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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1:1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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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6日  证监发字[1997]5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50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同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各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制,并把这项工作纳入生产、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或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保卫工作与职工的政治荣
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作为企业升级、创“六好”企业、文明单位和评选先进的一项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主管机关应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六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一、财务和其他存放现金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安全制度。存放现金、票证必须用保险柜,房屋应安全,门窗要牢固。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存取数额较大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同行,巨款必须用专车取送。
三、加强对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第七条 加强对物资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生产、经营、储运要有专人管理和明确的责任制,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大型仓库或非大型但是重要仓库,要有防护设施,每天每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三、物资回收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器材等物资,堵塞盗卖销赃渠道。
第八条 加强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的管理。对稀有金属、贵重物品及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要在安全库(柜)里存放,指定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损坏丢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九条 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要按照《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保管、传递、使用手续,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 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
一、对各种枪支弹药均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弹要分开存放。
二、严格枪支领用,登记和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枪支配带范围,单位公用枪支、个人工作用枪和自卫枪支,不得转让、外借。
三、严格使用纪律。滥用枪支或丢失武器弹药,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和病毒、菌种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加管理,健全安全制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对文物的管理。
一、文物的出土、保存、使用、展出和销售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定期对文物进行清理查核,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制定管理措施。
二、对贵重文物,要指定专人管理,库房要坚固,安排足够的值班守护力量,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保证文物安全。
三、对盗窃文物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对损坏、丢失文物的,要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对俱乐部、教学楼、集体宿舍、浴池、更衣室等场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加强消防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把电源、火源、危险物品仓库、重点物资仓库作为防火重点,划定禁火区域,经常进行防火检查,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夜间要实行三级人员(单位领导、中层干部和专职值班人员)值班制。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报告处理,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捕捉。人员不足者要及时补充,对年老体
弱和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换。
第十六条 加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
一、各单位要把普法教育列为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要认真及时地调解职工中的各种纠纷,做好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对有轻微违法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帮助教育,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做好安置、教育工作,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对帮教对象和“两劳”就业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政治上不歧视,经济上同工同酬,生活上关怀照顾,对他们的实际困难应及时给予解决,对经教育转变好的帮教对象要及时取消帮教。
第十七条 在重大节假日和案件多发季节,公安部门和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责成主管部门限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时,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安装必要的技术防范设
施,配备足够的警卫或值勤人员看护,确保安全。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组织
第十八条 各单位保卫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从事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按规模大小、任务的轻重程度设立相应的保卫机构,配备责任心强、熟悉保卫工作的干部。不需要设保卫机构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保卫机构的设置、撤销及其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需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根据需要设立经济民警、警卫队、建立护厂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治安保卫队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凡认真贯彻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切实贯彻本《规定》,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措施落实,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预防了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职工犯罪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防止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和勇于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协助破获案件有功的;
五、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保卫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主管领导,应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据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领导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盗窃和恶性案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三、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对重大隐患,在公安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
五、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中严重失职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8日
浅谈宁南山区法院巡回审判

苏占海


  一、巡回审理的由来及发展过程
  巡回审理是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因此这种办案方式曾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此后其他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巡回审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政权就地办案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15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都是适用的。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是,基层法院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县(区)人民法院某(一般以分庭所在地为名)人民法庭”,这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们可以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等处所巡回审理时,除较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审的地点可以是案件发生地,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所在地。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就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组成合庭,按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或者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巡回审判在西吉法院的情况
