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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08:3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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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06-2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培育龙头企业,力口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

调整,规范我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开展。

第三条 10户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重点考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兼顾企业管理、企业创新等其他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主要指从事雷达及配套设备、

通信设备、计算机与网络产品、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设备、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信息专用材料、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研制、生产或加工组装等业务的企业。

(二) 软件制造及软件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发散传播、维护、咨询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三) 信息服务和培训企业。主要指从事网络信息资源开发服务(ICP);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和服务系统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信息化普及培训、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培训、信息化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必备条件。

(一) 注册登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法纪录。

(三) 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四) 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营业务,且符合下列要求:

1.销售收入。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1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7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2.利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系统集成企业不低于120万元;信息服务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从业人员数。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企业不少于70人;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少于50人;信息技术培训企业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报参考条件。

(一) 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人才优势较明显。承担过省级

或者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科研开发能力居

省内前列。

(二) 经营管理水平高,有较高的企业知名度或者品牌影响力。重合同、守信用,有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良好的诚信纪录。

(三)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有完善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策略和企业发展规划。

(四) 生产型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指南》。

第八条 同属一个企业集团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报申请表;

(三) 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四) 反映企业人才、技术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列入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等的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初步排序,并提出推荐备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牵头,省相关部门及专

家共同组成“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内容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为主,兼顾企业技

术、管理、人才、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名度和品牌等条件,并结合云南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发展需要等政策因素进行综合评选。评选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拟定10户重点扶持和10户备选企业名单,并提交评选的工作报告和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将评选的拟定结果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活动的依据、办法,评选活动的基本情况(含前20户企业的基本情况),举报受理方式等。经举报后查证,如拟定的备选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并足以影响评选结果的,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结果按照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确认评选

结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文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认定结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向

社会媒体发布认定公告,并向认定企业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扶持企业的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名称,并由认定部门摘牌,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 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企业条件;

(二) 不按规定填报有关工作、统计报表;

(三)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事后经

查证属实的;

(四) 企业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取消认定名称的受理工作,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条件,讨论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重点扶持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时,应当在1个月内,报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10户重点扶持

企业优惠政策



一、省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等政策性公司在选择投资、担保对象时,优先考虑重点扶持企业。

二、重点扶持企业按照省内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省相关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并为电子信息类项目积极争取多边、双边赠款。

三、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科研开发、资金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土地使用等扶持政策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原则上每年扶持1—2家重点企业。

四、优先推荐重点扶持企业承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和《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等项目。

五、在每年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对承担省或省以上项目的10户重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或配套。

六、省相关部门在省每年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技改贴息等资金中,优先安排10户重点扶持企业。

七、对新入驻各工业、科技园区内的重点扶持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工作场所减租,服务性收费按40%收取。行政性收费在按国家政策缴纳相关费用后,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八、省商务厅对重点扶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同等条件

下,优先考虑;对重点扶持企业的出口产品,优先推荐列入《云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相应配套优惠政策。

九、省科技厅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经委等部门确定重点扶持的私营企业或评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重点扶持企业,享受相应配套优惠政策。

十、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重点扶持企业。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列入正版软件目录,并优先推荐给相关使用部门。

十一、对重点扶持企业用于产品研发与引进先进电子信息产

业制造生产的用地,由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出让金按下限收取。

十二、建立政府产业管理部门与重点扶持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定期联系企业,反馈企业建议和意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十三、对重点扶持企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将在政策、信息服务方面,在政府资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方面,在“双软认定”、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招商引资、产品洽谈展示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帮助。

