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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5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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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3]794号

上海、广州、深圳市建委:

  现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情况,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并将拟进行试点的单位报我部审批。为避免此项改革试点对现行设计体制和设计市场的冲击,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省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放任自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视条件成熟并报经我部批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活跃设计市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允许在特定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的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从事相关专业和资格等级规定的设计业务。

  第三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需向当地工程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才能开办。

  第四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由不少于5名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其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名望的高级专家或设计大师担任。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先在建筑工程中试行,可分单专业或多专业几种,单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三十万元人民币,多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本最低为八十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在特定地区开办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向申请开业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资格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批准。

  (二)《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三)申办者持建设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的宗旨;

  (二)事务所的名称和开业地点;

  (三)业务范围、人员来源、设计资格等级;

  (四)事务所注册资本;

  (五)股东姓名、住所或单位;

  (六)股东的权力、义务;

  (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出资缴纳期限;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事务所的法人代表;

  (十一)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月职权和议事制度及其质量保障;

  (十二)事务所的终止事由;

  (十三)全体股东认为应当制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遵循国家各项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工程设计的管理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为我国的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九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试点期间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制订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3年10月27日


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11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二章 旅游规划
第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建设、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开发和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
第八条 新建大型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竣工后,须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之外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第十条 旅游经营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旅行社、星级饭店、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咨询单位、旅游定点单位和新建的旅游区(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国内旅行社的,应当进行初审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申请评定一星级、二星级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
第十三条 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点管理。
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均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定点标志。
旅游团队汽车运输定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安排非定点单位接待、运输旅游团队。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建立良好的旅游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区(点)内的经营者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同质同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销。
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之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入帐,不得暗中给予和收受。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制定团队运行计划,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设立旅游院校或专业,举办旅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进修。
国家规定应当具有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导游、司机和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服务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索要小费或收受回扣。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按规定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或交通、劳动、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旅游区(点)内的客运架空索道、缆车、水上船舶、游乐场等,其设施、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许可证,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旅游市场实施检查监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三)获得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四)依法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四)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旅行社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对导游人员,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罚;对司机和其他从业人员,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0日

关于印发《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便字〔2005〕215号

关于印发《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明确“十五”后期国道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4号)、《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25号),部决定将今年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在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期间由负责检查109、202国道沿线相关省份的检查组结合全国检查工作同步开展。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制定了《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份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省干线公路文明样板路建设标准》(交公路发[1995]243号)、《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149号)、《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325号)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内容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以下简称“样板路检查”)内容分平整度检测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平整度检测按照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以下简称“全国检查”)的要求,对样板路全线的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现场检查以全线路容路貌、养护工程管理、安保工程实施水平、道班建设、收费公路管理、路政管理等相关内容为重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承担109、202国道沿线省份全国检查任务的检查组分别负责。有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其全国检查时间可延长1-2天。
样板路平整度检测与全国检查的路况检查同步进行,检测里程亦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
样板路现场检查采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与全国检查的管理规范化检查同步进行。其中,全面检查以路容路貌、路域环境治理、交通标志标线、行车舒适性等为重点;重点抽查以安保工程实施路段、桥梁,以及道班、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路政管理单位等为重点。
三、检查步骤
检查组首先听取受检省份创建文明样板路情况汇报,并根据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重点抽查的具体内容。然后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样板路检查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最后,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
样板路检查的具体步骤和行程安排,由检查组根据全国检查的行程,商受检省份后确定。
四、样板路检查与全国检查的关系
(一)路况检测部分
路况检测为全国检查的组成部分,检测结果既是样板路检查的评分依据,又是全国检查的评分依据。检查组在安排全国检查的路况检查行程时,应统筹考虑样板路检查的路况检测工作。
(二)现场检查部分
1、文明样板路创建情况汇报应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
2、文明样板路资料应与全国检查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检查组。检查组据此确定检查行程,选择重点检查的安保工程实施路段、桥梁、道班、超限检测站、路政管理单位等。但对收费站一般都应进行检查。同时,重点检查的内容要均衡安排,统筹考虑。
3、文明样板路沿线途径里程最长的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地市之一。
4、抽检地市不单独汇报文明样板路创建情况,可将文明样板路创建的做法作为全国检查汇报材料之一。
5、检查组可利用抽检地市停留时间较长、检查内容较多的机会,分别与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座谈。同时,实地了解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完成全国检查的相关任务。
6、检查组与受检省份交换意见可与全国检查交换意见一并进行。
五、受检省份需提供的文明样板路相关资料
(一)文明样板路检查建议行程
待检查组确定赶赴文明样板路进行现场检查路线后,受检单位向检查组提交样板路检查的建议行程。行程应包括在抽检地市的相关行程安排。
(二)现场检查需要的资料。
1、受检路线平面示意图。图中标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道班、收费站、超限检查站、及大桥、隧道等主要构造物名称和位置;
2、文明样板路检查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创建的基本情况、创建成效、安保工程与创建文明样板路的结合及总体效果评价、创建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
3、符合实施安保工程判定标准的路段情况(见《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相应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辖区内没有符合判定标准路段的,请说明近三年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情况及采取的安保工程处治对策。
六、评分标准及办法
样板路检查满分为100分。其中:平整度检测部分40分,现场检查部分60分。
路况检查评分的计算方法参照全国检查进行,IRI全线最低的为满分40分,第二名为36分,其余按4分的差值依次递减。评定分数由我司根据路况检测结果计算。
现场检查评分的计算方法为:达标率×60分。达标率=(全面检查合格率×50%+重点抽查合格率×50%。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
七、检查组应提交的材料
检查全部结束后,检查组应向部提交以下材料:
1、沿线各省提供的资料;
2、各省份的检查评分汇总表及交换意见报告;
3、全线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线创建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含安保工程)、检查评比结果及基本评价、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八、工作要求
样板路检查要严格按照全国检查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五不准”、“八不准”等工作纪律。



