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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4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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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广播电影电视数字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相继出现了以集成付费广播、付费电视等节目内容的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为扩大覆盖,这些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均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其集成的付费广播影视节目。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单位(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卫星地球站)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信号,出现安全播出事故隐患和安全运行管理空白。
  为严肃法纪、加强管理、杜绝安全播出事故隐患,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的有关技术审批及安全运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包括利用卫星方式试播),或在现有卫星通道中增加传输节目以及改变卫星传输技术参数,必须经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付费节目平台新增节目需要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或变更调整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广播影视节目,必须经广电总局审查批准。严禁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卫星地球站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必须提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付费广播影视节目,除提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明外,还必须提交加密技术方案、拟上星传输的付费广播影视频道(频率)名称的清单以及总局同意开办这些频道(频率)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
  三、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指定国有广播电视机构根据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覆盖的总体规划,统一代理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租用或使用事宜。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四、卫星地球站必须严格根据总局批准文件所确定的频道(频率)名称和相对应的技术参数以及经技术论证的上星传输技术方案提供上星传输服务,上行设备及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必须满足总局的相关要求,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报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地球站完成所有技术准备后,向总局科技司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承担上行任务。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必须在总局批准之日起的180日内正式上星播出,并提前20日以上将其开播时间报总局社管司、科技司、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备案,纳入安全播出管理。根据管理需要由科技司向总局监测中心下达监测任务。
  六、数字电视节目平台必须在其开播时间前20日以上向总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监测中心提供永久免费解密设备(卡)。
  七、目前,已经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且尚未办理批准手续的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必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必须停止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以及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文精神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付费节目平台运营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影视节目的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1999]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1999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4月2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但对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3〕23号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全国妇联研究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途径和基础条件。在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我国抗击非典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的重要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面分析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明确提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既是一项当前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要继续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行再强调、再动员、再部署,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
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半边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有广大妇女的广泛参与和不懈奋斗。推动广大妇女广泛、平等、充分地参与就业,既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妇女积极作用,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妇女九大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妇联紧扣发展主题,为妇女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不断增强自觉性,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贯彻措施,努力把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以促进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为重点,积极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对发挥人民团体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人民团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送温暖、送岗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分忧解困,帮助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这次会议上,还转发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妇联在发展家政服务业方面的工作经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在发展社区服务业、为下岗失业妇女开发就业岗位等方面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
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妇联多年来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各级妇联组织不断深化“巾帼建功”活动,大力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广泛开展“巾帼创业”、“巾帼助困”等富有时代特色、符合妇女特点的系列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今年2月,全国妇联召开了全国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会议,吴邦国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王兆国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彭珮云、顾秀莲以及黄晴宜等全国妇联领导同志也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妇联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加强知识技能培训、开发适合妇女再就业的社区服务岗位为重点,累计培训下岗失业妇女500万人次,直接帮助200多万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在推动妇女创业与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妇女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再就业工作是各级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落实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十五”期间各级妇联再培训下岗失业妇女200万人,为200万下岗失业妇女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帮助200万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目标,各级妇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要突出工作重点,把城市妇女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要坚持把发展作为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根本途径,积极参与发展社区服务业,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更多的妇女在社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和帮助妇女创办、领办中小型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妇女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搞好再就业服务,积极推进妇女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化建设,充分发挥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开发岗位等功能,为妇女就业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和服务。
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中的问题,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面向广大妇女群众、始终坚持立足基层开展工作,进一步探索扶助下岗失业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的新途径,把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要改进工作作风,倡导“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结合起来,竭诚为妇女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要特别关注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加大对特困妇女群体的帮扶力度,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资源整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需要妇联系统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加强协作,统一步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扶助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中去,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及时送到妇女群众的心坎上。
各级妇联发展部作为开展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继续深化“巾帼建功”活动,深入开展“巾帼社区服务工程”,不断创新“巾帼创业”、“巾帼助困”等系列活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国家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积极反映妇女群众的要求和意见;要制订和实施有力措施,落实“三个200万”计划;要协调推广就业培训、发证、推荐、就业一条龙服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提高就业能力;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帮助和支持更多的妇女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各级妇联维权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强化维护妇女权益协调议事工作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妇女创业和再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国家扶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依法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力度,在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各级妇联宣传部门及所属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国家改革和再就业政策,宣传自强不息、勇于创业的妇女先进典型,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从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角度,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在一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推动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切实保障妇女合法劳动权益。
妇联所属妇女研究机构,要密切关注、认真研究国家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建设与发展情况,注重研究深化改革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影响,研究和借鉴国外解决妇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成功做法,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扩大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新思路、新途径。
妇联系统办公室及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把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既要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工作,又要主动协调,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形成推动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强大合力,共同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妇联要把加强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贯彻中国妇女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妇联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加强规划,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措施保证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全 国 妇 联
2003年月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