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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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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各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 0448-2003 《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
2.YY 0449-2003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
3.YY 0450.1-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第1部分:导引器械》
4.YY 0450.2-2003 《一次性使用无菌血管内导管辅件第2部分:套针外周导管管塞》
5.YY 0451-2003 《一次性使用输注泵》

以上标准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丹东”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服务公众的桥梁,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平台,是推进政务公开、展示丹东形象的窗口,也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对子网站实施业务指导、运行监督、人员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明确主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子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减少本地区独立建立的子网站,统一建立当地的政府门户网站。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在未具备可靠运行和有效监管条件前,可托管运行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
第九条 各子网站可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硬件、软件、网络和安全设备建立子网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个别应用规模较大须自行建设的,要按政府网站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发布和更新制度。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主网站和子网站实行信息审核分级负责制,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在本级网站上发布。本着 “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各子网站的内容管理单位要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通过信息报送、网上抓取、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的方式,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全市性的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在子网站同时向主网站提供下列信息:
主要领导、机构和人员信息;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和相关政策解答;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各种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条件、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承诺、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要明确提供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主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
第十三条 子网站的信息内容必须及时发布和更新,首页动态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四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的日常联系。同时,将子网站的负责人、信息员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如发生变更,应该在变更后1周内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互动应用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主要有市长信箱、建议提案办理、市民投诉、效能投诉、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增强与市民的联系沟通,方便公众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公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并同时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将所提供的在线服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同步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办理并答复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门户网站的统一受理、统一反馈。
第十八条 要严格监控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等,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dandong.gov.cn,代表丹东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子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为***.dandong.gov.cn(市政府办公室免费分配),其中***为各单位标准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组合。各子网站也可根据需要向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dd***.gov.cn的域名(域名费用自理),其中***为机构标准简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
第二十条 子网站运行维护须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
(一)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方式的(市政府电子政务综合网络平台免费提供),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定期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联系。
(二)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和运行与子网站相关的内容和程序。
(三)采用主机自管方式的,须将方案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用此方式的子网站,其服务器主机必须放置在本单位机房内,网络的管理和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子网站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机房应符合《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1988)等标准的要求,确保子网站的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记录介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采用在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向市财政申请、使用。
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定期监测各子网站,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该子网站负责人并协助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各独立建立的子网站要具有实时的入侵检测、病毒防护、安全监测手段,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站被攻击和非法篡改。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如有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子网站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及各子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转,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七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室字〔2005〕24号)、《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内容保障、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保障
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为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推进网上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通知》(丹政办发〔2005〕36号)和《关于做好丹东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中省驻丹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度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各子网站的建设情况,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认定由市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由日常考评、年度考评、综合考评三部分构成,各单位对内容保障方案若有异议请及时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沟通协商,每年12月20日后提出异议的不予调整。

对出现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网站,取消网站年终评优资格,同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扣减其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予以通报。

1.日常考评。占总考评分的50%,考评内容由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三部分组成。采用记分制量化考核,兼顾内容时效性和内容质量,按月统计。

月度网站可访问性考评,由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部署应用程序自动监控计分。

月度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在网上审批、发布系统开通之前,暂以各部门、各单位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的保障内容为基础,依据考评标准计分。

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由各子网站每月10日前将上月子网站增加内容和修改内容的标题、发布时间、链接地址的目录报至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经核对后依据考评标准计分,凡在每月10日前未报的,该部门(单位)的月度子网站建设考评当月以0分计。

2.年度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由年度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办的市民投诉、意见和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办理、反馈情况及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组成。

3.综合考评。占总考评分的25%,在每年年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市领导和专家评测(占综合考评的60%)、社会监督员评测(占综合考评的20%)、自评互评(占综合考评的20%)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1)市领导和专家评测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邀请市领导和专家组织评测。

(2)社会监督员评测由市政府督查室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评测。

(3)自评互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五、考核奖惩办法

(一)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考核的得分结果,将考核得分计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分数。

(二)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评出前20名为“市政府网站建设先进单位”,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对考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考评排名。

六、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七、评分办法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八、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 :

丹东市政府网站建设及内容
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百分标准


考核内容
满分
考评标准

1. 网站可访问性考评
10
• 1 次访问故障 6 小时以内的扣 2 分。

• 1 次故障超过 24 小时加扣 3 分。

3. 每月中出现 3 次或 3 次以上访问故障,本月为 0 分。

2. 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考评
20
• 没有按政务公开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一次扣 2 分。

• 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 10 分;提供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一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 2 分。

• 凡上报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3. 子网站建设考评
20
• 凡子网站内容中有空链接,一条扣 2 分。

• 凡在市内主流媒体 ( 报社、电台、电视台 ) 上刊登、发布而未第一时间在子网站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一次扣 2 分。

• 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一次扣 1 分。

• 子网站首次发布或改版发布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子网站的域名和 IP 地址更改前未报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备案的,扣 10 分。