十四、对重点扶持企业颁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证书》,有知识产权的还将颁发《云南省电子信息产业重点扶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荐证书》。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加大对重点扶持企业及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重点扶持品牌,以品牌树立企业形象。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我省文艺创作的十二项措施》第三条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电影、摄影、电视文艺(含电视剧)、广播文艺(含广播剧)、科学文艺以及文艺评论、文艺理论等方面的创作、写作、表演、摄像等,在国际、国家、国家系统和省文艺创作大奖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均可获得文艺创
作特殊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规格:(1)在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评奖(国际奖)中(如诺贝尔文学奖一类)获奖者,应予以重奖。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在影响较大的国际评奖中(如明日杂技节一类)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二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各晋升
一级工资。(3)在一般性国际评奖中(如少数国家或国家间的省际评奖活动)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4)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举办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直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级奖)中获
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两年)。(5)在国家其他各系统举办的带有行业特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系统奖)中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6)在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省级奖)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7)无论作品篇幅长短,其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奖格相同。
第四条 变通规则:(1)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如本人工资已达到其职务(职称)工资档次的上限,则应将其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变通为奖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由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的,一级工资可在不超过一千元的幅度内发给。获浮动工资奖励,可不受此限。(2)国际奖、国
家级奖和国家系统奖,凡未分等次而统称优秀作品奖者,均按一等奖对待。(3)电影、戏剧、曲艺、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综合艺术获上述奖励,凡注明单项奖者,其奖励可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凡未注明单项奖者,则不予颁发特殊贡献奖。(4)凡在上述各级评奖中一人同时获两种(或两
个)以上奖励,则按两种(个)以上奖对待,同时予以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5)获奖作品如属集体创作或多人署名创作,只对主要执笔者(一或二人)给予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6)同一作品,如在省文艺创作大奖以上评奖中先后获奖,其特殊贡献奖,可按所获最高的一个
奖格对待。(7)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有关晋升或浮动工资的奖励规定,只适用我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享受工资待遇的专业和业余作者。不享受工资待遇的作者、离休退休的作者和省外作者(指与我省作者合作者),如在我省级以上文艺评奖中获奖,其所获特殊贡献奖可以奖金方
式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一次性兑现。由浮动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在不超过二百四十元的幅度内发给。由晋升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8)作者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如与有关部门关于国家职工不能连年晋升工资的规定相矛盾时,可按照本细则第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兑现。(9)30号文件中关于连续获两次浮动工资奖励可变一级固定工资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五条 奖金来源,获晋升工资和浮动工资奖励者,凡需要变通为奖金方式的,其经费由省文艺创作奖励基金中解决。
第六条 报批程序:凡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均由获奖者所在地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批准。凡获浮动工资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享受特殊贡献奖的日期由批准之月算起。
第七条 罚则:如发现获奖品有被公认为抄袭之作,则应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取消作者获得特殊贡献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工资)的,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数索回。并视情节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出现歧义和遇到问题,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处理。




1987年7月2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9〕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连云港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依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机关包括市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市政府驻外机构,各民主党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

第四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市级机关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遵遁以下原则:

(一)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三)统一立项受理与建设实施和调配处置相结合,对权

属实行集中管理;

(四)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五)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行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机关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机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法规规定,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机关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

(四)对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进行统一调剂;

(五)对市级机关确需新、改、扩建及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购置办公用房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购买;

(七)对办公用房进行大中修及专项维修工程,统一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九)负责对办公用房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办公用房调配处置等进行审核、审批,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办公用房集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办公用房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需求,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机关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报,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办公用房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9]48号)规定,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向市机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办公用房的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制度,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项目代建单位,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后可委托市机关管理等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再自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机关需要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市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购买。



第三章 办公用房调配与处置



第十七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市级机关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应当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机关管理部门。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应当在收到市机关管理部门移交办公用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空超标准面积部分并移交市机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机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应当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从事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等办公用房处置行为。

已经转让、转借、经营、租赁、抵押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合同期满后不得续约。

今后市级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确需对外经营、租赁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机关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对外租赁经营。经营、租赁办公用房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办公用房,按照《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初审意见,经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全部上交本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四章 办公用房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四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列入市机关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市机关管理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由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机关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办公用房权属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只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由市机关管理部门登记。已登记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对产权证集中保管,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因市级机关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由市机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由市机关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理清权属关系,妥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机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并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书面报告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土地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