附件1: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汇总表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项目 检查里程 优秀项目数 良好项目数 合格项目数 不合格项目数 合格率(%)
全面检查
重点抽查
达标率=全面检查合格率×50%+重点抽查合格率×50%=  
合格率=[(优秀项目数×1.0)+(良好项目数×0.8)+ (合格项目数×0.6)]÷检查项目总数×100%。

附件2: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全面检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路面整洁,行车舒适。
2、路面无龟裂、网裂、车辙、断板和错台等明显病害。
3、路肩整洁,边缘平顺、横坡适度。
4、路基线形清晰、稳定坚实。
5、路基边坡稳定,上、下边坡刷修整齐、顺适。
6、路基边坡防护设施齐全。
7、弯道内侧边坡齐整、合理,无明显阻挡行车视线现象。
8、桥涵外观整洁、美观,无缺栏少柱现象。
9、桥涵与路基同宽。
10、桥头、涵顶无跳车。
11、可绿化路段无明显空白。
12、沿线绿化管护良好,无遮挡标志、杂乱等现象。
13、警告、禁令标志使用恰当,无明显因频繁使用而产生的麻痹心理。
14、指路标志,特别是在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的交叉路口、通往重要城镇处,齐全、科学、规范。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全面检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5、事故多发路段的提示性标志及警告、禁令标志、标线等配合使用,科学、醒目。
16、指示标线流畅顺适、齐全规范。
17、禁止标线、警告标线设置合理、准确、规范、醒目。
18、示警桩、示警墩及其他视线诱导设施设置合理、醒目,路肩两侧轮廓标齐全、规范(有整齐行列式乔木或已设置示警桩、墩和护栏、其他视线诱导设施的路段除外)。
19、绿化植物无阻碍行车视线现象,特别是弯道内侧绿化修剪整齐、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20、防护工程设施与周边景观相协调,无明显破坏生态和影响沿线景观现象。
21、护栏防护等级的设置科学合理。
22、护栏设置位置和长度科学合理。
23、减速设施运用恰当。
24、穿越村镇路段治理好,无脏、乱、差现象。
25、养路工上路作业着安全标志服。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破碎、松软边坡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2、排水设施齐全、配套、完整;边沟无淤塞、杂草,排水通畅。
3、桥梁泄水孔无堵塞;桥面整洁、无杂物。
4、桥梁支座保养好。
5、桥梁伸缩缝及其他构件保持完好。
6、涵洞无阻塞现象。
7、桥涵锥坡、翼墙等防护工程坚实无损。
8、安保工程技术措施合理;防护设施设置位置、长度符合公路实际情况。
9、交通工程设施与防护工程综合运用,能够体现运用综合处治手段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理念。
10、安保工程的防护设施防护等级科学合理;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11、防护设施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护栏线性流畅、埋置稳固,端头处治合理。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12、公路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交通用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广告牌、店名牌、宣传牌等时,须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方可设置。并做到统一规划、美观大方。
13、公路沿线道班设置专业化、机械化的养护大道班(或养护中心)。
14、道班或养护中心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15、道班或养护中心布局合理,设施适用,环境整洁。
16、院内机具停放整齐有序。
17、经常上路作业的车辆和机械按要求涂标志色。在车辆和机械的显著部位喷涂大小适应、清晰、醒目的公路路徽标记。
18、道班或养护中心设置统一的图表。
19、道班或养护中心内报表、记录填写工整准确。
20、道班或养护中心建立、健全政治学习、劳动考勤、生产检查、巡回查路抢修、材料机具管理、安全生产等六项制度。
21、道班或养护中心大门两侧分别按黄底红字书写“养好公路、保障畅通”。
22、道班或养护中心明显位置处悬挂标准路徽。

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评分表
(重点抽查)

受检省份: 检查路段: 2005年 月 日
检查情况检查内容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原因
23、2004年11月1日后设置的公路收费站,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之前设置的,符合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的要求。
24、收费站(点)悬挂“收费站”标牌,并设置宣传牌板,做到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四公开。
25、收费人员做到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文明执勤、礼貌服务、依法收费、按章处罚。
26、收费站(点)的设施与公路的技术标准、交通量大小相适应,做到规范齐全、美观实用。
27、收费站办公楼窗明几净,庭院整洁无杂物。
28、收费、罚款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29、执法行为规范,被检查路段上杜绝“三乱”现象。