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03]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总结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激励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决定,对2002-2003年度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表彰范围

  1.先进集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

  2.先进个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表彰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深化改革,创新意识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成效突出,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执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大。

  3)能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技术成效显著。

  4)被推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要求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对发生的四级事故,能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被推荐的建筑业企业,要求2002提以来未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5)建筑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成效显著。

  2.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安全意识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二级(含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能够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依法行政,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工作不断创新,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

  4)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妥善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二、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按照分配的名额初审同意后,将推荐表(见附件二、三,一式两份)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

  (六)建设部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联系人:王天祥

  附件: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1 北京 6 7 19 广东 5 6
2 天津 4 5 20 广西 3 4
3 河北 5 6 21 海南 1 2
4 山西 3 4 22 重庆 4 5
5 内蒙古 3 4 23 四川 3 4
6 辽宁 3 4 24 贵州 2 3
7 吉林 3 4 25 云南 3 4
8 黑龙江 3 4 26 西藏 1 2
9 上海 6 7 27 陕西 3 4
10 江苏 5 6 28 甘肃 3 4
11 浙江 5 6 29 青海 1 2
12 安徽 3 4 30 宁夏 1 2
13 福建 3 4 31 新疆 2 3
14 江西 3 4 32 铁道部 1 2
15 山东 5 6 33 交通部 1 2
16 河南 4 5 34 水利部 1 2
17 湖北 3 4 35 其他有关总公司 3 6
18 湖南 3 4   合计 108 145

  注: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的名额,新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的名额。

  附件二: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地区、部门: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地区、部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单位名称   职  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学  历   从事安全工作年限   电  话  
从事安全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农业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少行已接近结束,在清查中不少分行来电话反映,要求总行尽快明确各级行用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为兼顾行社双方利益和考虑诸多历史原因,经总行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县行及县级以下机构使用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当地信用社集体所有。
二、中心支行、省分行及总行使用信用社管理费形成的资产,归农业银行所有,属国有资产。
三、行社两方面都要加强资产管理,在购置、使用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做到桥归桥,路归路,不要混淆不清。
四、总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以上各项,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