方案,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病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生活置、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地方民政、劳动、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对病亡人员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理,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及时通知病亡人员家属,落实接待车辆和住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动态。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农牧业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盟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市政府,必要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收到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3.3 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
  3.3.4 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报告责任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和二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按照自治区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配合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国家、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4.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三级)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
  (2)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包头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旗县区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8)接受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
  4.3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地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旗县区级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旗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领导机构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强对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赶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报请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4.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6 事故应急措施
  6.1 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启动预案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下属五个工作组立即履行职责,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6.2 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或拒绝。
  6.3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初期,在指挥部未发布启动预案前,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6.5 当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维护
  根据工作形势需要适时修订本预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各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拟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专项应急处理预案应急预案必须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明确应急处理组织网络及相关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及时间要求;到达现场后采取紧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物质(包括设备、设施等)保障。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