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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04: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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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张家界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规范社会用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活动的处所,包括道路、广场、学校、医院、 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商店、公园、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和各种建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包括牌匾、广告、公告、橱窗、灯箱、霓虹灯、荧屏、标语、标志、路名牌、站名牌等用字。
第四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城市综合管理、工商、文化、公安、新闻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场所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用字必须符合下列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字形以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更改的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7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出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五)社会用字中使用的标点符号,以国家1990年公布的《标点符号法》为准。
  第六条 公共场所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汉字:
(一)《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6月24日国家已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三)1955年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被淘汰的计量单位译名用字;
(五)1965年被淘汰的旧形字。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保留繁体字或不规范用字:
  (一)翻译或整理出版的古籍用字;
(二)仿古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三)依法影印的境外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四)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墨迹;
(五)书法、绘画等艺术品用字;
(六)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字;
(七)遗留的1911年以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确有保存价值的1911年至1956年国家《汉字简化方案》公布之间遗留的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招牌、楹联等用字;
(八)出口商品的包装、商标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向我方申请注册的商标用字;
(九)国家规定的其它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七条 社会用字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汉语普通话为拼写标准,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二)除汉语拼音教学和儿童汉语拼音读物外,应与汉字并用,不得单独作为社会用字使用。
第八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需要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并做到拼写准确,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第九条 标语牌、地名牌、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等需要书写外文的,外文与汉字必须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十条 在公共场所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外地和境外的单位、个人委托本市设计、制作或发布的广告、牌匾中使用不规范汉字的,本市设计、制作者或发布者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1号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荆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市科技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市科技奖授予在荆的公民或者组织以及与在荆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类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科技奖三等奖或者省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利税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获得该奖励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此奖。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组织: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三)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项目类、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和重大工程项目类。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1、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奖名额不超过1个。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每次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项。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25人左右,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市奖励办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受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参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有关评审结果的建议;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评审组,对相关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进行初评。
  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第二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产品、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取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过市科技奖的,不再推荐市科技奖。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的鉴定结论,向市奖励办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交推荐书。市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初评结果由各评审组提交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程序为:
  (一)初评由各评审组以会议方式或者专家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及评定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奖的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的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对市科技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候选组织、个人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组织、个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
  异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市科技奖的获奖组织、个人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决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获奖者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个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支持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9月20日发布的《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