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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17 12:0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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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2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人。
四、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国华侨代表35人。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
八、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九、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8年1月底以前选出。


1997年3月14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春洪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87年3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汕府发〔1987〕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