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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0:4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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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41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法人机构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起,改变对保险公司违规处罚的执行方式,现就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在处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时,凡涉及给予罚款处理的行为,应要求受处罚的保险机构及时向其总公司报告处罚结论,并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交纳罚款。被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向保监办提供其总公司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收到其分支机构关于受处罚的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罚款。
  二、请各保监办按《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44号)及《关于报送人寿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统计表的通知》(保监发[2003]17号)的要求,汇总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三、中国保监会每半年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其分支机构受处罚的情况。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业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一、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矿管、公安、安监、环保、水保、国土、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是矿业管理联动制度中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按照《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日常管理中,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巡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建立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凡市内新建、技改扩建的钨、稀土及氟盐化工产业项目,各地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须报送市优势产业培植壮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保、供电、安全、注册等有关手续,项目不得实施。
  三、加强对矿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业违法行为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矿业管理的各种信息,要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对各种重要信息要汇集到市整规办。
  四、加强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整规办)为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联动组织协调机构,对各种涉矿违法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并及时转办。
  五、建立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无采矿许可证、加工资格证的矿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火工产品供应资格证和进行环保、水保审批,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对钨矿、萤石矿严格按矿管部门下达的开采总量指标核算每月火工产品供应量,定量供应,不得超计划供给。
  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监管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矿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对整规办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通知的矿业违法行为,凡涉及的监管部门都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和打击,不得推诿扯皮。
  七、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监管部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工作纪律,对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中,推诿扯皮,反应不迅速,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的,根据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矿业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矿业违法活动的举报积极性,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本办法中的矿业违法行为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过程中的各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矿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办矿行为。
  (二)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可以是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对涉嫌上述各种矿业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市、县两级实行统一的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乱采滥挖、非法开采、非法探矿、走私矿产品的举报均由市、县两级矿管部门受理。也可以向市、县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公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举报。矿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案件由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受理,也可以向市(县)政府办公厅(室)举报。
  (四)市、县两级矿管部门要将受理举报的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及信件举报地址向社会公布,在所有矿区、勘探区域尤其要在重点矿区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布、刷写、张贴受理举报的方式。
  (五)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有责任、义务对所发现的各类矿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受理
  (一)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和矿管部门为涉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对各级各类违法案件的举报进行登记、建档。
  (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保持信息畅通,对来电、来信等要及时登记,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同时要对各类举报人或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内容。
  (三)举报受理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处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的工作原则,及时将举报案件转办或直接查办。
  三、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一)对受理的各级各类涉嫌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并将办结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一般的举报案件的查处要在自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办结,对特殊案件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必须经受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办结时限延长到60个工作日。
  (三)对案件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办或指定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
  (四)案件查办部门要建立建全排查机制,注重线索筛选的准确性和可查性,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实效。
  四、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一)在市、县两级财政按非法矿业罚没收入的30%设立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案件一经查实,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对该举报案件罚没收入总金额的20%的资金奖励,可由举报人自行选择领奖方式,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
  (二)依法保护好举报人的权益,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的监督
  (一)举报案件受理查处部门要对案件的查处统一管理、统一建档,每月将本月查处的举报案件结果同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要按照《赣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各类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进行监察,对案件查处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民主法治发展进程加快推进的必然选择。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社会。法文化的基本特点是礼法并重,以礼为主,强调礼治,具有“明德慎罚”、“出礼入刑”、“德主刑辅”这样一些浓厚的儒家伦理化色彩;重视德治,以德为主,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实行人治,皇权至上,法自君出,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体系不分。除了中央设置有功能相对单一的司法机构外,地方一般没有设置单一的司法机构,地方司法权一般由行政部门来执掌,司法和行政机关高度合一。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文化具有浓厚的盼清官、盼明君的民众期望,谈不上有什么民主法制的传统。在这种法文化的熏陶下,法文化体现的是道德文化,追求的是秩序与和谐,强调的是打击与惩罚,在这种历史语境中不可能有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民国期间,仿照西方体制,出现了现代意义的法院雏形,但也是昙花一现。解放后,由于计划经济和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特别是文革十年动乱,法律被政策取代,司法被严重异化,也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院文化建设。改革开放尤其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文化才开始显现。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历史性时刻的到来,法院文化才真正走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纵观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由无到有,由冷到热的过程,并非单纯的社会现象,它反映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当前我国法院物质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要推动法院整体工作和队伍素质上新层次、新台阶,必须尽快破文化这一软实力的“瓶颈”问题,注重软实力的竞争,而法院文化建设将起着根本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推进作用。

  二、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快法官职业发展进程的必然选择。

  法官作为纠纷裁判者,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是法律的化身和法律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是高于一般人的特殊群体。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有一套自己的价值理念、道德操守、思维方式、语言风格、行为方式。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谈举止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文明的认知,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的评价。法院如何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如何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如何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答案就是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第一、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的养成。法官职业意识包括法律至上的理想信仰、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和理性客观的思维方式等。法官的职业意识不是天生的,法院文化通过渐入人心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法官的心理意识进行影响、改造,相对于说教式的外部"灌输"方式,它是一种内部的"培养",是一种环境的熏陶。

  第二、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在法院文化建设中,通过举办法论坛、邀请专家讲座、与高校开展协作、设置“法官书屋”等文化形式,能多渠道提高法官素质。通过引导、培植等各种途经将公正、公平、正义等理念渗透到法官审判的各个环节,会在法官心中形成法律思维的指导原则,从而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裁判水平。

  第三、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的确立。法院文化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能发挥"过滤器"的作用,能形成一个文化"保护圈",使之区别于外部的文化环境,对外能免受和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对内能形成法官集体的共同精神,进而内化为法官心中的道德准则,控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第四、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法官职业形象的树立。法官们的工作非常辛苦,但是为什么社会上有些地方对法院和法官的总体评价并不太高,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人情案、司法腐败现象等指责时有耳闻,法官违法乱纪的现象不时发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究其原因,法院文化建设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积极向上的文化作为法院的价值指引和导向,已成为新世纪人民法院一项十分迫切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法院文化有助于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引导法官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成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第五、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提升个人修养,促进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举办歌咏、演讲、体育竞赛等各种文体活动,可以活跃法官业余文化生活,创造轻松愉悦、张弛有度的工作氛围,有助于法官更加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博学睿智的人;有助于法官艺术品质的养成和审美情趣的提高,从而提升裁判的境界和水平。

  三、法院文化建设是强化法院廉政建设的必然选择。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政治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其目的取向一定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廉政文化作为一种价值尺度,赞扬什么、批评什么、反对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指向性。通过一定的文化载体,能够使人受到感染和教育,使人在保持廉洁这一点上得到教化、培养,在潜移默化中作用于人的心理、情感和思想,起到感化人的效果。因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以廉洁从政的政治思想文化教育引导入手,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性,使干警永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思想信念和政治信仰。要高度重视干警的政治学习,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市场理论和法律知识,用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干警、用正确的政治思想武装干警、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干警、用高尚的情操感染干警、用廉洁的意识引导干警,培养积极向上的司法廉政文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队伍素质,提高理论水平和自身素质,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列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同时要组织干警学习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国际金融和贸易等知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领,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把廉政文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要把先进的廉洁思想渗透到各种文化活动中,在注重趣味性和娱乐性的同时,避免防止为趣味而趣味,为娱乐而娱乐的倾向。只有这样,才能在法院真正形成崇廉尚廉,以廉为美,以廉为荣的新风尚,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