  巡回审判在西吉县人民法院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949年12月建院以来我们的法官就秉承着并自觉不自觉地适用着延安时期“马希武式”的乡土化的审判方式。90年代,在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思潮影响下,巡回审判曾一度被废弃。近年来,随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方针的提出,巡回审判这种传统的审判方式再度回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之中。法官们带着精心设计的便携式审判桌椅和流动法制宣传栏,翻山越岭,深入山乡村镇、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2008年以来,西吉法院经过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起诉或应诉都较方便,能节省他们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这种方式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搜集证据,与群众结合,及时正确地受理和裁决案件;还便于得到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以及通过审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取得预防和减少纠纷、诉讼的良好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方式,西吉法院开展巡回审理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 办案形式尚不规范
  目前巡回法庭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有的把巡回审理仅仅当作一种政策性的工作而非日常性的、真正便民利民的自觉行动,巡回办案时有时无,巡回周期、地点不固定。这样既达不到巡回办案的真正目的,也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使“司法为民”流于形式。有的一味追求办案的效率,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过分压缩审结期限,不论案件具体情况一刀切,可能违反诉讼程序。还有的将“巡回审判方式”内涵随意扩展,甚至“深挖案源”,上门立案,主动找案并解决纠纷。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主动介入,不仅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也不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二)、巡回审判的面很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我院巡回审判仅局限于民事方面,而且,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庭,适用于巡回审判的案件也仅仅限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也主要采用简易程序。新类型、疑难、复杂,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基本都集中到审判庭审理。民事审判一、二庭即使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普通简单民事案件也很少主动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案发地、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审理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更是无从谈及。
  (三)物质配备尚显不足
基层法院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办案经费严重短缺,巡回审判工作难以开展。特别是2007年4月1日后,《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以后,诉讼费幅度锐减,基层法院及法庭没有开展巡回审判的专项费用。巡回审判方式的开展必然会增加司法成本,增大工作量,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四)、对巡回审判作用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到案发地巡回审判案件不是为了走形式、做样子,其作用更不仅仅在于利用特定氛围化解纠纷,其真正效果在于采用现场办案的形式,吸引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纵治目的。审判实践中,一部分审判人员缺乏大局观念,目光短浅,不思长远,崇尚“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国外审判模式,忽视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风俗习惯,忽视法院定纷止争的终极目的,就案办案,借口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巡回审判耗时费力运行成本高、装备简单人身安全无保障,不积极主动开展这项工作。甚至有人认为适用六、七十年前这种审判方式,是法治的退步,是法律权威的丧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以至于“案结事不了”,造成当事人缠诉、闹访,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其他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四、解决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巡回审判保障机制。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纳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巡回审判实践建立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和实施细则,建立起贯穿诉讼全过程、与巡回审判有机衔接的诉讼调解制度,从案件范围、适用程序、庭审地点、法庭布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经费、装备、人员上给予有力保障,尤其要向基层法庭倾斜,确保巡回审判依法规范均衡有序进行。
  (二)、适当扩大依职权取证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基本的证据。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民的法治意识与法律常识也有了明显增强,这些与实行锡五审判方式时的情况显然有了极大变化。因此,作为主要解决当事人权益的诉讼必须坚持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基本制度,注重发挥当事人作为案件当事者和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是现行的一些规定及司法解释有过于严格、超越当事人诉讼能力的现象,所以也应适当放宽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以保障案件的公正裁判。建立大巡回格局,需要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和人员的沟通和联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争取他们的支持,除必须到案发现场才能解决的纠纷外,可选择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设立巡回审判站,这样既便于行政调解员、司法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参与,通过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互动,共同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又便于人民群众进入现场旁听案件。建立大巡回审判格局,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传统、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上,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巡回审判,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巡回审判,要逐步扩大巡回审判的民事案件案件范围。但也不能搞一刀切,要因案制宜。同时,有条件地开展对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部分行政案件巡回审判的尝试。此外,西吉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也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巡回审判既然是服务民生,就必须紧密结合县情,要充分利用农忙季节农民无瑕诉讼和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有利时机,适时进行巡回审判,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扩大巡回审判效果。
  (三)、群众参与一般案件应由当事人的近亲属,乡、村的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的代表参与,而且应注意参与群众的客观与中立性,群众参与应以调解活动、调解过程为主,而且应注意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注重吸收人民群众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要加强老法官的骨干作用和传帮带作用,一如既往的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同时,锻炼并培养青年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扩大巡回审判效果。西吉县90%的人是农民,他们的文化程度低,证据意识、举证能力都很弱,庭审技巧还不高,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规则发条,坐堂问案,一判了之,不仅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割裂我们与群众的联系,损害党的形象。要实现司法为民,最重要的是转变审判方式,只有法官俯下身子,深入基层,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赢得老百姓的信任,才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西吉法院 苏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