• 在子网站设立在线服务功能,开展网上办事服务,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的,扣 10 分。

• 没有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的,扣 5 分。

• 子网站没有在所有页面顶部建立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扣 2 分。

9. 凡出现发布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4 、年度考评
25
• 年终未向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报送网站建设及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年度总结的扣 10 分。

• 对网上受理的市民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以及市长信箱等转办件,未按时办理并反馈的,一次扣 2 分。

5 、综合考评
25
• 市领导及专家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15 分)。

• 社会监督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测 (5 分 ) 。

3. 各部门、各单位自评互评( 5 分)。

注:未按规定建立子网站的为 0 分。
              保护与打击的对抗

                 ——新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我国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与现代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和程序安定等原则相背离。从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从罪刑人定到罪刑法定,保护观念的改变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保护与打击的对抗仍然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主题。

关键词:

打击、保护、人权

引言:

所谓打击,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从而有效打击犯罪。本文所称之保护,特指保护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轻罪不被重判,有罪的人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保护与打击的争议古亦有之,两千多年前,我国伟大的思想家荀子就曾指出:“赏不欲僭,刑不欲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有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1]与秦国商鞅变法时颁布的“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2]相比,完全是两个极端。世界各国历史以来也较多的是重打击、轻保护,以维护人吃人的不平等的阶级统治秩序。但随着西方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的出现与发展,法律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保障人权上。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在其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地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紧随其后,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随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世,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世界上形成了普遍共识。但打击与保护的对抗仍在继续,因为过多地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无疑会增加办案难度,使诸多犯罪因证据难以收集而无法及时得到查处、惩治,进而使人民不满,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故限制权力为司法机关所不欲也。可喜的是,面对重重压力,新刑诉法在保护人权方面还是有诸多突破,笔者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与该公约接轨,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加强人权保护的法律修改,最具标志性的是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此次刑诉法修正与时俱进,亦明确将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了刑诉法(第二条),使该原则由宪法理论进入了实际操作,标志着刑诉法的重心完成了由打击向保护的转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具里程碑性的意义。但遗憾的,该公约第十四条“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之规定所确立的沉默权,也是倍受争议的制度仍未能在此次修改中确立,可见“保护”的确立之路还很漫长。

二、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

一般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先有犯罪结果,再根据各种证据追溯、还原犯罪事实,故证据线索无疑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因刑事侦查一般属事后追查(抓赌博、扒窃、两抢及交易类的现形性刑事犯罪除外),导致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在案发时不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甚至多数关键证据在犯罪嫌疑人亲友、同伙控制下,为保障侦查的有效性,自古以来的侦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为的就是防止打草惊蛇,不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伙有毁灭证据的时间和机会。而“国家专门机关在追诉、惩罚犯罪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职权,从而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3]。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连我们这些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都不敢轻言知晓、熟悉,更勿论犯罪嫌疑人,故犯罪嫌疑人是否可委托辩护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此次修改将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由原来的“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至此,刑事诉讼全过程都可委托辩护人,使侦查阶段不再是真空。且委托人由原来的自行“聘请”[4],变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而使犯罪嫌疑人的的权益更易得到保障。当然,在加大保护力度的同时,打击也得跟上,故新法明确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即侦查透明化了,辩护人的活动也要透明化,辩护人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监督辩护人,防止辩护人帮助串供或毁灭证据。

三、明确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和证人强制出庭作证

(一)明确举证责任

新刑诉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实际上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和明确。“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沉默权,此次修改虽未废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之规定,未赋予其沉默权,但明确举证责任,无疑是一个进步。当然,在一进一退之中,为降低办案难度,打好心理战,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从而引导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有些类似西方的“诉辩交易”,也为下一步修改确立沉默权铺平了道路。

(二)非法证据排除

原刑诉法虽然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旧法第四十三条),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言外之意,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非法证据不排除,这无疑给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留下空间。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堵死了这一空间,且进一步明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即不仅堵死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使用非法证据的空间,还堵死了法院使用的空间。同时,还规定了非法证据存疑排除制度,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两个方面,确立了公诉机关的双重证明责任——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犯罪成立,还要证明这些证据的来源(程序)是合法的。

(三)证人(含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

新法进一步规定了证人(含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加上前面两个方面的修改,无疑为侦查机关添加了枷锁,使办案难度增加,一进一退之间,为保障打击的有效性,新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实际上人性化、人文关怀的体现,也是西汉时就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5]原则的再现,同时也“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的延伸。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属证据的当然排除之列,意味着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强迫证人作证,不得强制收集证言,但法院却可以,多少有些“只许州官放火”之嫌,但总的来说,法院的审判远比侦查要公开、透明得多,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更易得到保障。

四、各阶段办案期限有所延长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重增加,最直接的后果是司法机关办案难度增加,使原本就有些捉襟见肘的各阶段办案期限更加紧张和不足,故新法对诸多阶段的办案期限都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